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1日6点起床,8点到达北京南站,与李昱函、文东海、王飞三位律师汇合,一同赶赴天津。
这是我为高月案第四次到天津了,事实上,那天的我心情十分低落,因为就在不久前,我在首都机场被边检拦下,理由竟是“出境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这真令我哭笑不得。虽然至今我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告知我是因为哪件事情要限制我出境,但我知道应该是和天津这个案件有关,因为,因为,这是一起敏感案件,嫌疑人高月与不久前CCTV公演的“锋锐律师所滋事扰序案”有关,现在“锋锐律师所”不能说是家喻户晓吧,但也至少让全中国央视新闻联播的忠实粉丝们知道:公安部这回要下重手收拾那帮“诉棍”了!
确实,参与这样一个经CCTV审判过的案件辩护工作,是在和警方、和舆论对着干,代价很高。
我第一次到天津是2015年8月4日,和王飞律师陪同嫌疑人高月的弟弟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找案件承办人,因为家属通知书上写的是高月涉嫌寻衅滋事被指定监视居住,我们不知道指定的居所在哪里,几经询问辗转到了位于河西看守所院内的河西分局预审支队。在传达室与警察内勤姑娘争执了好长时间,笑呵呵的赵旭队长第一次出现在门卫处,他接受了我和王飞律师递交的会见手续,然后告诉我们他不是案件承办人,是案件承办人的领导,他会转送我们的手续,但可以明确告知我们会见是肯定不批的。我们问为什么,寻衅滋事只是个普通罪名,没有理由不批准会见。赵旭队长说罪名会有变化,出现了不批准会见的情形,我们提出要书面的决定,他说过几天可以寄给我。
果然,大约在一周后,我收到了高月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不批准会见的决定书!二十多岁的高月,毕业还没有几年,煽动颠覆。。。。。。确实颠覆了我的想象!
为了能与高月取得上联系,我立即给赵旭队长寄了一封给高月的公开信,要求赵月回信确认是否同意我为她辩护,但是,没有音讯。。。。。。
为此,2015年8月24日,我第二次来到天津,独自一人前往河西分局预审支队。赵旭队长又笑呵呵地在门卫处接见了我,当然,也是在我等了很长时间之后,他说收到了我的公开信,也转交给了承办人,但承办人怎么处理他就无权干涉了。我对他提出要求承办人告知基本案情,保障律师通信权,提出要去请求检察院对监视居住活动进行侦查监督,并跑去了河西检察院,谁知控申科的老赵检察员竟然不收我的材料,说检察院没有这个职能!无奈之下我将提请侦查监督改成了控告赵旭阻碍律师通信权,老赵检察员这才勉强收下,并一再强调是否受理需要等领导决定,回执需要亲自来取,不邮寄!
9月初,河西检察院控申科的老赵检察员给我打来电话,说受理了,让我去取受理回执。
9月10日,我第三次来到天津,直奔河西检察院控申科,老赵检察员对我印象真是深刻,没等我说话,打开文件柜就给我拿出了受理回执,并告诉我:受理了,转反渎职部门了,以后别再找我了。
直到2015年9月21日,河西分局一直未告知案情、不允许通信,此次我们四位律师同去,总是要争取些收获的!
我们又去找赵旭队长,这次被带到了楼上会议室,他还是乐呵呵的。他说:我知道你们管我叫“新闻发言人”,我不生气,谁让我干这份工作呢?我确实不是承办人,也不接触案件,只能向承办人转达你们的诉求,我建议你们再去找找河西分局。
我们当然不希望总是见“传话筒”,急忙赶到河西分局,说找局长或副局长,门卫说需要预约,给我们支到了信访。信访接待一听我们说约见局长,叫来了他的领导,这位领导连坐下来听我们说的耐心都没有就叫嚣着:“我这部门不负责!你们这事我就代表局长答复你们了,爱上哪告哪告去!”
从信访出来我们又回到门卫处,让门卫帮忙联系法制部门,法制部门接电话后又推到了国保、国保又推回了法制、最后法制又推向了预审支队,没有办法,分局根本没有人接待我们。
我们再次转向河西检察院,控申科的老赵检察员自然是认得我,又将同样的话说给王飞他们三人听,王飞说他的控告材料几周前就寄给检察院了,老赵检察员说才收到,是否受理得等领导批,目前什么手续也没有。
从河西检察院出来,我们又陪文东海律师去了河西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制的是位女领导,就文东海律师不服此前申请的若干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听取了律师们的意见,女领导说政府会依法办事,我说我感觉到天津来很无助!
法制办出来已经是暮色西山,大家分头离开,约定第二天再同去各部门交涉!
2015年9月22日早8点30分,我们四位律师在天津市公安局门口集合找督察投诉,行政事务中心让我们去信访办公室,我不知道为什么他们总爱让律师去信访?
我们来到市公安局信访处,填表登记要求保障辩护律师知情权、通信权,投诉河西分局信访部门的“局长代表”。市局信访部门的接待人员还不错,说转达我们的意见,让河西分局联系我们,尽快给我们答复。
市公安局出来后我们又奔向市检察院,两天来各机关频繁的安检、冷遇都不在话下,这回总算是遇上了明白人!接待我们的市检察院控申处女检察员仔细询问了我们的情况,一旁的书记还搭话说:对,就前些日子上电视那个锋锐律师事务所,央视报道的那个。
女检察员问过我们之后让我们等一下她去里面汇报领导,一会儿,一位年长的男检察官出来了,他问律师会见、通信权在刑事诉讼法哪一条?我将随身携带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递给他,他很认真地拿着回后面查法规去了,再次回来的时候他说,通信权是宪法权利,刑事诉讼法里没有限制,我们顿觉心中有了一丝光亮!
接下来,王飞、文东海、李昱函又开始给他讲律师对案件的知情权同样不能剥夺,介绍案情是警方必须的义务。男检察官听得很有耐心,这让我们欣慰,他说会将我们的材料转交给河西检察院,督促办理。最后男检察官说,有些案件就不要办,风险太大,像FLG的案件啊,拆迁的案件啊,让法律援助的律师去办。。。。。。
男检察官心地确实善良,临走,还留下了律师们的电话。只是,我在想,法治,需不需要律师们挑肥拣瘦?。。。。。。
还是应该到天津去,到最需要律师的地方去。。。。。。
对! 到天津去,到最需要律师的地方去!
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
李国蓓
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