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庞某在3年多的时间里猥亵、奸污女知青、女青年19人,如此严重的犯罪情节,他却在1972年受审时仅被县级的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流氓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判得这么轻,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开始时受害者站出来的不多,庞某有些犯罪情节没暴露;第二,庞某毕竟原来是公社一把手,县上有当权派在保护他。
在重新调查后,合肥市打算将庞某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大概是因为死缓以上的判决都要由省级政权核准,所以合肥市革委会就此向安徽省革委会打了报告。
这份报告也有意思,把庞某对几类女青年的施暴后果分别称为:对女知青是 “干扰和破坏了毛主席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伟大部署”,对军人未婚妻是“破坏了战备”,对女基层干部是“破坏了老、中、青三结合领导班子的建设”,对女社员则是“摧残了年轻一代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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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革命委员会文件
革办字(1974)54号
关于对破坏“上山下乡”
现行反革命庞×梁处理意见的报告
省革委会:
庞×梁因调戏、猥亵、奸污下放、回乡女知识青年、女基层干部、军人未婚妻和女社员,于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原长丰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送白湖农场劳动改造。去年十—月,根据群众要求和新的揭发材料,我们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复查与审理。经复审查明,该犯自一九六八年底至—九七二年春,在长丰县反修公社(现为造甲公社)担任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以“关心、培养”青年进步,安排工作,帮助解决困难、保送上学、招工上调、介绍对象等方法,先后调戏、猥亵、奸污下放、回乡女知识青年、女基层干部、军人未婚妻和女社员等达十九人之多。庞犯这一罪行严重地干扰和破坏了毛主席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伟大部署,破坏了战备,破坏了老、中、青三结合领导班子的建设,摧残了年轻一代身心健康,影响极坏,民愤极大。经—九七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市革委常委会议研究认为,该案原判定性显系不当,量刑畸轻。根据已查明的庞犯罪行和其认罪表现,决定改判庞×梁为破坏“上山下乡”现行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妥否,请批示。
合肥市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四年三月二日
(印)安徽省合肥市革命委员会
附:破坏“上山下乡”反革命犯庞×梁的案卷材料 份。
出处:合肥市012-01-018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