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4日上午9时许,随着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行政庭审判长的一声槌响,标志着莘庄失地农民历经四年多483次向法院请愿“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的维护公民诉权运动胜利结束。
5月1日新的立案登记制实施起,5月4日莘庄失地农民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交56件诉上海市闵行区政府征地违法的诉状,一中院当场接收诉状并出具收据,但5月9日发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继而6月12日上海高院驳回当事人的上诉,以程序合法的形式剥夺当事人的诉权。莘庄失地农民不服上海高级法院的裁定,准备继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5月1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受理了49位莘庄失地农民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不服信息公开告知一案,并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相当重视这场“民告官”的诉讼,经过四个月的准备,决定于9月14日开庭。49位起诉当事人被安排在14日、15日、16日、17日全天分八场庭审。莘庄失地农民首次坐上原告席,轮番诉上海市政府违法,开创了全国先例,也标志着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的司法进步。
一、并非简单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
上海市第一件众多失地农民集体起诉市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不是一件简单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而其要求信息公开的内容与争取土地权益相关,是失地农民依法博弈的一个开始,各方都相当重视这场诉讼。
维护公民诉权运动的倡导者冯正虎,是莘庄失地农民维护土地权益的法律顾问,设计并协调这场诉讼。为了避免法院及官府由于冯正虎出任公民代理人的过分紧张与争执,他主动不出任。冯正虎去法院旁听,听从法院安排,享受VIP待遇,为他一个人开放一间法庭观看电视直播,由行政庭张庭长、立案庭钱庭长及朱法官、王法官及几个法警陪同。
每天有三、四十个莘庄失地农民早上5:00多起床奔赴远在浦东张衡路的三中院,不是做原告或代理人,就是旁听。这些原告大部分是一些五、六十岁的老人,有的七十多岁了,尽管每天往返的路途很辛苦,但他们很兴奋,被侵权十几年无处可诉,今天第一次可以站在原告席上直面政府官员,倾诉苦楚,要求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一些其他市民赶来旁听。
14日上午8:45开庭,原告黄全忠、顾彩英、顾世根、朱振国、陆银泉、王福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廖曜中律师作为其中3个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其他未出庭的原告均由其妻代理。被告杨雄市长未到庭,派出王海燕、唐顶春、宋健、罗才林、陈勃、胡照青做委托代理人。廖律师当庭出示一份上海市人民政府【1995】28号批复,证明莘庄工业区关于征地有一个批复,被告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被告代理人认为,当庭提交证据与《证据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不符合,不发表质证意见。
14日下午13:45开庭,原告杜友余、吴国全、何银芳、孙乐帆、陆三民、陆顺昌,原告未出庭均有其妻做代理人,上海知名公民代理人张国安作为六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杨雄市长未出庭,派出王海燕、唐顶春、宋健做委托代理人。原告代理人张国安在庭前向法庭提交沪府【1995】28号批复,并在庭审中指出:被告在告知中没有体现其依法检索的过程,从程序上看被告也没有履行其法定的义务。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这份证据与本案无关,再次拒绝质证。
15日上午9:00开庭,原告黄尧年、刘纪、张琴书、刘小妹、陆芳恩、汪安明,原告未出庭均由其妻做代理人,上海知名公民代理人赵迪迪作为六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杨雄市长未出庭,派出王海燕、唐顶春、宋健、陈勃做委托代理人。原告代理人赵迪迪向法庭提交4份证据:1、沪府【1995】28号批复,是原件;2、闵府土《通知》,证明文件是向市政府抄送、抄报的;3、《细则》,证明转让宅基地应由市政府批准;4、《房屋拆迁单位名单》,证明拆迁人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也是由被告审核的。被告代理人再次拒绝质证这四份证据。
15日下午13:45开庭,原告徐凤芳、黄菊方、张永明、朱章余、陶宝管、王正兴,原告未出庭均有其妻做代理人,上海知名公民代理人赵迪迪作为六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杨雄市长未出庭,派出王海燕、唐顶春、宋健、罗才林做委托代理人。原告代理人赵迪迪指出,原告上午已经举证了四个文件,均证明涉案土地的征收被告是参与的,还有最高法院公布的十大案例中,第九个案例的性质与本案相似,也就是被告的答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被告代理人认为中国不是判例国家,言下之意本案审判不可参照。原告代理人赵迪迪当即反驳:我国的确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十大案例是最高法院发布的。
16日上午9:00开庭,原告刘文辉、朱亚娟、朱新华、张顺香、朱新龙、刘顺良,原告未出庭均有其妻做代理人,维护土地权益的知名律师张仁(北京恒清律师事务所)作为朱新龙的委托代理人,上海知名公民代理人王蓉华作为其他五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杨雄市长未出庭,派出宋健、罗才林做委托代理人。张仁律师指出: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证明已经尽到合理检索义务;且被告应当清楚哪级政府机关有权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应确认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被告所作告知书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属于违法。原告代理人王蓉华认为被告未尽到告知义务,按照土地法的规定,根据涉案土地面积来看,用排除法证明:只有被告具有制作或获取原告申请的信息,除此没有其他机关。被告代理人未作对应的辩解,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6日下午13:45开庭,原告谢明忠、张跃祖、朱依文、顾全坤、顾纪官、顾永根,原告未出庭均有其家属做代理人,上海知名公民代理人王蓉华作为六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杨雄市长未出庭,派出宋健、罗才林、唐顶春、胡照青做委托代理人。原告代理人王蓉华提出新的补充:被告答复与房屋土地的现状及88年版的土地法严重冲突,因为这份土地法规定一般农田1000亩,其他2000亩,由国务院批准,下限是3亩由区政府批准,我们在第五项申请中要求公开原告土地的征用信息,但是区政府与市政府回复一致:本机关未制作或获取过如您所述的政府信息。被告代理人认为,本庭审理的所有案件都是信息公开的争议,但原告的陈述中都涉及土地征用问题,这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原告代理人反驳:提请被告注意我方申请的第五项内容是针对宅基地转用、征用的批准文件信息。
17日上午9:00开庭,审判长经原告方及被告的同意,宣布将今天下午6个案件一并提到上午开庭,故上午对13个案件进行一并审理。原告孙仁明、乔四弟、朱永兴、朱友党、朱国兴、张广其、王顺余、张兴国、周志荣、曹翠英、方国棋、刘育坤、方兴华,原告未出庭均有其家属做代理人,上海知名公民代理人赵迪迪、张国安作为十三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杨雄市长未出庭,派出宋健、陈勃、胡照青、唐顶春、王海燕做委托代理人。原告代理人赵迪迪当庭提交一份证据《沪土法【1990】216号关于解决上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若干意见》,证明内容同前四份证据,涉案地块的批准、批复都应是由被告制作或保存的。而且,赵还出示法庭寄送原告的举证通知书,并指出:因本案没有组织庭前交换证据,故庭审中我方提出证据是符合法规规定的,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检索等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代理人张国安指出:被告提供的证据目录中证据二、被告认为自己的答复程序合法,但程序中并没有被告依法进行检索、查询的证据,原告和法庭至今没有看到“经查”的内容,故被告事实是没有证据的,被告作出的答复实际是程序违法。被告代理人(唐)认为,对于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在处理中一直都是谨慎而认真的,对于之后原告的申请,被告仍会继续做好自己的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保障原告的权利。
原来安排的八场庭审改为七场庭审,在9月17日上午10:15匆匆结束。第七场庭审前审判长当庭宣告:昨天下午的庭审中最后陈述部分有六位原告的其他代理人没有陈述,故本庭决定今天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部分给予原告陈述的机会。但是,庭审急于收场,法官忘了补给昨天原告最后陈述的许诺。
本次莘庄失地农民诉上海市政府49个案件的合议庭均是由审判员冯志勤、陈瑜庭、沈莉萍组成,由冯志勤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陈瑜庭、书记员陆华担任法庭记录。为了加快庭审走过场,庭审方式是举证、质证、陈述及诉辩一并进行,法庭不再另行单独设置辩论环节,这个庭审方式对被告有利,避免被原告追问。
二、拭目以待审判公正
每场庭审中审判长一再强调: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是否正确、合法;被告告知原告不存在的时候有否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从7场庭审记录及原告的举证判断,答案很清楚:被告的信息公开告知不合法,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
1、征用农民宅基地应当依法补偿
无论审判的结果如何,但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的司法进步及合议庭法官的内心正义值得点赞。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遵守立案登记制,保障失地农民的诉权,让长期受欺压的失地农民第一次集体坐上原告席直面侵权的权势者,与市长的代理人对话,让被告上海市政府知道失地农民的遭遇与要求,征用农民宅基地应当依法补偿。
合议庭法官是恪守尽职的,在庭审过程中合法合理合情地保障原告及其代理人的陈述权,尊重并体谅这些遭受侵权而长期无处诉述的失地农民,尤其是一些年纪大的原告,并从道义上同情原告的遭遇。
法官也是有人性的,审判长说:“在闭庭前,法庭还想再跟各位原告以及在座的旁听人员说明一下,大家都是因宅基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未到位,而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今天是正式的法庭审理,昨天法庭已经就你们反映的情况也当庭告知了被告,但是就本案审理而言,本案审理的就是政府信息公开,至于各原告反映的征地中发生的一系列补偿问题,不是本庭审理的范围。希望各原告以及在座旁听人员能够予以理解。对于各位的遭遇本庭表示非常理解,但从法庭的处理与各位反映的诉求来看是有所遗憾的。”
原告都是一些没有文化的老农民,第一次上法庭,陈述不一定符合庭审的要求,但吐出他们的心声。原告刘纪的妻子乔纪花是莘庄失地农民的一个代表,她在法庭举手要求发言,法官同意并让她说完,她的部分发言记录在庭审笔录上。
乔纪花的陈述很有代表性,全部内容转载于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以前我要立案相当难,我从2011年6月30日起诉法院,到今已有4年多。今天在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下,我终于等到了这一天,今天坐在我对面的市政府代理人,因为杨雄市长工作忙。今天虽然开庭的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因果是动拆迁引起。我家2001年9月23日动迁,由于当时拆迁人,政策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欺骗百姓,我家建筑面积297.82平方米,只安置144平方米,超出29.82平方米按市场价,我的153.82平方米到哪里去了。还有我家世代相传的宅基地到哪里去了。前任的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11月27日农村工作会议上明确告知,农村的宅基地,不管是农村,进入城市,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是市政府批准,有市政府批文,那么我去申请要求信息公开,他们告知我信息机关没有制作或获取,法官大人这是合法的吗?
我多年来一直是依法正常维权,从不违法。另外我要对坐在我对面代表杨雄市长的代理人讲几句话,昨天我也看到你们几位,今天还是几张老脸,上海是大都市,是全国的排头兵,这几天你们作为市政的代理人,这几天法庭的审判,老百姓的反映,老百姓的诉求,老百姓的呼吁及肺腑之言,你们回去如实的要跟市政汇报。我们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而不是无理取闹,欠债还债天经地义。
最后我希望合议庭公正判决。”
2、法院是上海市政府领导的吗?
在最后一场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涉及一个案外的话题,但这个问题与本案审判结果有密切关系,法院是受谁领导的?
原告代理人赵迪迪在法庭上要求法庭公正判决,但鉴于目前法院与被告上海市政府的关系,又表达了担忧,认为法院处于两难境地,判被告赢好,还是输好?
被告代理人宋健急忙自辩:原告认为法院处在两难的境地,被告必须明确法院的司法权是独立的,不受任何机关、任何人的领导。
原告代理人赵迪迪索性挑明:关于法院的领导问题,我还是认为法院是上海市政府领导的。
法院是谁领导的问题,大家都懂的,只能做,不能说的。审判长也急了,警告并终止这个争论:本庭希望你对自己错误的言论有所意识和领悟,否则将请你离开法庭。
被告代理人宋健的回答,应该由审判长来说比较合适,宋健的口吻不像被告,倒有点像审判长。被告得了便宜还卖乖,还要此地无银三百两。被告代理人说的情况是“应然”的,而不是“实然”的,他懂的,是在装傻。若司法是独立的,中央不需要大力推动司法改革了,目前司法改革还处于试点阶段,法院刚刚开始与区政府割断关系,区级法院的人财物收于市里,但还没有定型,法官的观念也不可能转变很快。法院与市政府割断关系是将来的改革,现在处于“应然”阶段。
原告代理人赵迪迪在法庭上说了一句大实话,犹如皇帝新装故事中的一个小孩,说皇帝没有穿衣服,肯定要激怒皇帝周围的大臣。我认为,赵迪迪说的不够精确但通俗易懂,应该说法院是受中共上海市委的领导,由于长期一党执政的国情民众已习惯于把党和政府合为一体了。被告代理人宋健所说的司法独立,不受任何机关、任何人的领导,也就是不受党与政府的领导,这是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离现在还很远。
现在的合议庭法官真的能说了算吗?还是只审不判,最后由领导决定的呢?三中院的确处于两难境地,它判决的被告不是区级政府,而是上海市政府。若被告上海市政府不愿输,要胜诉,三中院怎么办?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起,三中院大概已受理上百件诉市政府的案件,被告市政府一路轻松场场胜诉吧?
我们拭目以待,49件莘庄失地农民诉上海市政府不服信息公开告知的案件如何判决?我们都在期待庭审的公正判决,看一看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是司法独立的,还是受上海市政府领导的?
冯正虎
2015年9月26日
附录:黄尧年诉上海市政府不服信息公开告知的起诉状(49件的其中一件)
行政起诉状
原 告:黄尧年
身份证:310221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350弄73号
邮编:201108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雄 市长
住所地: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邮编:200003
诉讼请求
- 撤销被告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告知书》;
- 责令被告重新答复。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0月15日,被告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收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5件申请书的内容分别为:
1、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闵行区颛桥镇牛桥村10队向贵府呈报收回位于颛桥镇牛桥村10队张家里1号黄尧年《上颛-牛桥-553》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载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呈请报告信息。
2、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之规定贵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闵行区颛桥镇牛桥村10队收回位于颛桥镇牛桥村10队张家里1号黄尧年《上颛-牛桥-553》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载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批准书信息。
3、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之规定贵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闵行区颛桥镇牛桥村10队收回位于颛桥镇牛桥村10队张家里1号黄尧年《上颛-牛桥-553》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载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公告信息。
4、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之规定贵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闵行区颛桥镇牛桥村10队收回位于颛桥镇牛桥村10队张家里1号黄尧年《上颛-牛桥-553》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载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准书送达/签收信息。
5、贵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闵行区颛桥镇牛桥村10队收回位于颛桥镇牛桥村10队张家里1号黄尧年《上颛-牛桥-553》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所载集体所有宅基地转用、征用的批准文件信息。
2014年11月25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查,本机关未制作或获取过如您所述的政府信息。
原告不服被告的答复,认为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但同样是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还要求被告: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原告提出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的政府信息。而且,被告应当清楚哪级政府机关有权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确认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但是,被告的《告知书》没有告知原告这些政府信息,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这是违法的。
原告认为:被告的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一)、(二)、(三)项有关规定。而且,根据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之九,被告的《告知书》行为也应予以撤销。
请法院秉公判决,支持起诉人的诉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三人民法院
起诉人:黄尧年
2015年3月 10日
附件:
1、《告知书》(编号:SQ002420017020141015001-2)复印件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