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法律建议书

20155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称“草案”),草案专门对“境外”民组织立法,境外民组织立在代表机构到交流合作、开展活动、募捐、人员招聘,立了繁多的行政可。我们发现,该立法草案文本粗糙、操作性差,而且欠缺可行性、必要性、紧迫性研究,错误地效仿俄罗斯等多党制国家的经验,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制定,一步深化改革开放,促而不是阻碍国内外民交流。理由如下:
一、立法上马仓促,未充分论证,属拍袋立法。
201310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划,共三大68件立法目,其中并无《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表明立法机关并不认为迫切需要立法。但法却在201412月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突然院提请而进行了审议。立法是科学、严肃的事,国内外交流和经济社会展将生广泛影响的法律,不能不经过充分的立法规划论证。没有期的社会讨论和理论积累,很制定出一部严谨范、系、科学、有效的法律。拍袋随意制定法律,后果不堪想。
二、草案的多项规定,反了《行政可法》和行政法的“必要性原”。
《行政可法》第十三条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通下列方式能予以范的,可以不行政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解决的。
组织的国交流合作,完全可以通业组织自律管理和事后督来实现。事上,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种事后督模式一直行之有效,非组织的国交流合作有序行。“非所必要,勿增可”,也是行政力授的基本原对民间组织的国交流合作以禁止性定和,以民事私自由例外,是背《行政可法》和行政法“必要性原”的。
三、草案文本欠缺精准确、操作性差、过宽,有违“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和国院“政放”改革精神。
法草案第六条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当通依法登的代表机构行;未登代表机构需要开展活的,当事先取得临时动许可。”“活”一,使所有民组织的国交流合作都行了事先可的限制。但由于“活”、“目”、“可”、“同意”等缺乏定,因其性和模糊性大,时给执法机关留下太大裁量空法机关职权象将会繁出
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政放就是通政府行政事项权力,把市的多放,把社会可做好的交社会,政府能不插手的就不插手,管住管好管的事。法草案通篇出24次“不得”,多禁止性定,与境外非组织系的活动统统设置行政可,有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有院“政放”的精神,不能体崛起的大国的自信。
四、草案对“维护安全”的立法目的献少,面影响多。
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和立法,传统上由民政部门牵头,而该法的立法和今后该法的实施,却由公安部牵头,立法目的然意在维护“公共安全”。但在中国境内展开工作的境外民组织及与境外有合作关系的境内机构和个人期以来一直受到公安、国安、民政部监控自身处境如履薄冰,更不可能影响到“公共安全”。
道,在有活的境外民组织中,大一半商会、行业协会等经营组织,另一半是慈善、公益类组织。而众所周知,在我国开展工作的利型境内外民间组织数量极少、模极小、活间极为有限,且不断被税务、工商、公安、出入境管理等部门调查、搜查、处罚,已经是以不同的变通方式勉强艰难存在。以“色革命”、“茉莉花革命”来比在中国开展工作的境内外利型组织然属于歪曲夸大。
草案如果通过,对政府真正担心的权利型组织的影响确实有,但有限,而大量文化(艺术)、教育、医、扶、科技、经济类(商会、行业协会)境外民间组织却形成了突如其来的阻碍,很多境外民间组织有合审查的律会建取消在中国的 该法显然将制造不必要的国矛盾,影响国家。属于“了芝麻、了西瓜”。
五、中国国情不同于俄斯、埃及、印度等社自由的多党制国家,不应被其经验误导
近年来,俄斯、埃及、印度以及中、北非等国家相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但些国家的国情明不同于中国,些国家都是多党制国家,“社自由”受到普遍重,民间组织有相当大的空些国家即便在收间组织的管控之后,其民间组织的空大于一党政的中国。效仿些国家的管控经验,属于“傅效仿徒弟”。
上,我们认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如若促通,将背了行政立法的基本原,有我国开放的自信的大国形象,制造不必要的国矛盾,建议停本次立法。
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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