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燕薪,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准予会见吴淦
申请事项:请求准予会见吴淦
事实和理由: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淦妻子宋锴的委托,指派申请人担任你局侦办的涉嫌寻衅滋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犯罪嫌疑人吴淦的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据此,辩护律师依法享有与吴淦会见、通信的权利,该权利理应得到充分保障。
此前的2015年6月29日上午,申请人通过办案警察将委托手续和会见申请书递交你局。2015年6月30 日上午,申请人领取到厦公思(国保)不准见字【2015】10001号《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决定书中称:“因吴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不准予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吴淦”。
申请人认为,你局以“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为由,不准予会见吴淦,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有碍侦查”包括四种情形:(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对照公安部的该规定,本案根本不存在这四种情形。从之前申请人与吴淦会见所了解的情况及办案警察的介绍中亦可获知,本案并不涉及国家秘密,不可能存在国家秘密泄露问题。
“有碍侦查”不准予律师会见的情形共有四种,本案是存在这四种情形,还是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你局应该给申请人明确指出。对申请人会见吴淦“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问题,也应具体指出可能性,不能含糊不清。
吴淦在今年5月27日以涉嫌寻衅滋事、诽谤罪被刑拘,在你局向厦门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涉嫌的罪名增加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后厦门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两罪批捕。
在刑拘期间,申请人会见吴淦一次,另一位辩护人李方平律师会见吴淦两次,在涉嫌罪名增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后,申请人申请会见,被申请人却以“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为由不准予会见。
申请人认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还是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亦或是“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没有禁止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聘请辩护律师,也没有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会见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侦办单位却不准辩护律师会见,辩护律师又如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见不到辩护律师,如合法权利遭到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的侵犯,又如何告知辩护律师,让辩护律师进行申诉、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只是赋权侦查机关对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非给予侦查机关运用该条款恶意限制律师会见的无限权力。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律师的会见权和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而本案中律师的会见显然不会影响案件的侦查工作。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此次提出会见申请,距离上次提出已过去长达四个月之久,即便此前若许可会见有所谓“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时至今日,此情形也应已消失,而这也是作为侦办单位的你局应当及时履行的职责,如此,方可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利。若此次再以所谓“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为借口,则申请人完全有理由认为,这是故意给辩护律师的会见设置障碍,你局长期持续不准予会见的行为,已经有碍律师的辩护、申诉、控告。
此外,根据另一位辩护人李方平律师尝试去福州市永泰看守所会见所获得的信息,目前吴淦的羁押处所已经不是永泰看守所,而其新的羁押处所,你局作为侦办单位却至今既未通知家属,也拒绝告知辩护人。这既是对家属和辩护人知情权的侵犯,本质上也是对吴淦及其辩护人会见权和通信权的侵犯。试问,如果辩护人连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处所都不知晓,如何行使法律所保障的各项权利,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申请人认为,你局应立即将吴淦现在的羁押处所告知申请人,如若本案的侦办单位出现变化或调整,你局也应立即将本案目前的侦办单位名称及具体办案人员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这既是你局的法定义务,也是申请人履行辩护人职责的前提和基础。
综上,申请人特再次向你局提出会见申请,并要求你局告知前述事项,望你局准予并立即安排申请人会见吴淦,并及时告知相关信息。若你局仍继续违法侵害申请人的会见权和知情权,申请人将向检察部门提出投诉控告,以救济自己及当事人受法律保障的相关权利。
望慎重!并请及时回复!
此致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
申请人: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燕薪律师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