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今日会见尹旭安被拒

4月3日下午,王宇律师来到湖北省大冶市看守所会见被当地政府构陷的义士尹旭安。
在当地的几位朋友和尹旭安家属的陪同下,王宇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看守所递交了委托书、会见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办理会见的警察一看是会见尹旭安,就说:这需要到公安局法制办备案。王宇律师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携带三证就可以会见。该警察说:这个案件需要去备案。我想这个案件需要向办案的侦查人员了解案情,如果我们在看守所耽误过多的时间,再去公安局可能就找不到办案人员了,因此,我们及时赶往公安局。
在公安局法制办,我们与办案的石警官提出要会见尹旭安的要求,并说要在他这里备案。石警官说:尹旭安是不能会见的。王宇律师问:为什么?石警官说:尹旭安涉嫌的罪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王宇律师告诉他:“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刑法》分则第一章的十二个罪名,而尹旭安涉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是《刑法》分则398条的罪名,是第九章“渎职罪”,而并非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您认为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请您拿出法律依据,希望石警官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及时安排会见。石警官见此情况,赶紧拿出几本书开始翻看查找,但最终还是没有找到他要找的内容,只能说:我们要研究研究,48小时之内给你答复。
之后,我们找到该案的办案警察陈为平,向他了解案情。陈说:我只能告诉你,尹旭安涉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他在网上发了一些图片。我问他,是什么图片?他说,和你来的几个人都知道。我问,发几张图片是否就构成泄漏国家秘密?哪些是国家秘密?哪些不是国家秘密,都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来确定。陈说,警察可以根据一些行政法规确认。我告诉他,根据行政法规确认的只能进行行政处罚,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我把相关手续留给办案人员,就离开了公安局,再次来到看守所。看守所仍然不让会见,我们找来驻看守所的徐检察官,向他反映看守所侵害律师会见权的问题。但该驻所检察官说,虽然很同情我们,但他也没有办法,看守所的办案警察不会听他的。几经争取,最后看守所只是接收了家属给尹存的300元生活费,仍然没有安排律师会见。我决定等足48小时,如果仍不允许会见,我们将展开控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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