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袭祥栋 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系王全璋的辩护人。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北园大街455号荷香商厦三楼, 手机:18660420978
申请事项:申请对王全璋变更强制措施,立即释放王全璋
申请事由
申请人系王全璋妻子李文足代王全璋委托的辩护律师,李文足从CCTV及网络等渠道获知王全璋被你局刑事拘留,因辩护人目前无法会见王全璋,你局也未依法告知辩护人已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辩护人只能从网上搜索了解王全璋案的有关情况。“2013年靖江事件”似乎是王全璋涉案的“祸根”,但靖江法院已对王全璋进行了处罚,且与王全璋涉嫌的“寻衅滋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风马牛不相及。无论“靖江事件”是否构成“寻衅、煽颠”犯罪,你局对王全璋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均是滥用职权,必须立即纠正,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是以“不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只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才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这两类嫌疑人也并非必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还应具备前述两法条规定“七类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先行拘留。“现行犯”非常容易理解和把握,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即可认为是现行犯,但对“重大嫌疑分子”因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往往被办案机关肆意认定,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动辄被滥用。其实,“重大嫌疑分子”指的是重大犯罪案件中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对“重大犯罪案件”做了诠释,“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称之为重大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的中嫌疑人即为“重大嫌疑分子”。王全璋既不是“现行犯”(靖江事件发生于2013年),也不是“重大嫌疑分子”(“寻衅滋事”不是重大犯罪案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虽为高大上的罪名,但不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所列举的重大犯罪案件类型),所以,你局对王全璋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完全错误,必须纠正。
综上,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提出对王全璋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请你局依法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此致
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申请人:袭祥栋
2015年8月31日
袭祥栋律师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申请对王全璋变更强制措施,立即释放王全璋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