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768
Normal
0
7.8 磅
0
2
false
false
false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fareas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ansi-language:#0400;
mso-fareast-language:#0400;
mso-bidi-language:#0400;}
(2015/1/11)权利运动发布:
虽然改革开放已36年,物质水平也有了大幅度提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旧与北韩一样,属于党国体制,即全民供养的军队不能属于国家而依旧是共军,现代社会文明标志的司法受党的绝对领导不能独立而属党的私法,这样的伪共和国会出现怎样的结果呢?“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基本零公正、刑事诉讼基本采信刑讯逼供证据制造大量冤假错案不说,仅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法院在一起简单的“排除妨害”的民事纠纷案件,就能够得出公权私有制制度的危害性——即:司法的公权力不能保护公民私权利,只能成为掌握公权力为了利益而寻租的平台与途径。
今年已经70岁的老太吴维英,与邻居房屋间有1.5米的公共巷道。本来两家人相安无事,不料邻居却突然自说自话将两家之间的公共巷道砌上围墙,把公共巷道变成了他直家的院子,还在违法建造的院墙上按上大铁门,邻居每天开关大铁门振动墙壁的响声让睡在大铁门旁边的70岁老太吴维英根本无法休息。
求助行政部门无果,王维英老太以“排除妨害”向姜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来邻居的私自搭建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且该行为确确实实损害了相邻关系,影响了王维英的正常生活,法院却在审理后要求受害者王维英克服困难,忍受被侵害的违法行为,作出驳回王维英老太的诉讼请求。上诉到泰州市中级法院,得到的结果是维持原枉法裁判。
不服枉法裁判的王维英老太只能上访,为了阻止王老太太的上访,姜堰区法院贼头鬼脑给莫名其妙的老太开了一个听证会,然而就终结了老太太试图通过向党和政府信访来解决问题的救济渠道。
——反映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法院不依法不依程序开“听证会”的事实
信访人:王维英,女,汉族,1945年11月21日生,住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姜溱东路63号。
中央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十分重视,下大力度解决问题,是中央对信访人的关心,基层司法机关理应更认真,而姜堰区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由魏庭长主持召开的一个有关信访人案件的听证会,却不依法,不依程序。
2014年11月7日召开的“听证会”,信访人事先毫不知情,按程序讲,法院应提前书面通知,讲请事由、内容、参加人员等,但信访人只是在11月6日接到镇信访办袁某某的电话,要信访人7日到镇政府参加一个协调会,其余什么也没讲,会议开始时没讲是协调会,也没讲是听证会,信访人两次追问,主持会议的魏庭长先是称可以说是协调会,后才讲是听证会。会议过程中,信访人讲话多次被魏庭长打断,并说只能顺着主持人的意思讲,从头到尾信访人像是处于被审问状态,完全被忽悠强制得晕头转向,糊里糊涂。
听证会是严肃的法律法规程序,信访人是一个七十岁的老太婆,肯定会申请律师代理或请律师准备听证讲话的材料,而法院用预告设局、忽悠强制的手段,以达到其骗取信访人签字交差的目的。
违背法律法规程序的听证会是不能具有法律效力的,信访人声明:2014年11月7日在会议记录上的签字无效,要求法院重开听证会,姜堰区法院应及时纠正搞形式的做法,真正做到有效地解决问题,有效地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三个文件的指示精神。
反映到姜堰区法院姜堰区政法委泰州市中院,没有回音,哪条法律规定法院开听证会不按程序办,信访人要讨个说法。
信访人:王维英
联系电话:15252658237。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