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答复李贵生律师、张磊律师反映关于温州公安局拒绝告张凯案知已查明罪名主要事实的违规情况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
温检控复字[2015]11号 

李贵生律师、张磊律师:
你们反映关于温州公安局在侦查张凯涉嫌犯罪案件时拒绝告知辩护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经我院审查认为,根据我过《刑事诉讼法》公安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当时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张凯涉嫌的主要事实告知辩护律师,因此我院已依法于2015年10月26日口头通知温州市公安局予以纠正。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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