贵州文龙平:摔婴犯被决,但杀童犯为何能获轻判


2014/11/1)权利运动发布:

【导读:北京酒后摔婴罪犯韩磊四中全会后经最高法院核准日前被执行死刑,刚刚在四中全会被从北京截访回到贵州独山的文龙平不禁感叹:为什么蓄意绑架杀害我8岁儿子的罪犯能够获得轻判?这里面没有司法腐败你能信吗?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能给我公平正义吗?】

《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系被害人之母)文龙平,女,19723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麻万镇甲摆村大寨组35号农民。身份证号:522726197203040561.

申诉人因对独山县人民法院(2010)独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黔南州刑事中级人民法院(2011)黔南刑—终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黔高调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人通知书不服,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三级法院判决、裁定、驳回申诉通知书,对被告陆秉武故意绑架杀害不到8岁男童在校生,手段极其残忍,罪刑特别严重,请求按照《刑法》第33条第(五)项规定,依法处以死刑,足以平民愤。

2、被害人有遗孤母亲一人,父亲已病故,无人照料,住房、生活极其困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3款在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央7部委通知规定,请求附带民事赔偿35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097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陆秉武与被害人之母文龙平因求婚不成,把不满发泄在不到8岁的男童在校生何忠堂身上,从县城中华北路余家巷将正在与小孩玩耍的何忠堂绑架,并于当天到基长狮山水库(距离县城几十公里远),脱光被害人全身衣裤并残忍杀害后将尸体甩进水库,然后被告带着脱下的何忠堂衣物逃离现场后,找地方烧光灭迹,被狮山当地群众发现水库中男童尸体后举报,经查线索发现是被告人陆秉武所为,才到麻万砖厂捉拿归案。

被告人已完全具备“四个犯罪要件”,对杀害儿童何忠堂的动机目的明确,被告人陆秉武完全不具有法定从轻判处的情节,其一完全没有投案自首,其二更没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原审法院法官白贤荣为了包庇罪犯达到对罪犯陆秉武重罪轻判之目的,绞尽脑汁拟认定为其一被告人“于是酒后驾驶摩托车将何忠堂由独山城带至独山县基长镇狮山水库,把何忠堂的衣服裤子都脱光后,将其推入水库中,导致何忠堂溺水死亡。”显示被害人不会游泳自行导致死亡的,请问被告人在何处与谁吃酒的?完全无证据证明,明明是被告人实施绑架改词为“带至狮山水库中”毕竟要问原审法院难道被害人完全自愿与被告人去让其被告人杀死吗?其二,认定为何忠堂是双方感情发展的障碍,原审法院认为何忠堂是阻止双方感情发展的障碍,是双方感情发展的拦路虎,死得活该,罪该应得?用这种假想行为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其目的是为了达到包庇罪犯减轻罪恶,而重罪轻判。

而被告人在有罪供述“到基长狮山水库,把何忠堂的衣服裤子都脱光后,用手勒何忠堂的脖子,把何忠堂勒昏推下水库”,而原审法院法官白贤荣却不采信,篡改为“何忠堂是双方感情发展的障碍”,于是酒后驾驶摩托车,将何忠堂由独山城带入水库中,导致何忠堂溺水死亡。不管是被告人有罪供述用手勒何忠堂昏也好,而法院白贤荣认定为何忠堂自行溺水死亡也罢,都是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告人连脱下的衣裤就怕暴露罪责,都不放过而把衣物带到半路烧掉灭迹!何况被告人会让一个正常活着的人在水库里就轻易离开?都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被告人就不怕一旦有人发现救出能直接指认被告人吗?原审判决被告人先死后生等胡编乱造。原审判决完全显示避重就轻,认定犯罪事实前后严重矛盾,二审高院不依法纠正原审司法错误,反而充当司法错误保护伞。三级法院不管绕多大圈子都掩盖不了所认定事实都是显示重罪轻判仅判有期徒刑15年,都是永远站不住脚的,完全经不起历史检验和公众评判,是豆腐渣案件。

申诉人完全可以对照同在黔南州同一个中级法院同类相似案件,而杨勇军绑架杀害12岁女童案,被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枪决。而申诉人的也是绑架不到8岁男童在校生杀害案,为何中院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呢?为什么不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查清重罪轻判的背后?严重的司法腐败行为!案与案判决为何差之天远?同样性质的绑架杀害儿童案件,同样在黔南州审判,为何审判出两种不同的结果?申诉人对此判决永远不能接受。(有201327日都市报A13为据)

如果三级法院判决认定杀害何忠堂是正确合法的,那么中级法院判决杨勇军绑架杀害龙治先12岁女童就处以死刑,就是轻罪重判?如果认为判决杀害龙治先案是正确合法的?就完全显示被告人陆秉武杀害何忠堂纯属重罪轻判!否则如何解释呢?依照同是黔南州法院审判的案件,根据《刑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撤销(2010)独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1)黔南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12)黔高调刑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依法纠正重罪轻判错误,依法改判被告人死刑,切实维护法律尊严、权威、法院公信力。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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