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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刘淑芬,女,1959年9月3日生,汉族,系被害人母亲,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东城墙北10号楼丙单元403,联系电话:13463335255
控告人:张树明,男,1957年3月23日生,汉族,系被害人父亲,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5932364824。
控告事项:控告人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张刑初字65号刑事判决书,以故事伤害罪定性的判决结果!判处杀人凶手,张建全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力4年一案,控告人认为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一条鲜活生命被他人故意剥夺杀害。轻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实属畸刑是重罪轻判,事实理由如下: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适用法律错误!
2010年3月11日22点,控告人的儿子张琦和目击证人张爱斌到外号“圈哥”的张建全家要欠款,讨要过程中张琦只是苦苦相求,并无过激与不妥行为,而‘圈哥’非但不偿还欠款,反而恼羞成怒,杀人灭口,对欠债人一刀致命,残忍地将要帐人杀害(附目击证人张爱斌笔录一份),受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约抢救时间是1小时左右)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张琦死因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左肺上叶、左肺上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也就是这致命的一刀,捅人的力量之大,部位之要害,直接把心藏后的大动脉捅断,人已经无药可救,送进医院也没有生还的机会了(附门诊记录一份)。
这不难看出,被控告人张建全犯罪动机明显,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的情况下,用早己藏于腰后的尖刀猛桶受害人张琦,被捅的部位是胸部,捅的深度直达要害,被控告人杀人动机十分明显,主观恶意是致人死亡。而当时张家口三月的天气很冷,受害人张琦身穿羽绒服、毛衣和内衣,体重较胖(胸部的脂肪要比一般人的脂肪厚),而被控告人在捅破衣服后,仍深达张琦胸腔,致张琦左肺大动脉被捅断,造成张琦失血性休克死亡。可见被控告人张建全捅人力量之大,部位要害之准,杀人动机之明确,就是希望或放纵受害人死亡,凡是懂一些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白,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为了剥夺他人的生命,后者是为了伤害他人身体。
从本案看,罪犯人张建全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造成张琦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控告人张建全三十多岁,正年富力强,况且有多次打架经历和伤害他人的前科,明明知道捅人要害部位一刀下去会致人死命,却仍然在受害人不备的情况下用尖刀猛捅张琦的胸部,本案是故意杀人案,而绝非故意伤害案,是法官故意枉法判决的错案,凶手犯的是故意杀人罪。然而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凶手张建全进行量刑,实属定性适应法律错误,应该予以纠正。(咐判决书一份)
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自首,证据不足。
法院在审理凶手张建全时,以其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作为轻判的依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张建全是有犯罪前科的人,并有黑社会人员之嫌疑,在圈内被人称为“圈哥”,控告人当晚得知儿子被张建全故意杀害后,在医院报了警,次日早晨宣化区公安刑警队说是在宣化区北门外的四方台子将犯罪分子张建全抓获。在审讯期间,凶手并未如实陈述案情,没有如实交待杀人经过,只是强调用刀‘划’了受害人,(咐杀人凶手笔录一份,)隐瞒事实,避重就轻,连一句真话都没讲,怎么就成了自首?在词意上,“划和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法院之所以定性是故意伤害案就是偏信了杀人凶手们精心编制的谎言,说得好听是法院定性适用有错误,说难听就是法官助纣为虐,贪脏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义,理解与适用》规定了犯罪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不如实交代这两项事实,在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算自首。故投案自首不能成立,不能量刑。应依法严惩。
三、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刑法》第151条第4款之规定;法院在开庭前:“传唤当事人,通知辨护……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三日内送达,而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并没有通知控告到庭参加,也没有让控告人委托的律师参加庭审,神不知鬼不觉的一个‘十五’年判决了,一起在社会上影响恶劣的杀人案,草草结案了,多次行凶,屡教不改,罪大恶极的杀人犯被从轻发落。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条之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判决宣告后应该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而申请人是在法院判决2个多月后听说此案,主动找法院多次讨要回的这份判决书。那时的判决书以生法律效应了,办案的法官深知,判决书一但生法律效应,错案是很难翻的,就是你有理也让你处可申。这是他们办案中的浅规则,也是坑害老佰性的合法武器。控告人,认为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影响了本案的公平,公正审理判决,应予纠正,从新审理此案。
四、偷换概念,收条岂能代替谅解书?给罪犯量轻刑!
控告人的儿子张琦被杀案进入审理程序后,主审法官赵芙琳约见控告人,刘淑芬时说“对方拿出25万,你要不要,要这些,不要一分没有!”控告人便问法官,我收下这钱会影响给凶手的量刑标准吗?赵法官霸气地回答道;“钱买不了刑,他就是给你100万,我该怎么判还怎么判!钱是买不到刑”。杀人偿命,这是自古以来的古训。当时,控告人还感到赵法官是个清官,一定能判好我儿子被人杀害的案子。在赵法官的“好心”劝引下,细心的教我怎么写收条的文字内容。于是,我在赵法官的辅导下写了25万元的收条,(当时并未拿钱,只是写了收条)。
在请求人在法院判决后两个多月讨要判决书时,赵法官说:“只拿判决书不给,必须连钱一起拿。”然而,就这个收条被法官认定成了民事调解书或者是《谅解书》。控告人认为这是欺骗,收条并不能作为对杀人凶手轻判量刑的依据。况且我们申诉四年之久直到今天我们也没有听到一句凶手及家人的道歉话。法院有什么理由认定收条就是谅解协议书呢?
综上所述,张建全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然而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偏袒杀人凶手,歪曲事实真相,是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量刑不当。存在诸多的错误,故意轻判犯罪分子,并为罪犯开托罪责,实属错案。错案谁来纠,控告人被逼得无路可走,只有到处去找中央领导为民做主,并在百忙之中希望各级领导能过问一下此案,依法撤消原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重新启动再审程序,还案子真实性,使凶手受到严惩,告诫那些不法分子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杀人是要偿命的,并且要求第三方的介入。
现在河北省高院答复称,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就不能重新审理本案。检察院不作为,上级法院就不能自查?冤案就不能翻过来?法律的公信度何在?控告人恳切希望能在这案中真正地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还社会一片蓝天。期待您的回音。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控告人:张树明,刘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