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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6)权利运动发布:
昨天下午,作为轰动国内外的“故意毁坏财物”冤案的辩护人张建平和吴其和(替代怀孕的许娟),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马晓军法官的陪同下,到无锡市看守所会见了丁红芬和沈爱斌。在第二看守所的丁红芬与在第一看守所的沈爱斌都明显瘦了许多。
这一次辩护人张建平和吴其和之所以要会见丁红芬、沈爱斌两位不仅无罪,而是见义勇为的“犯人”,主要是该案二审的审限已不到一个月时间,而且无锡市中级法院明确表示要采用特殊的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该起因打击报复而制造的冤假错案。
因为是公民代理,辩护人的会见在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马晓军与书记员陪同下进行,实际上等于进行了一次庭前会议。会见过程中,主审法官马晓军明确告知,经过领导研究决定,该案的二审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也就是不公开开庭审理。作为辩护人的张建平和吴其和提出异议:一、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二审一般都应该公开开庭审理,不公开开庭审理是特殊;二、本案已经出现足可以推翻一审判决的新的证据,即滨湖区太湖街道设置在锡山区东郊商务宾馆的所谓“法制学习班”没有经过教育行政机关审批与许可,属于非法拘禁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场所,二审更应该公开开庭审理;三、被指控的丁红芬、沈爱斌、沈果冬、瞿峰盛、殷锡金等人,包括辩护人有申请二审合议庭成员回避的权利,如果法院采取书面审理,等于剥夺了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律规定的申请回避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可以到法庭辩论结束前)。
马晓军法官也承认书面审理只能是事实清楚的案件,一般都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规定,但马晓军法官对本案采用书面审理的解释是,因为一审在滨湖区法院公开审理时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也有全国各地民众赶到无锡要求旁听,领导担心处于无锡市市中心的中级法院再公开开庭审理会引起社会稳定问题。
对无锡市中级法院这样的解释,丁红芬的辩护人张建平认为,本案的关键是东郊商务宾馆内的“法制学习班”是否具有合法性,新的证据证明该法制学习班纯粹属非法拘禁公民的犯罪场所,一个犯罪场所的财物权利怎么能高于公民的人身生命健康权利?所谓的“社会稳定”不应该是书面审理的法定理由,当然如果无锡市中级法院采用呼格吉勒图案的方式,撤销一审的枉法判决,还丁红芬、沈爱斌、沈果冬、瞿峰盛、殷锡金等人公道,我作为辩护人可以接受,但问题的关键是你们无锡市中级法院会承诺二审书面审理的公正吗?
马晓军法官表示,自己不能代表法院保证二审书面审理的公正性,因为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由审委会决定,但自己一定会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一字不遗地全部保存在案卷中。
对无锡市中级法院书面审理的初步决定,丁红芬、沈爱斌当场签署“强烈要求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拒绝无锡市法院对本起“故意毁坏财物”案的书面审理。同时,丁红芬、沈爱斌还签署了“要求无锡市教育局查处太湖街道非法开设法制学习班”的报告。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