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 王峭岭,女,43岁,住大兴区亦庄开发区,电话: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地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9号
负责人:王小洪 职务 局长 电话:010-85225050
案由: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 违法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北京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21日对原告作出的“市公安局(2015)第30号补告”《补正申请告知书》
2、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的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做出答复。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李和平律师之妻。
2015年 7月10日李和平律师被不明身份人员从家中强制带离,此后杳无音讯。原告及家人多次就“李和平失踪”一事向北京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博兴路派出所等相关单位查找、问询、报案,要求获知李和平律师下落。博兴路派出所在原告苦苦追问多日后口头告之:“李和平是被警方带走的”,除此之外,拒不提供任何信息。
2015年7月18日20:52,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华网”首发由被告新华通讯社记者邹伟和被告人民日报社记者黄庆畅联合撰写的《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一文,文中记述:“近日,公安部指挥多地公安机关摧毁一个以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少数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周世锋、王宇、李和平、谢燕益、隋牧青、黄力群、谢远东、谢阳、刘建军9名律师和刘四新、吴淦、翟岩民等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原告在震惊无奈之下,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了
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如下,
1依据央视公开报道:在公安部的统一协调下,由北京市公安机关和天津警方破获的北京锋锐所一案中,被牵连的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李和平律师,在2015年7月10号中午被警方带走。请依法告知李和平涉嫌罪名,采取强制措施地点,方式与变更情况。
2依据央视公开报道:在公安部的统一协调下,由北京市公安机关和天津警方破获的北京锋锐所一案中,被牵连的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李和平律师,在2015年7月10号中午被警方带走后,第一次讯问,有无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
3依据央视公开报道:在公安部的统一协调下,由北京市公安机关和天津警方破获的北京锋锐所一案中,被牵连的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李和平律师,在2015年7月10号中午被警方带走。请依法告知是否通知家属,以及通知的方式,收件人,地址。
4依据央视公开报道:在公安部的统一协调下,由北京市公安机关和天津警方破获的北京锋锐所一案中,被牵连的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李和平律师,在2015年8月12号晚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后,他的人身安全状况近况。他所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地点距离事故地点的距离,防护措施。
这四份申请书于2015年8月18号寄出。2015年8月31号,被告以挂号信方式寄回了如下文件
“市公安局(2015)第30号补告”《补正申请告知书》。此文件制作时间显示是2015年8月21号做出的
该通知书称:
1刑事案件类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请原告更改、补充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向制作单位咨询、了解。并且称其下属22个分局,如涉及这些单位,可去咨询了解。
原告认为:被告做出的市公安局(2015)第30号补告”《补正申请告知书》,所给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被告毫无疑问是行政机关,而且是在履行职责时制作这个信息的机关,而且原告申请的根本不是刑事案件的内容,原告申请公开的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李和平家属应有的合法的知情权。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四条所限制的。
其次,被告提出的制作单位一说,被告否认自己是制作单位
依据央视的公开新闻报道:在公安部的统一协调下,由北京市公安机关和天津警方破获的北京锋锐所一案中,赫然有李和平的名字。试问,北京市公安局就列在其中,举国上下无人不知。如果北京市公安局不是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那么新闻所说的是什么呢?难道是谎言,那么也正好请北京市公安局为我的民事诉讼作证好了。
即或是北京市公安局下属任何一个分局具体制作政府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依法也应指明是哪一个分局,难道堂堂北京市公安局连哪个下属单位具体制作此大案要案的信息都不清楚,那我要起诉北京市公安局的另一个不作为:如同“政府被敲诈案”一样,现在忙着说老百姓敲诈,那当年“被敲诈时”为什么不报警?同样,如果北京市公安局连制作此政府信息的下属单位都不明确,反而告知我去其下属22个分局咨询,请问:“北京市公安局各级领导是否因此项严重的渎职问题被处分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我看到的本来被告可以清楚明了的公布出来,现在要把我踢向22个下属单位。被告严重违法。
综上,原告要求本案被告撤销北京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21日对原告作出的“市公安局(2015)第30号补告”《补正申请告知书》并且依法对原告的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做出答复。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王峭岭
2015年8月 31号
附:1原告身份证原件一份
2原告与李和平律师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3北京市公安局做出的补正申请告知书复印件一份,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
4原告向被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