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时期,省、市级革委会下设政治部的地方并不多,现在能查到的只有河北、山东两省。清队运动(即“清理阶级队伍”)是1967年底首先在北京和上海展开的,到1968年5月25日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发出《转发毛主席关于<北京新华印刷厂军管会发动群众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的批示的通知》后,才正式推向了全国。至于,秦皇岛市为何在1973年2月又开展了清队工作,尚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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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革命委员会
政 治 部 文 件
秦革政(7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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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革命委员会政治部
关于在清队工作中审查一般干部的意见
我市街道和厂矿企业从今年二月份开展清队工作以来,有些单位提出对一般干部的审查问题。从我市情况看,经过历次政治运动,对大多数干部都进行过审查,一些有政治历史问题的,也作过结论。但是,也有的干部的历史和家庭出身等不够清楚。为此,经研究,可结合这次清队工作,对一般干部(即市、区、局已审干部以外的)有重点地做一些必要的审查。对此,先按下述意见办理:
一、在这次清队工作中发现本人有政治历史问题,本人没有做过交代,或者是最近作了交代,组织上没有查证核实的,要组织力量进行查证。经查证确有问题,要写出文字结论;经查证否掉了嫌疑,也要写出文字材料(如调查报告)存档。审登结论要被审干部本人签字,并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二、有的干部的家庭出身不清或未定,要查证清楚。属于原来不清的,查清后,除将查证材料存档外,通知本人予以明确。属于原来未定成份,需要划定成份的,各区的干部,凡划非剥削阶级成份的,报区革委会批准;划剥削阶级成份的,报市革委会批准。市直机关和市属厂矿企业的干部如需划定成份,一律报市革委会批准。案卷材料报市政治部审干组。
三、发现干部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係中,有重大政治历史问题时,也要查清落实,并将主要证明材料放入干部档案。
此外,在审查中如发现敌我矛盾问题,要报市专案办公室。对被审对象需要给纪律处分时,可参照市革委会政治部(1972)23号《对省委政治部“关于党员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的暂行规定(草案)”的执行意见》办理。
在上级党委没有新的指示以前,暂按上述精神进行工作。待上级有指示时即按上级规定办理。
—九七三年四月十六日
发:各区、局、市直各单位、厂矿企业、学校、医院党委(总支或支部)。
抄:市委各部、室、委、市清队办公室.
出处:秦皇岛市档案馆5-101-0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