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运动在线投稿文档之—政府官员以非正常手段对待非正常上访人员


备注:文章由网友自行投稿,文责投稿人自负

 作者: 彭静梅

2014年3月7日两会期间,北京市公安分局警察拦住在北京人行道马路行走的访民,无示威游行事实的情况下,下达不允许示威游行的“训诫书”并称抓获上访人,训诫书不给当事人送往马家楼,地方以“训诫书”为由实施拘留。“上访”如果违法,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第41条规定,地方贪官污吏保护违法犯罪者,访民到中央寻求公平正义,走在马路上被拉回地方拘留并遭虐待,访民的路该何处走?

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 彭静梅 女 汉族 一九四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 大同城区人石人街18号 电话:13260350131

被告 大同市城区公安分局 法人 詹斌

被告 大同市收容教育所、大同市第二拘留所 法人石润宝

被告 张丽 大同市第二拘留所政委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大同市城区分局同城公(东街)决字【2014】第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追究三被告责任人非法拘禁访民及虐待被监管人的法律责任。

理由与事实:

  每年中央召开隆重的两会,提案议案,审查政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制定法律法规,无论是地方还是中央都很重视上访问题。由于地方不解决违法违纪以及百姓被侵害问题,访民千方百计、千里迢迢都奔向北京城寻求解决问题途径,或给人民大会堂寄信或找人大代表或拦轿喊冤。

  2014年3月7日,我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东的人行道上行走,北京警察喊我要查包,发现是上访人登记后称要送到解决问题的地方马家楼,马家楼上端写着: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通知地方接人,本以为会引起领导重视解决沉年积案,结果拉回地方以北京“训诫书”为由强行被关押在拘留所。河南省建立“非正常访训诫中心被媒体曝光后并被质疑是“变相的劳教”河南省政法委、司法局认为不合法连夜要求各地清查。我市权力机关利用非正常手段对待非正常访的冤民实施拘留,比河南的训诫中心更惨,不给拘留证执行拘留十天,是违法中的违法!大同市收容教育所、大同市第二拘留所与其串通一气,在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强行关押并实施虐待。对此,原告坚决不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八项的规定向大同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原告查阅了大量法律书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上访违法”,大同公安分局没有制定上访违法而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有向“任何”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举报、批评、建议”五项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告诉我,我有向“任何”国家机关主张《宪法》赋予我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大同公安分局仅仅以北京“训诫书”而拘留,当然,北京的训诫书有问题,他应当下达告诫书,告诫公民不可示威游行,原告没有游行的意图与行为,原告在人行道上被警察拦住查包就违法么?法律明文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大同公安分局滥用职权超越地域管辖在原告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实施拘留是知法犯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大同城区分局、大同市收容教育所、大同市第二拘留以“拘留合法形式”剥夺我人身自由,非法搜查我的身体。不但没有依法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肆无忌惮的侵犯我人权。

大同市收容教育所、大同市第二拘留所明知被拘留人没有拘留证,天天喊着要拘留证的情况下,仍限制访民人生自由,少者6天多者17天。而且关押拄双拐的残疾人张二旦等人.经体检明知身患多种疾病余永爱、彭静梅、刘京新、程淑敏等人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而拘留。将上访人和不经审理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人员邓天华(收容二年)、贾宝娟(收容6个月)关押在一起是收容还是拘留?而且还有严重克扣钱财食物的违纪行为。政委张丽说:“越要越不给,我就有这个权利”!在她的教育下穿警服不戴警号的女管教在3月10日和3月13日克扣病人余永爱气管炎和彭静梅高血压心脏病药品,说:“我就有这个权利”!就有克扣访民食物,虐待被监管人员的权利!收容所拒绝亲朋看望,也不允许亲朋留食物、克扣刘京新女儿送去的一箱八宝粥和两个罐头、克扣王玉梅、刘玉香给程淑敏送去的橘子。于占敏家人送去290元的食物给于占敏钱物不对等食物,而且相差很多,克扣我办案单位留给100元、程淑敏办案单位的200元,违反《监狱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我们是揭发举报腐败的合法公民。当今社会欺压百姓比杨白劳卖喜儿还惨,杨白劳是胁迫后自己按手印,而本案是所长抓住我的手在主要犯罪事实上滚大板手掌十指按黑手印。在拘留所饱受牢头狱霸的精神折磨身体摧残。病情加重身体消瘦许多。

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依据高检发释字〔2006〕2号规定,大同城区公安分局、大同收容教育所、大同第二拘留所明知原告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无事实、无法律文书而拘留原告,同时拘禁上访人20多人都超过24小时,大同城区公安分局、大同收容教育所、大同第二拘留所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无违法事实无法律依据无法律文书拘留的合法形式实施非法拘禁原告的行为是违反《宪法》第33、37条、《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10条、第30条等规定,违反高检发释字〔2006〕2号(二)第一条第1、5、6项规定。大同城区公安分局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释放后要出来的)应承担非法拘禁上访人的法律责任。

   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1、2、3、4、5项规定,请求贵院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判令三被告赔偿被拘留人所造成的损失、公开赔礼道歉。

   此致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原 告 彭静梅

        2014 年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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