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5日接到郭洪伟的妹妹郭红英电话,了解到:郭洪英10月20日突然接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本来定于10月16日开庭被延期的通知。
当日下午她到看守所,以送东西为名要了管教电话,但管教拒绝接电话,打王海波副所长电话同样不是不接就是按电话,23日黄律师去看守所要求会见郭洪伟,王海波所长说:10月4日开始郭洪伟绝食后被送长春监狱监狱管理局医院,这个情况已报办案单位。然而郭洪英和黄律师等三人去省监狱管理局医院,整个住院处没有郭洪伟,随后给看守所王海波所长打电话告诉我们在医院没找到郭洪伟,他又说不是省监狱管理局医院,是省人民医院,又说不确定,说是四平市铁东区国宝大队带走的!当即打国宝队长高伟电话,高伟说不是他们办案,让找铁东区法院。黄律师随即给铁东区法院孙杰打电话,孙杰称不知道此事!
办案人居然不知道当事人的去向!难道一个入狱时就已偏瘫需轮椅助行的高危病人会在戒备森严的司法拘押期间遁形?
以上情况我已向办案律师黄汉中核实,并详细地了解了郭洪伟及其76岁高龄母亲的案情和拘押现状,我国相关刑事诉讼法,国际人权法案之相关规定等。事可忍孰不可忍!请中共习近平就个案问题公开解说中共特色依法治国的依据和程序,共全国人民学习,乃致全世界人民效法和敬仰!!!(注:我在今天上午收到了某政府(拒绝露面)通过我的亲属向我发出指令:“请你在26-29号这几天暂时不要在网上发帖”。我的回应是: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是中国宪法赋予我公民的权利。本人愿意与任何一级政府双方实名制情况下就人权中言论和新闻自由进行对话!!!)
中国人权观察员 :徐秦
2015年10月25日
附:(一)、高伟,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国宝大队队长 高伟电话13904349
797 郭洪伟办案人,刑事庭副庭长,孙杰18843416669
吉林四平看守所所长王海波13614449265 郭洪英电话,13756901626
黄律师电话,13911038369
(二)、提请法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黄汉中,执业证号:11101200210818679,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地坛公园方泽轩南小院,联系电话:1391 103 8369
申请人:李国蓓,执业证号:11101200811707932,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北京市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6号楼3506室,联系电话:1369 316 6672
申请人:舒向新,执业证号:13701200110932448,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4号211室,联系电话:15866637777
被申请人: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及郭洪伟、肖蕴苓案件负责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及郭洪伟、肖蕴苓案件负责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及郭洪伟、肖蕴苓案件负责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及郭洪伟、肖蕴苓案件负责人
申请事项:
1、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及其案件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嫌疑人郭洪伟、肖蕴苓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羁押,严重损害嫌疑人身体健康的违法办案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2、责令被申请人纠正违法办案行为,变更对嫌疑人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依法查究策划、实施违法办案行为责任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黄汉中律师、申请人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李国蓓律师接受嫌疑人郭洪伟委托,系郭洪伟的辩护人; 申请人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舒向新律师,接受嫌疑人肖蕴苓委托,系肖蕴苓的辩护人。
申请人经过调查和会见郭洪伟、肖蕴苓,了解到以下事实:2015年3月9日郭洪伟、肖蕴苓母子被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4月9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5月19日侦查终结,移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5月20日,案件由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郭洪伟、肖蕴苓母子被羁押在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
郭洪伟患有“高血压三级,属极高危险组”,伴随“多发腔隙性脑梗死”等多种高血压并发症,长期偏瘫,不能行走,挪动需借助轮椅;郭洪伟母亲肖蕴苓已届76岁高龄。
据郭洪伟和肖蕴苓分别在会见中反映,在羁押期间,铁东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和四平市看守所管教人员指使、纵容羁押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严寒天气往身上浇冷水、克扣食物,强迫消费买单等折磨,铁东区公安分局和四平市看守所作为办案和羁押机关,没有依照有关规定对郭洪伟、肖蕴苓健康情况进行身体检查、在羁押期间拒绝合理医疗。
郭洪伟、肖蕴苓羁押期间,辩护律师、近亲属多次申请改变强制措施,被申请人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均没有批准。
申请人作为郭洪伟、肖蕴苓的辩护人,认为郭洪伟、肖蕴苓母子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郭洪伟、肖蕴苓的身体状况不适合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
铁东区公安分局和四平市看守所对郭洪伟、肖蕴苓刑事拘留和羁押,指使、纵容羁押人员对郭洪伟人身伤害,没有按规定对郭洪伟、肖蕴苓健康情况进行身体检查、在羁押期间拒绝合理医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2010年5月10日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郭洪伟、肖蕴苓的人身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郭洪伟、肖蕴苓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案件过程中,应当知悉铁东区公安分局和四平市看守所对郭洪伟、肖蕴苓刑事拘留和羁押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嫌疑人人身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况,批准逮捕、拒绝改变强制措施;驻四平看守所检察官对于被羁押的郭洪伟就被打、被虐待一事申诉避而不见,不行使、怠于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办案检察官的行为,具有玩忽职守的情节。
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应当知悉铁东区公安分局和四平市看守所对郭洪伟、肖蕴苓刑事拘留和羁押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嫌疑人人身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况,拒绝改变强制措施,办案法官的行为,具有玩忽职守的情节。
为此,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上述违法办案行为实施法律监督,责令纠正。
此致
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汉中
申请人:北京搴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国蓓
申请人: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舒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