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我依法接受刘远东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的辩护律师,现就你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式以书面形式郑重敦促你院纠正:
该案,天河区检察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天检公刑诉[2013]2242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你院于次日(2013年12月6日)受理、2014年1月24日开庭审理,从受理之日起至今已有一年五个月零19天了。从开庭的那天算起至今也有一年四个月零1天了。此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之规定你院已违法超期一年二个月零19天了。根据你院的管辖权限及刘远东所涉嫌的罪名刘远东不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法定最高刑期为5年,虚报注册资本罪法定最高刑期为3年),此案也无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也无《刑事诉讼法》第156条所规定的法定情形。故不存在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的抗辩事由。
特别说明:此案你院如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此案法律文书也是必须向辩护人和当事人公示的案卷材料,但本辩护人至今未看到此类法律文书,你院也从未向本辩护人告知有此法律文书。
为此,本辩护人特郑重声明:你院系利用职权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这是一种个人或部门行为!待阴霾散去中华民族迎来自由民主法制的那一天,本律师及当事人刘远东必将依现行有效的法律(也就审理此案时所适用的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专此特告之!!
刘远东的辩护律师:刘正清
联系电话:13543432448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