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当局称抢吃他人食物的政治影响很坏,比如“有的抢吃时被人抓住后进行痛打;有的在飯馆里抢吃,使得服务员与顾客对被抢的飯菜互不认帐,互相争吵”,但不愿正视抢吃的根本原因。
自1961年2月21日至3月8日,合肥市公安局收容了43名在车站、饭馆、街道等处抢吃者,其中37名青少年(13-25岁),39人是贫农,40人是男性。这种年龄、性别、阶层分布并不难理解,所谓的地富反坏右等阶级敌人基本上不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夺他人食物的,有政治护身符的贫农就不怕了;敢从别人手里直接抢吃的,身体条件应该不会太差、脸皮也不薄,所以抢吃者基本都是年轻男性,这也算得上“初生牛犊不怕虎”。
公安从这43人中抽查了11人,其中5人是父母双亡、无处存身的孤儿流浪到合肥,3人是在农村挨不住饿偷吃他人东西、害怕受罚躲到合肥的,2人是被遣返回原籍后待不住再回合肥的,1人是吃完家中粮食就想到合肥市收容所熬过春荒的中年女性。很明显,所谓抢吃的主要原因其实是农村食物短缺,但1961年初合肥市当局既不敢承认饥荒已发生,也无法将之归咎为阶级敌人的破坏,只能转而要求下级分类照顾、安置、处理好抢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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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合肥市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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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号(61)183 机密程度
主送:各县委(并发公社党委)、区委,并报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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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常委,各部委,存档。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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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 1 页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 196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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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
各县委、区委、公社党委,并报省委:
春节以来,我市市区发现抢吃的现象很多,仅二月下旬被羣众扭送到派出所的就三十三起。抢吃者多数是在火車站、汽車站、饭馆里、商店門口和街道上,乘旅客、行人就餐和购买、吃东西时,出其不意地进行抢夺。有的抢吃时被人抓住后进行痛打;有的在飯馆里抢吃,使得服务员与顾客对被抢的飯菜互不认帐,互相争吵,政治影响很坏。针对这一情况,我們已責成公安部门对抢吃者进行了收容和审查处理。从二月二十一日至三月八日止,共收容了四十三名(男四十名,女三名)。经过集中教育,并对有病者进行治疗,这些人按其年龄分:十三岁至十七岁的十六人,十八岁至二十五岁的二十一人,二十六岁至四十四岁的六人;从家庭成分看,贫农三十九人,中农三人,富农一人;原籍住址属于肥东十四人,肥西十六人,巢县二人,外县十人,外省一人;职业大部分說是种田,少数做工,也有是自由流动人口,这些人公安部門集中进行了教育,对有病的作了治疗。为了查明情况,找出原因,我们从中抽查了十一人,从查对的情况来看,他們交待的基本属实,其抢吃的原因主要是:
一、父母双亡,家里房屋倒塌,无处存身,无人管教,因而流来我市进行抢吃的就有五人。如肥西县合巢公社晓星大队貧农李光锁(男,十六岁),母亲早死,父亲在五九年十一月死去,家中只其一人,春节前住房倒塌,无家可归,生产队又没有很好安排,二月二十二日即流来市区,在車站附近的旅客服务部、跃进菜館,先后抢吃顾客的食物十余次。他說:“在家没有地方睡,又吃不饱,倒不如在合肥还抢点好的吃吃”。
二、在农村小偷小摸,被干部发觉后,怕受处理或户口被注銷,跑来市区搞不到吃而进行抢吃的有三人,如肥西合巢公社义兴大队貧农許国柱(男,二十二岁),二月十四日偷窃社員郑华英春节分的米菜煮饭吃,被干部发觉后跑来市区,怕受处理,不敢回家,一直在車站附近抢吃。又如該社四十井大队中农彭克(男,十九岁),在其母小偷小摸的影响下,有时来市区偷窃,六〇年冬該队下放干部,看彭外出即将其户口銷掉,不給彭吃,后彭就蹲在市区,偷不到时就进行抢吃。
三、被动員回去的外流人口和返乡生产的工人,在农村不安心生产,流来我市找工做,在找不到工做沒有吃的情况下,进行抢吃的有二人。肥西合巢公社塘西大队貧农許家良(男,十九岁),原系合肥鋼厂石磨工,六〇年因病加之在厂小偷小摸被动員回乡,該許不愿在农村生产,春节后流来市区在車站抢吃十余次。六安县新华公社邵必文(男,十九岁),自五九年外流至今,屡送屡返,六〇年十二月遣送回乡,春节时又跑来我市,专在車站抢吃。
四、春节期間,在家把粮食吃光了,企图到收容所里混飯吃。跑来市区故意抢吃的有一人。肥东撮鎮公社貧农孙国英(女,四十四岁),二月十六日就将春节分的东西吃光后即流来市区,在車站抢吃,被人抓到派出所时,她說:“过年在家把粮食吃光了,现在沒有办法,想到合肥收容所来蹲蹲,等春耕生产农村口粮增加后再回去”。
为了制止类似情况的发生,及时妥善的处理已經收容的人員,现除对有严重疾病的继续进行治疗外,特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对无人管教的孤儿和青少年,应送回原籍由社、队很好收养,务使做到有吃有住有人管理。
第二,对动員返乡生产的职工和家属褓姆,各公社应妥善安插,帮助解决具体困难,使其安心生产,不再外流。
第三,对不安心农业生产、屡送屡返的和有小偷小摸行为的,要給予教育后送回原籍,由社、队負責妥善安置,其中户口已注銷的,应予以恢复。
第四,对不会过日子、吃过了口粮的,社、队要加强教育,不能置之不理。口粮可按三天或五天发給一次,以便做到計划用粮,使其无法超支。
第五,对情况不清的,要继续查清处理。今后如发现抢吃,仍由公安部門收容起来审查处理。
以上意见,妥否,請省委指示。
中共合肥市委員会
一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出处:合肥市001-01-0179-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