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暂时不准去北京的传唤证

暂时不准去北京的传唤证
冯正虎
2015年10月18日早上我提着包出门去虹桥火车站,准备乘G116高铁9:34开往北京,但在小区通道上遇到杨浦区警察卞昕、管春华,我们一见面就心知肚明,今天我不可以去北京了。我笑着对他们说:拿一张传票出来,我跟你们走。
原来我的计划,今天下午到北京,明天周一上午去最高检察院催办刑事申诉案,下午去最高法院代理行政再审案,周二上午去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待室提交《上海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的报告》,下午去公安部催问200万的国家赔偿复议案,周三回沪。
周一下午,上海莘庄失地农民诉闵行区政府征地违法一案的原告四十几人、嘉定失地农民47人集体诉嘉定区政府征地违法一案的十几个代表也去最高法院依法提交行政再审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这些失地农民是第一次进最高法院申诉大厅办理诉讼事宜,我作为他们的法律顾问,若我在北京,当然会尽义务提供法律援助。
或许,我的举动让有些部门不放心了。有一些谣传让领导更加恐慌,在五中全会即将召开的敏感期里领导的神经很脆弱,担心出事。其实,我们是很简单的,趁早在北京办完一些诉讼事务就回沪,不会赖在北京添麻烦的。
暂时不准去北京,我获得一张新版的上海市公安局传唤证(沪公杨刑传唤字[2015]018号)。乘警车,上午8:00到五角场派出所讯问室,与警察聊天,10:30许离开。今天G116次10车厢14C号席位空着,我不去北京了。去北京办事的时间,对我是不重要的,可以早也可以晚,国保警察提前与我招呼一声,他们讲的有道理我会听从的,免得浪费一张传唤证与车票。
我对卞昕发的传唤证很感兴趣,与他们四个月不见,终于拿到一张新版的,这是第37张刑事传唤证。新版的传唤证比旧版的要求严格,新版要求填写被传唤人的涉嫌罪名,这也是对承办警察的要求,办错案要追责的。若卞昕、管春华的良知未泯、还有点对法律的畏惧感,他们在填写这张传唤证時心情也不好受的。
我很同情他们,他们也是受害者,做违法者的炮灰。我已将所有与这起假案相关的材料汇编成册《警察制造的刑事假案——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罪》,今天我与他们见面时,赠送他们一本,他们是本案的当事人,我控告的对象,有权了解本案的全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了我的控告材料,并出具收据。
卞昕签发的新版传唤证,法律条款用对了,但是发错人了,不该是冯正虎,应该是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局法官张祖联。冯正虎一直依法向法院缴纳罚金,但张法官自2015年5月起躲避冯正虎,不接收冯正虎缴纳的罚金,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我向警察举报:“你们可以去传唤张法官了,讯问他为什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大家都笑了。
明知一个假案,大家还在玩,法律没有一点尊严与权威了,我也实在严肃不起来,陪着一起玩吧。中国依法治国太可怜了,谁当一回事?
 2015年10月19日
附件一:《警察制造的刑事假案——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罪》前言
在周永康统治中国政法的年代里,坚守法律、维护公民权利的冯正虎成了维稳打击的对象,最后一次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国保警察、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囚禁在冯正虎的居所,非法限制冯正虎人身自由268天(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期间,为了掩盖非法拘禁的罪恶,2012年5月炮制了所谓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假案,用一个极其简单的案由频繁折磨冯正虎,威胁冯正虎的家人,企图让冯正虎蒙受冤狱。
事实上,冯正虎根本没有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这起法院判决原本是一起冤案,冯正虎经营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合作编辑出版一本电子书《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致使主编冯正虎遭受三年冤狱及10万元罚金。冯正虎不服枉法裁判,但尊重法律,按照法院的缴款约定,每月如数缴纳罚金,从未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且,缴纳罚金都有法院的收据凭证。
一个显然没有犯罪事实的刑事假案,可以折腾三年多,36次刑事传唤,其中23张传唤通知书是适用法律错误,抄家扣押与本案无关的私人财物,连续6次(每次半年)冻结了冯正虎2个支付宝账号、8个银行账号,故意使冯正虎无法取出足以缴纳法院罚金的钱款将罚金缴清。更加荒唐的是,检察院怕公安局,不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不作为,一再放任警察报复陷害冯正虎;法院也不敢得罪公安局,法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见冯正虎缴清罚金余款也怕,协助公安局制造刑事假案。
这个刑事假名为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实为逼迫冯正虎不可以向法院交清罚款。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冯正虎也获得人身自由。照理说,这个刑事假案也应该撤案,结束迫害。承办警察、法官、检察官都清楚这是瞎折腾,但这个假案居然还能存活三年多,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侵害冯正虎的财产与身心。
2015年8月18日,冯正虎亲自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提交状告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局法官张祖联、上海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卞昕、管春华制造刑事假案的控告状及其证据材料,接待的11号检察官依法接收控告材料,并出具收据。这份控告状是揭露这起刑事假案的终结版。
现在,这起刑事假案已真相大白,涉及到公检法。上海市公安局国保部门是这起刑事假案的实际控制人。若没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不作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默认,这起简单的刑事假案也不可能维持三年多。
冯正虎将所有与这起假案相关的材料汇编成册《警察制造的刑事假案——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罪》,请上一级公安、检察机关、法院及法律人明断,并予以法律监督,纠正错误,尊重法律,保障人权。
附件二:《警察制造的刑事假案——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罪》目录
一、《控告警察、法官制造刑事假案——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5年8月18日)
二、证据材料
1、执行通知(2008沪二中执行字第44号)
2、《冯正虎尊重法律,忍辱缴纳罚金(法院的罚金收据) 》
3、冯正虎致法官张祖联的缴纳罚金的请求书及邮寄凭证
4、《执行法官为什么怕冯正虎缴纳罚金?》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庭来访登记(2015年6月8日、6月12日、6月24日、7月2日、7月24日、8月10日)
5、冯正虎被冻结的10个账号
6、2015年6月建设银行出具的冻结凭证(存款10520.10元)
7、2015年6月工商银行出具的冻结凭证(存款40969.49元)
8、扣物收据(《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NO.0002889、No.0002890)、五角场派出所警察的白条一张)
9、传唤通知书(沪公杨刑字【2012】01003号等36张)
10、《冯正虎的第33张刑事传唤证——国保是冯正虎刑事假案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4月10日)
11、《法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冯正虎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控告状》(2015年6月28日)
12、《警察制造刑事假案,检察官司法不作为——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5年3月6日)
13、《控告上海市杨浦区警察的报复陷害——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4年5月26日)
14、《上海公安杨浦区分局警察制造刑事假案——冯正虎致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的控告状》(2012年12月2日)
15、冯正虎冤狱前后的对照图片
16、《出版无罪,法院枉法——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申诉状》
17、《冯正虎冤案的证据资料》
附件三、冯正虎第37张刑事传唤证(201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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