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兴市政府以拆迁改造为由侵害汽车站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报告》
中央第四巡查组:
我们是江苏省宜兴市2003年汽车站地块被拆迁的二十三户居民,原来属于宜城镇宜北村集体土地性质,后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但没有依法给予补偿。因为地处繁华地段,在拆迁前我们以自己的房屋经营旅馆和商店,已过上了小康生活,例如经营旅馆10多年的魏道华,每个月向政府交纳的税费就达1600多元,营业性月收入在万元以上,一个大家庭(三房儿子)是衣食无忧、生活富足。然而,2003年地方政府以“拆迁改造”项目为由,实施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违法拆迁后,我们都因拆致贫,因拆而走上集体诉讼和上访的维权之路。
违法行政的具体事实是,2003年3月19日宜兴市国土局以“拆迁改造”项目为由向自己的下属事业单位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划拨(临时)汽车站地块6.9万平米土地(见证据一);2003年3月21日宜兴市建设局向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放拆迁许可证(见证据二[1/2]);2003年4月8日宜兴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出让程序从宜兴市国土局获得汽车站地块6.9万平米土地(见证据三);2003年5月4日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申诉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见证据四)。
首先,宜兴市汽车站地块的“拆迁改造”项目属于商业开发(商住楼)项目(见证据五),宜兴市政府发改(计)委的(2003)第35号批文并没有经过法定的公告和听证程序。而且,宜兴市国土局将该地块划拨给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既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收储规定,也违反了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招、拍、挂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其次,2003年4月8日宜兴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挂牌拍卖程序获得汽车站地块使用权,那么证明了2003年3月19日该宗地正处于挂牌拍卖的公告期间,宜兴市国土局却将该宗地划拨给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显然存在倒卖土地的违法嫌疑;
即使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取得了该宗地的收储,其也应该与申诉人在房屋拆迁上完成市场价格的补偿安置后,才可以对该宗地进行拍卖。事实上,宜兴市国土局完成该宗地拍卖时,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尚未与魏道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形成了将申诉人的土地使用权“一女两嫁”的事实。
由于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获得了由宜兴市建设局违法发放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从而剥夺了申诉人回迁的权利,该拆迁人也没有按照《宜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给予申诉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选择权。在单一的货币补偿上同样没有按照市场价格对申诉人房屋进行评估计算,导致申诉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宜兴市建设局作为与宜兴市国土局在征地拆迁中属于相关联的单位,其作为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明知宜兴市国土局违法划拨土地的情况下,仍然向通过非法划拨而获得汽车站宗地块的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显然属于应予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
正是宜兴市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了我们现有生活大幅度降低,长远生活毫无保障困境。希望中央第四巡视组重视我们的合理诉求,纠正宜兴市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此致:中央第四巡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