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党组、人民解放軍保密委员会:
近来,远途出差和市内办公的干部,因个人随身携带机密文件(包括图紙、资料等)而造成的丢失事件,极为突出。北京市三个月的统计,仅向公安机关报过案的就有21起。北京火車站最近三个月拾到公文包44个。中央国家机关第一季度也发生了丢失文件49起。从单位看,不仅有一般机关、部队、学校,也有不少尖端国防、重要科学研究部门的人員,不仅丢失机密、秘密级文件,绝密资料也丢失不少。
根据我們对50起外出丢失和被盗事件的检查分析,除因思想麻痹,丧失警惕,不按制度办事,缺乏责任心等原因以外,从丢失和被盗情节来看,有的是由于缺乏必要的保密措施,把文件夹在腋下,装在上衣口袋、大衣兜或裤兜里,到公共场所活动,致文件窜出衣袋裤兜或被坏份子偷盗。这类情况在50起中有18起,占36%;有的虽有公文包等保密設备,但沒有作到“文件不离人”,随便把文件放在自行車上、火车里、汽车上、候车室内,或拜托給素不相识的人“照顾一下”,使文件离开了自已的控制,就到商店、站台、饭馆,去买吃的用的或去办理其它私事,造成文件丢失。这种情况是目前携带文件丢失当中最多的一种,50起中有31起,占62%;还有的是虽有保密設备,人也没有离开文件,但出于出差旅途中睡觉,没有同行者輪流照管文件,造成文件被窃,50起中有1起,占2%。这些失密和被盗事件,因为多发生在流动过程中,事发后,不能迅速破案,故文件及时找回的很少。据现有材料,丢失的文件有少数被坏分子拾去;被窃文件主要是流窜犯、盗窃犯所为:还有—些可能已落到反革命手中。由此而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
为了防止随身携带机密文件丢失或被盗,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根据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保守国家机密问題的暫行規定(草案)第十八条第六款,冉作如下几项补充规定:
一、绝密级文件、资料必須严加管理,原则上不許随身携带,应通过机要交通递送。
二、如确实急需,不随身携带影响工作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首先必须审查携带人政治上是否可靠)办理登記手续,同时进行政治警惕性教育和保密教育,宣布纪律和交代注意事項,並坚持两人同行,相互督促,共同负责的制度,确保文件的绝对安全。
三、携带机密文件必须装在文件包、文件箱内,以保护文件安全。凡无此保密設备的,不准携带。
四、外出人員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作到文件不离人,人在文件在,牢牢控制住文件。不准携带文件去复杂的公共场所或探亲訪友。
以上各点,希傳达到每一个接触国家机密的干部。各级保密组织应认真负责监督、检查,切实貫彻执行,以杜絕绝密文件继续丢失。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
1961年4月26日
出处:上海市档案馆B255-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