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事隔一年多,才想起处分?
中共张北县委文件
(7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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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张北县委员会
亚麻厂、印刷厂党支部:
我县亚麻厂,于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发生重大火灾,烧毁原料一千一百八十吨、七点五瓦电动机一台、脱麻车间两间、工具一部,连同间接损失共约十万余元,经有关部门调查这次火灾主要是由于修理工高仲元和张雄福二人违章带电作业,迸出电火花引起的。是一次严重责任事故,高、张应负主要责任。但是由于厂领导平时对安全防火工作重视不够,缺乏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和具体措施,对少数工人有章不循,不断发生事故的无政府主义表现又制止不力,因此也有一定责任。这次火灾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政治上也带来极坏影响。为严肃党纪、政纪、教育本人深刻记取教训,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有关人员处分如下:
田玉同志,身为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对亚麻厂这样一个易燃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本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紧抓好,可是田玉同志对防火工作并未引起高度注意。在这次事故前亚麻厂曾发生过七次火警火险,县里每次安全检查都是提醒他们注意失火问题;县委于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召开安全会议,传达上级有关安全防火精神时,特意通知该厂领导参加,而田玉同志却派了一名一般干部参加。更为严重的是,一九七四年二月县里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发现该厂泡沫灭火器的药已失效,提出让他们换药,可是直到这次事故发生,仍未换药,致使起火后扑灭不及时,造成十分严重的损失。但是由火灾发生时,田玉同志请假外出,并未在厂,回厂后又主动承担责任,检查错误,因此决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高仲元身为电工,无视安全操作规程,违章带电作业是引起火灾的直接责任者,本应从严处理,但事故发生后,本人积极参加扑灭救火,又能主动介绍起火原因,承担责任,决定给高仲元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
张雄福是维修付组长、工会付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参与违章作业,发生这次事故也有一定责任,决定给其行政记过处分。
中共张北县委员会
一九七五年七月四日
抄报:地委
抄送:县委组织部、生产指挥部、计委、工业局和各有关单位
中共张北县委办公室 一九七五年七月九日印发
(共印100份)
出处:张北县档案馆50-3-398,中共张北县委办公室卷宗——1975年公安、财政、民兵、妇女、团的工作、失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