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17)权利运动发布: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居民林爱珠是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行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受害人之一,其诉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银故意不执行中国银监会[2008]第100号特急通知,导致自己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民事诉讼,在经过福州市台江区法院一审的枉法裁判,2010年4月9日又经二审福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至今没有结果。
今天星期一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接待日。上午,中国银行福州市支行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受害人林爱珠、林秀英到中级法院,代表法院领导接待是法院审查委员会的崔闽榕专委,其说法竟然与被告的上级单位中国银行福建省总行答复惊人的一致。
面对受害人,崔闽榕专委发出莫名其妙的大笑说:银行不可能与你们调解。交易是你们自己决定,银行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吧。外汇保证金是个高风险产品,你们为什么去参与呢。可见你们胆子很大。林爱珠应该只是其中一个吧,你们是想投石问路,我知道后面应该有更大资金。
林爱珠解释,我们是被骗进去做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当初是福州市市中支行大堂林经理多次电话游说:香港的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是1:100,我们银行的才1:10,风险很小啊,还有我们在帮助你们操作,所以你们不用担心啦。
而且,2008年6月6日中国银监会发出的[2008]第100号文件,特别注明是一个特急通知,要求被告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行立即关闭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窗口。这个特急通知对被告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被告拒不执行而造成客户经济损失毫无疑问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都是一些法律的基本常识啊。
依据林爱珠反映的资料和法院的审理情况,福州市中级法院崔闽榕专委所称的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行向林爱珠等投资人提供的所谓投资平台,首先没有经过银监会批准,其次,中国银监会在发现问题后,已经用特急通知要求银行关闭这个非法的交易窗口。但银行为了获取利益,故意让投资人继续建仓交易。
请问代表中级法院领导的崔闽榕专委:福州市市中银行提供的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平台是一个合法的平台吗?尤其是在银监会第100号文件发出后,福州市市中银行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法院不制裁违法,那么法院还能够称之为法院吗?法院不制裁违法,不保护受害人的背后真正原因是什么?温家宝总理的化解矛盾,解决社会深层次问题又何从谈起?
林爱珠电话:0591-83213517。
(闻天不祥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