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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起 诉 状》
原 告:康素萍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68年5月19日。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
被 告:北京市维稳办
案 由: 隐私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
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本案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8月23日傍晚,我回到北京市火车南站附近开阳里3区的一个地下室(位于右安门派出所斜对面)的租住房(地下室)门外,发现有警察把门不然进入,我的房租还未到期,当时房东也不知去向,焦急之下我到右安门派出所报案,大约晚上21:00左右接管给地下室的人防负责人张东电话联系到了房东,但是依然不准我靠近我的房间,否则架离,在此期间,我被强行架离过一次。
警察和保安日夜严防死守保卫着我的出租屋,勒令我找房搬家,我一个外地人在北京举目无亲,无处落脚,本打算露宿在地下室外的院子里。
不巧,当晚下起了瓢泼大雨,无奈我带着行李拖着在出租屋附近(地下室里厕所里溢出的脏水满地,我被连续滑到三次)摔伤的伤腿一瘸一拐的奔走在磅礴大雨之中找旅馆住宿,大约在凌晨1:00点钟才登记入住,不到半小时,警察急促连续对的敲击房门,要查房。
我说:“我在洗澡,请您稍后再来,谢谢,因为我浑身被雨水淋透了,饥寒交迫……”
警察说:“不管,穿上衣服开门,否则,我要破门而入了……
我说:“您随便,反正我没穿衣服。”还好他们没有破门而入,最终查房后离开大约是凌晨2:40。第二天、第三天都是如此,在我登记入住不到半小时警察必到查房,程序都一样,翻检随身行李物品、核查身份证件、上报中控,等待批复。
在一次查房时警察开门见山的问我:“你知道为什查你吗?”我答:“不知道”
警察说:“反恐,知道吗?”
我答:“我是恐怖分子还是通缉犯?”
警察说:“你做什么你知道,是你以往的所作所为让我们不放心啊,快下手了……”
我说:“你们来得好快啊!我入住还不到半小时啊。”
警察说:“必须的!你来了,我们必须到,这是关怀……”警察走后店家告知我明早必须走,不能再住了。
不住店的时候我会被跟踪,包括搬家都是全程被跟踪的。并且,我的房间被翻得乱七八糟,就像鬼子进村刚刚洗劫过了一样,狼狈和凌乱不堪,门锁被撬的面目全非,七零八落,我的财物均有丢失。
来到我新租住的房间,更热闹了,上网设专线,进出有人看管和监视,我的状态是24小时不间断全方位监控到户,包括我在房间里的生活细节他们都知道并且让监视我的人告诉我(我质疑我房间被他们安装了监控设备,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我是一个人独居,平时没有手机,他们是怎么知道我房间里的我的生活细节的呢?!
另外,他们多次趁我不在家的时候非法潜入我的房间,并且公然把鸡骨头等物投放在我的房间里,还把一块墙皮放在我的枕头上(我每天起床后会把枕头和被子用床单包好,在把整个床用盖布盖好,签批怎hi到我的枕头上呢,而且放在枕头和枕巾之间),房间内外一片狼藉,把我挂在门上物品和挂钩都扔在地上……并且把我的一些个人信息在邻居间传播和散布。
经常以各种名义查房随时随地,寻衅滋事,无理取闹,频繁的安排人彻夜吵闹、喧哗或呼朋唤友、聚众打牌不让我睡觉、片刻不得安宁。
2014年11月5日,APEC开幕式,我被堵在家里不让出门……
2014年12月4日中午,我没有出门在家准备午饭,在水房里让房东找茬寻衅滋事(说我开风扇严重扰民给市民造成睡眠障碍;我个人洗澡时间不对、睡觉时间不对、用水洗抹布不对从而直接造成了整个北京市区的用水困难,也就是“水荒”是康素萍造成的,让国家不堪重负……)我沉默,房东就骂我,我依然沉默,她气得不行,回家拿了一根灯管在我旁边把它敲的粉粉碎来泄愤,就像敲在我身上一样解恨和满足,我继续沉默。
房东类似于这样的找茬滋事,大喊大叫是家常便饭。每到所谓的敏感日子,我都要无端被骚扰,或被堵门或被找茬训斥等等……
我外出时,无论我到哪里监视我的人就出现在哪里,分毫不差,犹如从天而降,环守在我的四周。
在公交车上监视我的人还安排和嘱咐司乘人员(介绍我的情况当着我的面散布我的个人信息。) 可以说我所到之处都会被他们打招呼,我很少出门,什么都不做既不上访也不闹事,就待在北京的出租屋里过日子,终日胆战心惊、谨小慎微的躲在北京的出租屋里过日子,他们还不坑放过我,以各种理由刁难找茬撵我走(不让居住),看着我被他们欺负的窘态而开心地快要发疯了,我依然随时面临露宿街头和遭遇他们暴力驱逐,当然还有最坏的一种情况就是被黑、被失踪……因为我始终是一个人。
真的好怕老故事重演,2014年3月9日凌晨2:30一群蒙面大汉来到了我当时的租住地位于北京南站开阳里邮局旁边的一个地下室里1089房间,是北京警察、我的驻京办和房东联合行动与对我实施绑架暴力驱逐遣返未遂,在我被困该地下室里僵持了一昼夜之后,他们破门而入,我最终还是被暴力驱逐,强行搬迁……
最可恶的是,以怕我寂寞为由安排人陪我跟我玩:“政府公然给我拉皮条”,世界上有哪个国家的政府这样无耻,给一个单身女人提供这项的“服务”?!
2014年10月1日至5日我在乌鲁木齐市寻人期间,也是被24小时被监视,还被摘牌的警车、不着装的警察以及不明身份人员、还有人牵领大狼狗一起尾随、跟踪、威胁、恐吓、监控,直至我离开乌鲁木齐市,都是这种状态。
为此,我先后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分局、公安局、公安厅、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口头和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公开对我进行尾随、跟踪、监控的目的、原因及法律依据。”至今均无果。
2014年11月14日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为此事)至今同样无果。
以上种种,严重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精神上的伤害和打击巨大,终日生活在惊恐、悲伤、怨愤、绝望、羞辱和不安之中,精神压抑。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的合法权益被非法侵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对被告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另被告对原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且依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以及依法支付因本案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彰显和弘扬法律的公正公平正义。谢谢。
备注:被告以维稳为由(借助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肆意违法侵害公民权益,我的个案不是唯一,属普遍现象,类似的案子无计其数,我知道我的诉状递交不出去,不会被立案。这是国情、体制、特色。我在这里求助于社会各界给予关注和帮助,人权问题触目惊心,谢谢!
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康素萍
2014年12月8日
附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理论上将“无正当理由侵入”解释为不法侵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
借助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㈠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第二十三条
1、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2、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3、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4、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