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27)权利运动发布:
在国内无论发生怎样惨烈的交通事故,也无论交通事故产生多复杂的纠纷,都应当有交通警察和法院来依法处理,很多人会说:当事人有必要致信联合国人权委求助吗?
家住云南省宜良县的白翠如,因1997年儿子、儿媳妇死于一场四死二伤的特大惨烈车祸,其认为事发地的云南省呈贡县交警大队处理事故的警察高洪林、鲁云国,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徇私枉法,而逐级上访整整十三年。在各级部门一次次被推诿、搪塞后,白翠如开始尝试用致信联合国人权委求助的方式,以求突破官官相护的官场规则,寻求解决公正纠纷的途径。
据白翠如反映,1997年3月1日零点50分,其儿子黄颜彬驾驶车牌号为云A63339的长安双排座微型车,从昆明市返回宜良县的呈贡324线,正常行驶至至K2629+500M处时,与对面越过中线行驶的车牌号为云12182三菱大货车相撞,造成长安微型车上四人死亡、二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三菱大货车的车主是云南省99股份有限公司,肇事驾驶员施会明没有及时报警和对伤者救助。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云南呈贡县交警大队于凌晨3点35分到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现场图等处理。在现场图上,事故的发生点在三菱大货车越过道路中线70CM处,而且三菱大货车并不存在超车借道的情况,换句话说,驾驶三菱大货车越道行驶的施会明违法驾驶行为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然而,呈贡县交警大队于3月18日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黄颜彬驾驶的长安双排座微型车核定载客人数为四人,事故发生时,载客人数为五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三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超载行为;经检验黄颜彬驾驶的微型车还有制动性能不合格,属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规定的情形;事故发生时,黄颜彬驾车辆突然驶向道路中线,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黄会明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三菱大货车驾驶员黄会明越过道路的中线行驶,违反了该条例应该没有任何争议。白翠如不明白,儿子黄颜彬驾驶车辆明明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怎么可能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不要说白翠如不明白,相信所有人(包括制定交通法规的专家)都不明白黄颜彬怎么会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
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黄颜彬突然驶向道路中心线的说法,白翠如更是无法接受。据事故中幸存者说,当时黄颜彬是在非常清醒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的,黄颜彬在两车交会时突然驶向中心线难道要自杀?刚刚买了汽车,娶了媳妇的黄颜彬显然没有自杀的理由啊!为此,白翠如无数次要求呈贡县交警大队提供查阅现场照片,以证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黄颜彬驾驶的车辆制动不合格和突然将车驶向中心线的表述。但,都遭到呈贡县交警大队断然拒绝。呈贡县交警大队为什么拒绝白翠如的合理要求?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给死去的儿子、儿媳妇以及事故中其他遇难者一个说法,白翠如开始走上信访维权的道路,然而,这样一个极其简单的诉求在十三年中却处处碰壁,甚至在“08奥运”期间,白翠如夫妻双双被拘留关押,41天后在经过取保候审手续才获得人身自由。
在这样一个依法维权无望的社会环境中,白翠如除了向联合国人权委投诉求助外,谁能指点她其他有效的诉求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