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申请指南》,给中华预防医学会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函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5年7月14日发布
 
中华预防医学会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15年7月13日发布了《2015年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申请指南》(http://new.chain.net.cn/a/xinwenzixun/xiangmuxinxi/2015/0714/10776.html),并包含下列三个附件:
附件1:2015年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活动内容和考核办法
附件2:2015年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预算编制说明
附件3:2015年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项目申请书
 
我们在阅读项目申请指南的“项目支持范围”时发现下列问题,现提出来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商榷:
 
1、“项目支持范围”中“每季度至少一次”、“每年至少一次”的艾滋病防治活动是否标准过低?
 
原文如下:
2015年基金项目执行周期为一年,主要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以下领域活动:
(一)高危人群干预类。支持社会组织针对易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行为人群(如失足妇女、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和吸毒者等)每季度至少一次提供健康教育、安全套和润滑剂发放、性病诊疗或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清洁针具交换等服务,并每年提供至少一次艾滋病检测转介或协助检测和规范的检测前后咨询。
(二)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和关怀救助类。支持社会组织为感染者或病人每季度至少一次提供健康教育、促进安全性行为、心理支持、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配偶/性伴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检测,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每年至少提供一次CD4检测转介,服药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病毒载量检测转介,其中每年至少两次面对面服务。
 
2、“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和关怀救助类”项目支持范围不应该限于随访管理,也应该重视“关怀救助类”活动。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治疗与救助”篇对关怀救助活动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 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我们理解,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是我国中央政府设立、需要多部门合作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基金。基金会为“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和关怀救助类”项目支持范围应该至少包含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所规定的艾滋病关怀和救助活动,并鼓励政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
 
3、鉴于艾滋病防治和关怀救助活动不仅涉及卫生部门,也涉及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是否负责各级审核的机构应该包含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由各地政府部门的艾滋病防治办公室或艾滋病防治协会来负责各级项目审核和逐级上报工作?
 
原文规定:省级及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或培育基地应当与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保证所申请项目与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工作任务紧密结合,完成项目申请书填写,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汇总、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基金办……
 
特此致函!请中华预防医学会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考虑我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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