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mal
0
7.8 磅
0
2
false
false
false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fareas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ansi-language:#0400;
mso-fareast-language:#0400;
mso-bidi-language:#0400;}
——公民关注团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5日,来自全国各地和山东省各地市的近四十名公民聚集潍坊市,召开了《丁汉忠案研讨会》。会议深入分析和讨论了丁案的整个过程,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所采信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了深度剖析,与会代表就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丁汉忠的一审《判决书》等问题达成共识如下:
一、 丁汉忠案不是由纠纷引起的。
丁汉忠所居住的房屋中,有几间归于其母亲名下,该房屋由丁汉忠进行了维护、装修并实际居住。没有丁母的确认仅由丁汉忠兄弟签的拆迁协议是无效的。丁汉忠不认可无效的拆迁协议,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主张,也是家庭内部事务,与外人无关。强拆人员没有任何合法的拆除手续,其拆除行为即为非法。丁汉忠与强拆人员不存在任何纠纷,是丁汉忠用合法行为对抗非法行为。如同被强奸者对强奸歹徒的抗争,如同当年中国抗日军民抵御日本侵略者。
二、 丁汉忠不是“作案”,
可以认定是正当防卫 。
可以认定是正当防卫 。
丁汉忠家拆迁血案,并不是丁汉忠预谋的,更不是他早已计划好了对他人实施非法伤害。众多强拆者非法侵入其合法住宅,对丁的生命及财产带来伤害,丁只是被动地反抗。丁汉忠既没有犯罪的动机,又没有犯罪的准备,更没有犯罪的恶意目的。所以,丁汉忠不是作案。
众多陌生人侵入丁汉忠的家中,并对丁实施围殴。在自己与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及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丁顺手拿起武器自卫,并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主观故意,是在被侵害下被动的抵抗。从丁汉忠头被打破,以及拆迁强拆者到来时拿着凶器的照片可见,当时的丁汉忠一定是被强拆者们持凶器围殴,生命安全受正巨大威胁。十几人对丁汉忠一人的这场格斗,在狭小的院子中,可以想象极其混乱。并且,结合所有证人证言可见,丁汉忠拿起镰刀到这场混战结束,时间极短。如此情况下,丁汉忠的应急反应中挥起镰刀,是不受理性支配的行为,更没有预谋、策划等心理活动。由此可见,丁汉忠应急中的正当防卫足以认定。
从所有的证人证言足以认定,丁汉忠并未对倒地的黄中太进行二次伤害。这一点可以进一步认定,丁汉忠只是正当防卫。
三、 证人证言是虚构的
起诉书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中,有两位所谓在院子外看到丁汉忠打黄忠太的证人,第一位根本没有站到挖掘机履带上的时间。因为,此人当时正在车下应对丁汉忠妻子与妻弟;而在丁汉忠妻子及妻弟听到“出事了”的喊声后,在丁汉忠儿子丁超之后赶进院子这一行动所用时间看,这第一个站到车上向院内看的人,根本没有时间站到车上去。再者,根据现场实地模拟,这两位所谓的证人是根本看不到当时现场发生情况的。
几乎所有的证人都证明丁汉中用第二把镰刀砍了黄国厚脖子。我们先不说有证人说是黄国厚倒地后被砍的、有证人说黄国厚被砍之后才倒地,只说这把镰刀头上没有任何人的血迹。没有黄国厚的血迹,显示丁汉忠并没有用这把镰刀砍黄国厚。由此足见这些证人都在统一地做假证。
公安机关的证人出示的证言,自相矛盾,既不合法,也是无效的。
四、 警方刑讯逼供制作假口供
对于与死者同为强拆者的众多证人一致做假证,我们可以认为是他们相互串供要置丁汉忠于死地。可是,丁汉忠自己后来的口供也供认是用那镰刀砍了黄国厚的脖子,丁汉忠的妻弟也这样证明,丁汉忠的儿子也这样证明。这样的假证明、证明没杀人的自己杀人、证明没杀人的至亲杀人,又都是这么地一致。如此情况,只能是警方引导下再施酷刑逼迫而取得的。
我们看丁汉忠儿子丁超的说法——我被关了24个多小时,被反复讯问,也不给吃东西,到后来,不由自主地合眼,只要合眼,马上就被弄一下头让醒来。警察反复说你父亲如何拿着镰刀追黄国厚砍到了黄国厚脖子等等细节,让我复述。警察并且说,不是我父亲杀的黄国厚那一定是你杀的,你还年轻,要想好了说。到后来,我被拆腾得没有意识,这口供是如何说的如何按的手印,我自己都没有印象。
由此可见,警方在制造虚构的事实,意图就是把丁汉忠置于死地。
五、 没有足够的事实证明丁汉忠给了两死者致命伤害
黄中太脑后伤,以证人所述距一米面对面的情况下用镰刀所伤,在那距离与体位的情况下,用刀把与刀头九十度的镰刀所给对方产生的创伤,不会如鉴定所述的黄中太的伤口。第一把镰刀头上有黄中太血迹,完全可以认定黄中太身上其伤口是这镰刀造成的。认定丁汉忠用第一把镰刀砍出黄中太脑后致命伤,是没有证据支持的。黄忠台脑后的致命伤口,用所谓的凶器镰刀是砍不出来的。很明显,是被别人用其他凶器造成的。
黄国厚的致命伤,是颈部血管被刺伤,而在公安机关认定的所谓凶器镰刀上,没有黄国厚的血迹。强拆者之一拿的铁锨头上反而有黄国厚的血迹。这足以认定黄国厚不是丁汉忠所伤。
由此可以认定,两死者死亡原因,不是丁汉忠造成的,是拆迁人员误伤所致。
六、 潍坊中院法官李玉信故意枉法裁判
所有的证人只有书面证言,没有出庭经过双方律师的质询。这说明潍坊市中院的审判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潍坊中院无视事实,以“行凶”、“残忍”、“犯罪行为”等词语界定丁汉忠,将没有死者血迹的镰刀认定成丁汉忠杀人的凶器,不排除非法取得的证言,认定明显的假证为事实,显示法官李玉信是在枉法裁判。潍坊中院偏离了公平公正的法律轨道,意欲将丁汉忠送上断头台!
研讨会与会者达成一致意见,丁汉忠的反抗属于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类似的案件目前还有很多,江苏的范木根只是以“防卫过当罪”被起诉的,河南的张小玉和巩进军案,也正在被认真谨慎的审理过程中而没匆忙判决。此前在我国也有类似案例被轻判的:2006年本溪市人张剑被闯入的拆迁人员摁倒在床,遂拿起炕下尖刀刺死一人。此案二审时,张剑被以“防卫过当”判刑三年,缓刑五年。2010年,宿迁女子王马玲因为被拆迁人员辱骂、砸门,遂提起菜刀冲出去乱砍,致1死6伤。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的“故意杀人罪”,改以“故意伤害罪”判刑5年。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庄重指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在此,我们与会全体人员敦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要求,严格依法审理丁汉忠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而令人信服的判决。在此,我们与会全体人员敦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要求,严格依法审理丁汉忠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而令人信服的判决。不要违背宪法精神,不要与时代潮流背道而驰。不要让强拆者和被强拆者的死亡恶性循环继续下去了!
习近平在今年1月7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南朝梁丘迟《与陈伯之书》曰:“夫迷涂知反,往哲是与;不远而复,先典攸高。”我们希望山东省高院坚守这最后一道防线,坚决纠正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给山东省人民一个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让中国人民重拾对中国法律的信心!
丁汉忠案公民关注团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