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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哪里?“党”在哪里?为啥人民有冤找不到你?
我是江苏省启东市的失独母亲余南哲。今天是第一个“宪法日”,感觉北京今天最大的变化就是: 很多的地方都明显地增加了警力,四人一组的保安,一手拿着盾牌,一手紧握警棍,来来回回巡视。我们这些冤假错案,一点也没解决的迹象。写了多少信都石沉大海。我们还是挣扎在伸冤的路上,丝毫没有感到“法治”的进步,心中充满了绝望。
我是江苏省启东市的失独母亲余南哲。今天是第一个“宪法日”,感觉北京今天最大的变化就是: 很多的地方都明显地增加了警力,四人一组的保安,一手拿着盾牌,一手紧握警棍,来来回回巡视。我们这些冤假错案,一点也没解决的迹象。写了多少信都石沉大海。我们还是挣扎在伸冤的路上,丝毫没有感到“法治”的进步,心中充满了绝望。
回地方没人管,到北京还是没人管! 我在2014年11月12日江苏省启东市政法委书记朱志强接待,他看了我的控告书后只说了一句话:“你这个案子呀”,就再也没有了下文。根本没有按中央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给答复。
可能因为江苏省启东市(我不知道别的地区)不存在腐败的问题,因此启东市几乎没有被查处的(包括夏薇案中最小的法医,都安然无恙)。
如果公检法都没有错,那么就是我诬告他们这些党员干部,这是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一定要弄明白,怎么可以装聋作哑、不了了之哪?党的形象不要了吗?司法的公信力不要了吗?是非曲直,政府应该给人民一个明白!
如果公检法都没有错,那么就是我诬告他们这些党员干部,这是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一定要弄明白,怎么可以装聋作哑、不了了之哪?党的形象不要了吗?司法的公信力不要了吗?是非曲直,政府应该给人民一个明白!
5年前(期末考试最后)一天的后半夜、16岁的少女夏薇赤身裸体死在委托监护人高建平、夏建兴家的卫生间里。当地的公安局说:“夏薇是煤气中毒死亡”。证据仅仅是一个“现场侦查实验”! 并且这个“侦查实验”是在被破坏了的“现场”做的。
对于公安局的认定,法院当然要予以配合,法官的角色定位决定了他们在裁判当中必然倒向警方。启东市法院院长石汉慈(现调至南通开发区法院):就凭一个证据(侦查实验);只有一审;就强行终结了一个命案;我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竟然被检察院驳回。
对于公安局的认定,法院当然要予以配合,法官的角色定位决定了他们在裁判当中必然倒向警方。启东市法院院长石汉慈(现调至南通开发区法院):就凭一个证据(侦查实验);只有一审;就强行终结了一个命案;我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竟然被检察院驳回。
案 情 简 介:夏薇案发生在江苏省启东市。因为我们家长都在外地打工,经人介绍,我们将16岁的独生女儿夏薇(正读初三)委托一个叫高建平的女人照顾(每月1200元、包吃住)。2010年2月2日凌晨,夏薇赤身裸体死在委托监护人高建平家里。案发后启东市公安局先是不肯立案,后来在江苏省公安厅的督促下,才在案发40天后勉强立案。
在夏薇死亡2个多月后,启东市公安局作出了“夏薇煤气中毒死亡”的结论。但是,这一结论不是“鉴定”出来的,而是启东公安局依据‘启东市人民医院的CT检查报告’“弥漫性脑水肿”分析出来的。这个“分析”出来的结论、两次被启东检察院退侦。为了拼凑“证据”,启东公安局想到去“现场”做“侦查实验”。这个“侦查实验”最终成为认定“夏薇系煤气中毒死亡”的唯一证据。但是:
一、首先现场已经被破坏。2月2日案发,3月12日立案后才封现场,期间被告人一家一直在现场生活,而启东公安局是在案发5个多月后去“现场”做的“侦查实验”,因此这个“现场侦查实验”并不具备证据能力,应当予以排除。
二、根据《最高法解释》第91条2款:“侦查实验的条件与案发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明显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庭审时、勘验人、鉴定人均未到庭。在未经法庭质证的情况下,启东法院直接采纳了这个“侦查实验”结论,认定“夏薇是煤气中毒死亡”,强行做出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你的证据链哪?仅凭单一、间接的证据能够定案吗?
我却有夏薇不是煤气中毒死亡的证据链。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论是书证、侦查实验笔录、还是鉴定机构出示的‘鉴定意见’都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查证属实,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实验的结论在性质上属于补强性证据,不能
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97页)。
我却有夏薇不是煤气中毒死亡的证据链。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论是书证、侦查实验笔录、还是鉴定机构出示的‘鉴定意见’都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查证属实,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实验的结论在性质上属于补强性证据,不能
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97页)。
四、夏薇案疑点重重:事发当时、卫生间(现场)的气阀和水龙头都关着,卫
生间的窗子还开着。气阀都没有打开,人怎么可能发生“煤气中毒”哪?并且现场
的其他人没有发生煤气中毒。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夏薇死于煤气中毒”。夏薇案存在严重的“先证后供”现象。这些是时任启东市公安局局长的刘以银(后调至南通公安局水警支队)指使法医黄凯、陈建雷干的。
生间的窗子还开着。气阀都没有打开,人怎么可能发生“煤气中毒”哪?并且现场
的其他人没有发生煤气中毒。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夏薇死于煤气中毒”。夏薇案存在严重的“先证后供”现象。这些是时任启东市公安局局长的刘以银(后调至南通公安局水警支队)指使法医黄凯、陈建雷干的。
五、启东市公安局恶意隐瞒了夏薇体表多处、大面积损伤;这些损伤用“煤气中毒死亡”无法解释(遗体为证)。有人故意把简单、明白的案情颠倒。夏薇赤身裸体、体表多处损伤、不是暴力致死又是什么? 夏薇裸死案其实并不复杂,现场就一个男性出现过(高建平的姘夫夏建兴)。而启东公安局恰恰故意不提取现场遗留物、不公开死者处女膜、和阴道分泌物检测结果。故意放纵最关键的嫌疑人夏建兴!夏薇案庭审,夏建兴竟然作为证人出庭。
请求正义媒体关注夏薇案,帮助呼吁重新立案调查、还事实真相、万分感激!
余南哲:手机18511779956、13121561871、
2014年12月4日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