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荆州先行出租车公司的士司机,2013年7月7日晚10:40许,我驾驶出租车到荆州火车站接已约客人,碰巧遇上襄阳铁路公安处荆州派出所6名人员外出宵夜,他们乘车被拒绝后,就开始责怪、谩骂、殴打,我边跑边呼救报警,最终无路可逃,被群殴,遍体鳞伤。 “110”警察赶来并将他们带到北门派出所,而该所警察只简单的问了问情况,连笔录都不做就将他们放了。仅在接处警记录记载:“伤者先住院治疗,一切费用由因荆州火车站派出所承担”。我被同事送到医院后诊断为“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并行二次住院手术治疗,他们至今仅拿了4万元手术费。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八级残废。
荆州北门派出所在事发三天后做了6份一模一样的早已串供好了的“所谓”笔录,将责任推到一名叫“黎漫”的协警身上,让协警顶包,而其他警察逍遥法外。2013年12月30日,我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襄阳铁路公安处及荆州火车站派出所,请求确认其不履行警察职责及保护原告生命安全义务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赔偿我的损失。该院受理后,作为被告的襄阳铁路公安处、荆州火车站派出所提出荆州火车站派出所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力争该案由襄阳铁路公安处所在地法院管辖。
该案被移送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后,襄阳铁路公安处利用地位、职权、人脉等影响,在法院里到处活动,通过领导给办案法官施加种种压力,积极影响该案的进程及结果。樊城区人民法院办理在该案过程,对原告方的诉讼权利就有不少的限制,例如:1、限制原告的诉讼请求,只准原告提出确认不作为之诉请,而不准原告一并提起申请赔偿之诉请。2、在审理中有处事不公及违反规定之处,偏袒被告,准许被告过了举证期限在法庭审理阶段继续举证,并让原告质证,一审判决终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判中存在诸多不符合事实之处,竟然连现场与双方皆无利害关系的二位目击证人所作证言都不采信并错误适用法律、曲解法律。我方不服,上诉至襄阳中院。被上诉人襄阳铁路公安处重施故伎,利用其地位、职权、人脉等影响力再次来左右案件审理结果,用强大的公权对付一个无辜受害的平民百姓,天理不容!最终襄阳铁路公安处终于得到它想要的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权机关能通过其影响力左右法院的判案,这是法治的悲哀!
我恳请尊敬的领导能体恤我这个平民百姓,给我帮助,匡扶正义,促使法院公正地再审此案使我得到适当的赔偿,在此,我向您真诚地说声谢谢!
求助人:雷国民(Tel:13545683986)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