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康市“农嫁女”林菊英维权六年无果的背后


(林菊英在国家信访局)
(2010-4-29)权利运动发布:
提示:【共产党以“打土豪,分田地”煽动老百姓颠覆了腐败的国民政府的政权,建立了代表人民的人民政府,实行国有土地上生存的为居民,集体土地上生存的为农民的类似于“秦制”的制度。而且,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前,出生的子女的户口只能跟母亲落实的规定。】

正在北京上访的浙江省永康市“农嫁女”林菊英称:十八年前被迫与村委会签订了的丧权辱家的协议“请求书”,六年中申诉无果还遭关押、拘留甚至判刑。不知道是共产党的制定的法律和政策错了,还是地方政府的官员依法处理矛盾的能力太低?

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第八组的林菊英,一九八四年与吃商品粮的居民林景发结婚,(林景发的祖籍是长城村第三组),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长城村的干部认为,林菊英是嫁出去的人,不能再算长城村的人(按共产党的说法,这实际上就是国民政府前的旧思想),所以,林菊英的一双儿女一直没有登记落实户口。

到了一九九一年,林菊英的儿子到了读书的年龄,在当时如果没有户口就意味着没有学校接收情况下,林菊英只能忍痛让吃商品粮的居民丈夫将户口回迁到长城村第三组,同时请求村委会领导同意自己的一双儿女将户口落在长城村,并在领导要求的“请求书”中承诺不享受村集体的土地和经济的分配(这样的胁迫条款其实是违法的)。

进入二零零零年后,由于长城村地处永康市郊,并成立了经济开发区,所以土地资源开始显现巨大的升值,长城村的集体经济也开始大幅度增长,村民每年享有丰厚收益。林菊英开始要求依法享受村民待遇,但村干部均以当初林菊英在“请求书”中有放弃权利的承诺,拒绝林菊英的要求。(长城村与林菊英同样权利被剥夺的“农嫁女”还有林美贞和潘秋珍等)

二〇〇五年,林菊英就村委会剥夺自己和儿女权利的违法行为向永康市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日,永康市法院以“请求书”没有强迫为由,作出(2005)永民初字第548号民事驳回起诉的判决;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以林菊英上诉理由不成立为由,作出(2005)金民终字第670号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想必作出枉法裁判的两级法院也非常清楚,林菊英当初向长城村村委会写下的“请求书”显然有受胁迫存在,否则林菊英在儿女户口的落实问题不可能一直要拖到就学时,如果没有胁迫,林菊英也没有必要写什么放弃权利的“请求书”。在法律上,“请求书”中关于放弃权利部份,属于不具法律效力的行为。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竟然以林菊英是否是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法院受理,让其找有关行政部门解决纠纷为由,作出撤销原判、不予受理的(2007)金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

期间,林菊英、林美贞和潘秋珍三位“农嫁女”因为长期上访申诉无果,准备携带汽油到天安门用自焚的方式进行抗议。在遭到天安门警察盘查时,三位弱女子放弃了当初的极端想法,并接受了天安门分局的行政拘留处罚。二〇〇六年永康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在北京司法机关没有刑事转办的情况下,将三位弱女子抓捕关押,同年永康市法院以“携带危险品和危害公共安全”作出(2006)永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三位弱女子有期徒刑一年。这,显然是当局的打击报复行为,而且体现为一事两罚。

在中级法院撤销原判、不予受理后,林菊英无数次找开发区和永康市领导,尤其是定点开发区的永康市市委书记徐建华,这位徐书记要么指责林菊英上访影响了形象,要么称长城村有乡规民约,政府无法干涉,至今没有依照国家法律来化解矛盾,积极稳妥解决林菊英的合法诉求。

在这里谴责二元化制度带来的恶果已无意义,我们只是想告诉永康市的徐书记等领导:既然共产党制定了二元化统治的制度,那么作为集体土地上的林菊英母子既然不能享受居民(城镇)的待遇,就应该享受村集体经济成员的待遇,否则林菊英母子不成了“黑户”了吗?国家法律规定,乡规民约和村民自治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另外,依法处理纠纷是树立形象的最好方式。

相关联系:
林菊英:13064600258.0579-87127947。
长城村村支书林洪广:13566756919.
永康市信访施局长:13806770776.
永康市法院徐晓庭长:0579-7140018.
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李局长:13806772471.
永康市市委书记徐建华:13905798650.
(闻天不祥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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