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诬陷门”受报复陷害人范燕琼刑事上诉状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范燕琼,女,1960年1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杨真新区5号206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综合户。

上诉事项:上诉人不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09)马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要求贵院撤销马尾区法院作出的诽谤罪认定,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杜撰了《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一文,后被更名为《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下称“网文一”)的帖子;和《闽清公安局邱副局长等十几个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母亲林秀英》(下称“网文二”),认定上诉人的文章虚构事实、纯属捏造,“网文一”在互联网上发布后,被国内外多家网站纷纷转载,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涂义铿、林宗颖、聂志雄等人。“网文二”使被害人邱吉谓、陈继魁等人的人格受到严重损害,名誉受到严重破坏,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诉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

上诉人认为网文一(是在编辑后添加两个人,一人查无此人,一人姓涂,推定涂副检察长)、网文二不存在杜撰、虚构,而是林秀英、林爱德的真实陈述记录,为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专案组彻查严晓玲之死。

一、上诉人不存在捏造事实行为,法律没有强求代书人调查核实的义务,义务代书的内容全部是根据林秀英、林爱德提供的材料及林秀英的口述而整理的,没有指使或暗示林秀英、林爱德捏造事实。

上诉人代书的第一篇诉告无门文章,没有点到本案受害人涂义铿、卢贤丁。经过境外网站编辑处理、变更了标题,添加上“重要提示”,形成了网文一,所写内容经林秀英、林斯购(2009.7.9),和林秀英(2009.8.19)比对以及林爱德(2009.6.30)确认,除重要提示外,上诉人行文均与“我妹妹和我口头提供的相符林爱德签字”。(见侦查卷(99-102/131-133)上述受害人、证人为什么不到庭质证,林秀英三次到法院外,均被法庭拒之门外,她反复讲,“她们同情我、帮助我,有罪是我”。

上诉人先后为严晓玲案写过的两篇举报材料均发给《参与》编辑邮箱,没有直接发布《参与》和其它网站。

二、上诉人与判决书所列受害人素不相识,上诉人根本不存在诬告陷害、诽谤的主观故意和目的,上诉人意在为诉告无门的林秀英代书引起相关机关的重视,希望严晓玲死亡事件能得到解决,即便林秀英陈述有不实之处,造成了影响,也不能构成诬告陷害、诽谤的罪名。一审判决突变指控罪名,认定上诉人犯诽谤罪是完全错误。

1.“网文一”(2009.6.23)深夜在互联网上发布,第二天(2009.6.24)公安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辟谣,26号就抓捕上诉人,根本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2009.4.3)相关规定。

2.根据闽清公安局《“严晓玲死亡事件”网文捏造事实严重损害我局执法公信力》(2010.3.2),网文一、“网文二”(〈2009.6.26〉,经查,林秀英不是不在家,而是躲开,由其亲属应对,当时对话,林秀英均听到,林坚持来人有恐吓威胁,而不是冷静说服)所涉及的受害人,均未出现自杀、自残、神经失常等严重后果,“贬损我局林宗颖副局长、邱吉谓副局长以及民警魏梦轩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众所周知,贬损人格尊严和名誉是民事侵权,根本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

无论公安部门违反《通知》规定,随意将自诉案件人为拔高作为公诉案件来侦办,还是司法部门,不分罪与非罪,枉法裁判,都是错误的。

为此,请求贵院撤销马尾区法院作出的诽谤罪认定,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范燕琼

2010年 4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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