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选举观察(2014)之五十七——1949年来第一案:居民选举委员会诉民政局还未落幕(图)


作者     姚立法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实施办法中称为居民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县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实施办法》有督促检查的职责。

四川省(德阳)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北外居委会(由村改居而成)的第九届居委会换届选举,被什邡市政府确定为该市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单位,也即样板单位。提前半年多于2013年8月12日开始进行。根据什邡市政府的安排,在2014年2月份后,将以北外居委会的选举为样板,指导该市其它所有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根据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决定,2013年9月28日为换届选举日。9月13日,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张贴出第五号公告,公布了正式候选人。

9月22日,什邡市民政局和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联合出台文件——《关于暂停什邡市方亭街道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下阶段工作的通知》,理由是有人“在《初步候选人提名表》中伪造选民签名,以威胁、利诱、欺骗等方式不当获取选民签名等违法情况。为确保选举合法,现暂停一个月,待调查核实后,再恢复选举。”

9月30日,什邡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以“北外社区选举程序被破坏”之理由,将“换届选举的工作记录,提名候选人资料等”“调取”走。

10月22日,什邡市民政局和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联合行文——“关于重新开展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候选人提名工作的”决定。

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和什邡市民政局、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的“较量”,十分激烈。自2013年9月22日开始至今(2015年元月3日)还没有停火。“较量”的焦点在于,“被开除中共党籍、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曾组织群众非法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等的人,能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什邡市民政局和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坚持,应认真执行四川省民政厅2013年10月8日出台的第173号文件——《四川省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规定,被开除中共党籍等的人,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坚持,应执行《组织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只要年满18周岁、非精神病患者、未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登记居民,都享有被选举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其政治权利一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2月11日,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向什邡市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是什邡市民政局和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

2014年2月15日,什邡市人民政府决定,“驳回申请人(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行政复议申请。”什邡市人民政府认为,什邡市民政局和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联合下发的通知“系指导行为而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月27日,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钟洪全等多人,专程赴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诉《什邡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什府(驳复)决定[2014]01号}非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什邡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同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什邡市人民政府)限期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5月13日,绵竹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北外社区第九届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起诉。”绵竹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就涉及居委会选举事项的行政复议行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6月9日,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钟洪全等多人,专程赴绵竹市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
11月4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的了解,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钟洪全等人,正准备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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