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志强言论案的思考
□ 谭作人
法庭之上,庭审还在继续。
说庭审继续,是指庭审的形式还在“走程序”,而庭审的实质性内容,即依法依规的司法审判,不在现场。除去一张盖好鲜章的判决书在等待复印,司法公正,早已无踪无影。
所以你置身事外,梦游法庭,仿佛等待判决的人,不是你,而是那些法官们。
你没能看到浦志强律师的眼泪滂沱,没能听到夏霖律师的咆哮法庭。你也看不见法庭里面,法官法警们没有表情的表情后面的苦涩表情。你更看不见法庭外面,专程而来的灾区群众和成都市民的失望的眼神——最后的公平正义,在他们眼前飞快地消失。
七年前,在一次司法审判中,一种权力僭越了另一种权力,只用两个小时,就把国家法律踩进了污泥。当时,你看见了宪法的无力,也看见了法律的无辜,而作为刑事审判当事人,你只有叹息。你叹息法律的无辜和无力,也叹息被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国家法律,却被人统治,被人扭曲。
七年过去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据说已经形成。依宪行政,依法治国,被称为既定国策。这曾经使你对国家的未来,有了一些信心。你认为,如果法治的进步,必须由许多错误来换取,即使碰巧你就是那个不幸的当事人,你也愿意。前提是,能够因此而推动法治的前进。
可恶的是,虽然听到了法治前进的脚步声,你看见的,却是一种倒退着的前进。你的看见,来自于包括高瑜、浦志强、唐荆陵、贾灵敏等一大批中国公民的所谓“言论犯罪”。有关部门对这批敢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心人士的政治压迫,是继八九之后少有的一次大规模政治清洗。其方向,与前二十年的开明专制有较大的差异。其政治动机、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十分可疑。
你看见,多年以来,为捍卫公民言论自由和宪法权利而出生入死,并因此被媒体评为2013年度中国法治人物的浦志强律师,如今因言获罪,即将站上被告席。这一次,曾经无数次拯救了当事人并维护了国家法律权威的大律师,将为自己的言论权利,进行无罪辩护。而他曾经从言论绞肉机下面解救出来的众多无辜者,包括你自己,即将看见司法审判,可能在以权代法和有法不依的法庭之上,再次成为一场戏剧,从而再次承受心灵的酷刑。
这不是一种讽刺。这是一种故意,或者说,主观恶意。
这不能不使你想起“残余”一词。文字狱,正是中国的残余,有特色的残余。你只是不清楚,历史的残余和革命的残余,区别究竟在哪里?而被称为“特色”的事情,为什么总是面目不清?
其实,文字狱问题,亦即言论自由问题,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一个痼疾,是两千多年没有得到有效根治的一个严重的历史问题。近百年的革命中,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各类革命政党的首要目标之一,正是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建立现代法治国家,从而保障言论自由,解决这一个历史问题。1946年的《共同纲领》,以多党合作,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为核心,集中反映了全民族的共同心声。1949年建政后,由于领袖的个人意志,代替了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整体意志,改变了国家历史进程,使中国失去了三十年。直至今日,无数民族精英包括极少数共产党员,还在为言论自由而前仆后继,奋斗不息。其中不少人,仅仅为了思想和言论,走进牢狱。由此可见,文字狱,是现代化之敌。
文革结束后,吃够了人治和吏治苦头的中国共产党,在走了三十年弯路之后,终于决定走宪政之路。举法治之旗。1982年,在五四、七五、七八宪法基础上,制定了八二宪法。作为当时最大的全民共识和最高的法律权威,八二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同时规定,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年,立法机构以宪法形式与民立约,用总共134条的宪法法律,对政府权力进行了规范和限定。在人权保障方面,宪法以24条法律形式,专门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四次修宪,不断强化提升。根据宪法制定的刑事法律和其它法律,对公民权利保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关于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定,明白无误,没有歧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加快了步伐。1998年,中国签署了两个人权国际公约。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2004年,人权首次入宪。2003年十六大,2013年十八大,都提出依宪行政,依法治国。但是,随着社会发展,政治改革却没有相应的跟进。八九之后,政治改革完全停止,不能碰的敏感和红线,成为新的治国方式。由于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存在诸多疑问和误区,更由于不怀疑不争论,从立法到司法,从理论到现实,出现大量的脱节和矛盾。有立法而无守法,导致法制建设虚化,法治环境恶化,政治改革和人权保障,红灯频频。在公民权利特别是言论自由权利的保障方面,更与现代化背道而驰。
立法必须守法,否则毫无意义。在言论领域,尤其如此。
首先,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相对完整的公民权利体系,其中著名的第35条,第41条专项规定,规定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包括说“错”话的权利。刑法、刑诉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服从、补充、配合,而不是反对这一条宪法规定。只要认同法治中国,无论谁来领导,都必须遵守这一条宪法规定。
其次,关于犯罪。国家刑事法律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以刑法基本原则、刑事司法原则、刑事审判原则、定罪基本原则为基础,对罪与非罪,作出了原则性的、系统性的、不容分裂肢解的统一规定。刑事审判定罪有法可依。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法当罚性。犯罪的法定条件,是
犯罪构成。即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包括犯罪客体、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的事实特征,是认定犯罪的法定条件。
再次,具体到言论犯罪。在刑法法条中,以造谣和诽谤作为犯罪客观要件,这是犯罪认定的必要条件,真正严肃客观的庭审,必须尊重这一点。在事关言论罪的审理中,特别应该坚持罪刑法定,以犯罪构成的事实特征为依据,以刑事违法性为首要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庭审理。审理法官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坚持罪刑法定、法前平等、罪刑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在庭审中,要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持事实特征与本质特征的统一;本质特征与形式特征的统一;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的统一;坚持质的规定性与量的规定性的统一。审判时,必须遵守法定定罪原则,确保审判定罪的合法性、平等性、协调性、谦抑性。
在涉及言论犯罪的案件中,为维护司法人权,防止枉法审判,刑法特别制订了一系列排除性规定,明确了一般性言论如暴露思想的,发牢骚的,批评领导和政策的言论,不构成犯罪。只有言论而没有行为的,不构成犯罪。刑法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在即将开庭的浦案审理中,法制的健全、法治的质量、法院的水平、法官的良知,都将接受法的规定性的考验。
最后,作为已在现代国家中形成国际共识的《约翰内斯堡原则》,以言论是否引起“即刻而现实的危险”,来作为定罪依据,排除了以日常生活言论以及过往的言论构罪的可能性。在言论范围内,法学意义上的既往不究,早已成为现代法学通识。只有个别国家,至今还在以言定罪,甚至,以过往言论构罪。
综上可知,关于人权保障问题和言论犯罪问题,即使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也有清楚而明确的表述和刚性规定,并非无法可依。然而,近年来,在一系列政治性案件中,却很难体现出真正的司法公正,甚至程序正义,也得不到有效保证。在此类案件中,司法部门的权大于法,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执法违法,已成蔓延之势,难以抑止。三十年的法治史早已证明,如果在司法部门以讲政治为名,搞人治为实,在国民之中制造敌人,实行政治迫害,不仅将破坏依法治国的既定国策,也必然影响国家的现代化进程。
个别理论单位和宣传部门,更以党抗法,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使之置于法律之上,使司法权力服从并依附于行政权力,硬把法治变人治。尤为恶劣者,央视“电视法庭” 变成刑事法庭,代行法律和法官职能,先判后审,不判也审,片面选择,颠覆认知,如湘江风雷激荡高潮高潮高潮迭起,把法律法规撕成碎片雪花遍地。
通观浦志强言论构罪案,《起诉书》在浦志强的个人微博中,抽出过往的三十六条微博言论,来提出控告,这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毫无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即使在政治利益和社会效果上,也是得不偿失。在公诉人举证中,浦志强微博言论所涉及的问题,有政策建议,无恶意诽谤;有善意批评,无造谣生事;有现象评论,无攻击客体;有情绪宣泄,无主观恶意。即使文中对个别人个别事个别现象,有不当评论,也是浦志强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没有现实危险性,也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可违法剥夺,公权干预。
浦志强博文涉及个人评论,如果当事人对博主言论有意见有情绪,应该是亲告案件,由当事人依法告诉处理,而不能由公权部门越权代理并提出公诉。而在关于民族政策的评论中,公诉人看不到其中博主的明明白白的焦虑和善意,反而翻转,穿凿,附会,妄测,活生生地拎出一个别有用心,来代替当事人的本意,还要拿来构罪,这真是一个司法奇迹。如此一桩客体模糊,客观要件为纯粹言论的所谓敏感案件,却要强拉国家法律为其背书,实为中国法律之耻!
公诉机关对浦志强的控告,并无合理的法律依据,涉嫌违宪违法。反之,这一控告,已经在事实上背离了联合国宪章和人权宣言,背离了关于公民权利的两个国际公约;背离了关于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相关协议;背离了国家领导人关于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批评建议权的政治承诺,同时,也背离了关于公平正义的公秩良俗和道德伦理。这是稍有法律常识的现代公民都能认识到的常识性问题,本来并不需要在此赘言。然而,作为执法部门的公检法的法律人,为什么要在职业上、专业上、技术上如此统一地,配合默契地犯下这一常识性的低级错误呢?难道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还是中国法律被特色?
中国改革开放后三十年的基本特色,是市场化和法制化。前三十年,党政领导在政治上无法无天,恣意妄为;后三十年,各级政府在执政中体现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可以说,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是改革开放前后三十年的历史分水岭。这是现代中国的立国之本,动摇不得,倒退不得。只有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最基本的国家和民族共识,进而由初级阶段的专政,发展到较高阶段的宪政,建设一个现代国家,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民族复兴。
宪政问题,是现代国家治理和民族团结的基本共识。如果没有这个共识,如果谁要坚持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以专政对抗宪政,大搞所谓阶级斗争,国家的前景,可想而知。
以上所述,本为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在此却由一个曾经的刑案当事人,非专业人士来向司法部门和法官大人由衷诉说,向专业人员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这不是很可笑吗?是的,这是可笑的。然而,当你看见这个可笑的现象,想到这一现象的原因,想到浦案的成因,想到法治的环境,你能笑得起来吗?你只有叹息。
无论什么样的时代,无论什么样的经济奇迹,如果存在言论罪和文字狱,如果还有因为思想和言论而坐牢的政治犯,这样的社会,不可能自信。无须抹黑,事实不证自明。信息时代的道路以目,不可能成为中国好风景。个别人的指鹿为马,终将害人害己。
在严格的意义上,浦志强不是一个通常意义上的执业律师。他是一个大律师,因为他来自历史。浦律本科是历史系出身,读研是法律史。正是在读研时期,他成为献身社会的广场之子。这段经历和后来二十多年的社会变迁,铸就了他的大历史人格。他为改善这个国家而受苦受难。他可能感动不了肉食者的“中国”,他却感动了亿万中国人,感动了世界。他的受审,就是国家颁发给他的官方证明。他以肉身走进司法史,以慈善之心走进历史,他应该感谢谁吗?
一场世纪审判,即将进行。是“志强回家,法律归位”,还是“律师坐牢,法治倒地”?无论结局如何,浦案在司法史上,将留下浓墨重彩的一页。
近年来,由于认识和利益问题的不确定,甚至尖锐对立,导致各种矛盾交织,利益纷争,局面混乱。在司法公正方面,有进有退。司法的进步固然振奋人心,但某些方面的倒退,却更令人寒心。仅从浦案、高案、唐案等言论案可以看出,在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特别是言论自由权利方面,出现了大面积倒退。这种退步,与市场经济时代的商业违约毁约行为,十分类似。而在立法司法上的违约毁约,无异于启动自毁程序的政治冒险,这种冒险可能导致改革开放的法治成果前功尽弃,甚至归零。中国传统的治乱循环,也许将重新开始。
从秦政到清朝,从民国到新国,从一元王朝到二元语系,从全民体制到一国两制,从一个政党到两个阶级,从官僚政治到警察治国,恶狠狠和软绵绵,如同兄弟演戏。看得太多,进而无语。
前所未有的奔跑,前所未有的撕裂,前所未有的失落,前所未有的自信!掉队你不能骂人,跌倒你不能哭泣,输家你不准下桌,赢家要跑?那也不行。胜利者书写的历史,B面都是羞耻。.看得太多,进而无语。
为什么,你的正,对我是负的,我的正,对你也是负的?如果任由屁股指挥脑袋,任由拳头命令脑袋,你我的人生,只能成为一场赌博,一场零和游戏。
这是谁的丛林?官民为何对立?看得太多,进而无语。
不看那么多,行不?可你不怕绞肉机,只怕洗脑机。你不是超人,当然也会恐惧,但你更恐惧精神残疾。所以你只有叹息。叹历史之痛,息入世之心。
2015年6月某日首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