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承起:官权恶意耍弄,百姓何来生路?! ——上海被强拆户王承起状告政法串谋玩权逼民、毫无协谈解决诚意!


(2015.10.15 权利运动来稿刊登)
鲁迅言:公理和正义都被“正人君子”拿走了,所以我已经一无所有。

今天,遭遇了政府强迁和艰难泣血状告过程、尤其是将再次面临被政府恶意玩耍、驱逐居所的我,才真正理解、切身体会了此话的含义与辛酸。公理和正义,对我和所有被强权驱离家园的平民而言,都早被手握重权和执掌“法”条的吏官和袍官拿去了,我的人格和尊严、私产甚至思想都只能隶属官僚、权贵的掌控。噢,尚剩一个被恩赐的狗屁、悬空“公民”称呼。

始于九十年代中期的大规模拆迁,在经历了全国尤其是上海老百姓怒声浩大、源源不绝并震惊世界的控告下,损害、违法之举恣意频施的政府,对合理归还民生、民财和合理安置分配房源的巨大怒号终在每年都有了渐进的回应和改进。最直接的体现就在:九十年代末期三口之家甚至五口之家二代人,安置到郊区质量极差的一套小二室一厅公房还要被拆迁户倒贴钱,哪怕被拆迁户原本拥有市区优良地段和面积宽大的私房。随着暴力违法强迁血案的频发和抗暴维权高潮的迭起和激烈,每年的动迁政策都在向良改善,到目前为止,即使原住市区面积小、结构稍差的三口之家,都因被搬离原市区住址和子女要成家分户而安置二套甚至三套独立住房。当然如若是憨厚儒弱之家,由拆迁方掌控的动迁“政策”此时则必又变身为欺负的利器,只是不敢再象之前那么放肆无忌而已。

我户则不幸恰处于尚不规范、官权主导的拆迁之中,更不幸的是,为此我走上艰辛苦难的上访之路,而在上海,因官方违责追究的缺失,上访老案拖着不解决是极“正常”和普遍的。

一、被强拆的我户暂居裁决房、可选房且明确意中可选房源之情况政府、拆迁方都是明知、认可的。

本人王承起,原住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292、294号,家族共有三本户口薄,同住人有本人和儿子王斌、本人父母(户主王文椿、刘素琴)和哥侄媳(户主王承伟、儿子王毅俊和媳妇),另有姑姑(户主王锦文)等8人户藉长期在内。其中294号兼居住和店面功能(有经营执照)。

2008年上海市徐汇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简称:拆迁人)委托上海中誉市政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中誉公司)对我户地块实施拆迁,认定我户共核定15人可作为安置对象,但却无理将也是同住人的侄媳——王毅俊的老婆排除。且中誉公司存在严重的恶意卡扣、威逼等行为,我们无法与其达成一致。2008年11月6日拆迁人以“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此严重损害被拆迁人权益的所谓原则,向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徐汇区房管局)提出五套房屋的临时安置方案并申请裁决;2009年2月徐汇区人民政府奉“商令”对我家实施了强迁;2009年5月22日拆迁人以双方协调未果再向徐汇区房管局申请裁决。如同本市所有其它拆迁基地,区房管局毫无疑问的偏袒和维持拆迁实施方的意见,2009年6月18日裁决人口众多的我户仅7套居住房,再加1套商铺。裁决期间,动迁组还提供了另外二个可选房源方案(见:沪徐房拆裁字(2009)第58号裁决书)。

如此毫无改善且引发矛盾的安置方案,必然不能为我们接受,2009年8月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当今中国,有几户被强拆户能在受官权主导的法院告赢官权?我们无疑又象其他数以百万计的被拆迁户那样必“输”!

此后,姑姑等近年未实际居住拆迁房的8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安置了其中的4套房屋。

剩余3套房屋显然无法解决一直实际居住拆迁房且必应单独成户的5户。因哥哥王承伟的儿子已婚,本人王承起的儿子也达婚龄(2014年领结婚证)。

为解决基本生计,2009年8月我儿和哥嫂侄无奈暂时入住房管局裁决的3套强迁房,我和父母则分别入住房管局裁决期间提供的另二个可选房源内:莘西南路155弄35号202室和莘朱路879弄42号102室。此事,无论拆迁人、拆迁实施方中誉公司还是徐汇区政府、属地街道,都是知道的,上海绝大多数因强拆而走上状告之路、无家可归的平民百姓也是如此暂时栖身的。

其后,我和王承伟代表全家至地方、中央各级部门告状。祈望早日得以解决,平安生活。

2014年底我的大龄儿子王斌领证结婚,确定将莘西南路155弄35号202室作为婚房。

因我们与政府、动迁方无数次协谈时,我们都明确告知莘西南路小区二套可选房系我户明确意中的房源之一。六年多来,政府和房管局、拆迁方都从未对我户暂栖上述房源有过质疑,从未要求无家可归的我户在问题未解决时搬出,都未告知过二个可选方案不可能作为解决方案归于我户的任何说法,包括每次节点到王承起居住的该套房源内做维稳工作和多次实施24小时监控时。故2014年11月年近花甲的我投入几乎全部积蓄19万元装修,定于2015年5月迎娶新娘。孰料2014年12月底装修刚完毕,2015年1月即收到闵行区人民法院的诉讼通知,称该房已于2011年3月24日卖于他人,现“购房”者诉至法院要求我户搬出。

二、“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做法,是严重违背相关法律和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

宪法、民法、合同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可肆意侵犯、民事权利平等和胁迫下的合同无效、……等。“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做法,实质是将被拆迁人的民事权利置于所谓“国家利益”和假此名义的拆迁人之下,受拆迁人主导。被拆迁人房屋被政府“先腾地”强拆后,非但已丧失与拆迁方平等协谈的地位,还受基本民生如安居之所、财产损失和权力恐吓等忧虑和威逼,这样状态下的纠纷“处理”,对被拆迁人会有公平、正义可言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否则就不会引发民怨怒潮。

值得指出的是:1、2009年5月20日中誉公司发于王文椿的“动迁安置方案”中,竟称“如你户拒绝与我公司协商,我公司将依法向徐汇区房管局申请裁决”。根本不具裁决申请人资格的中誉公司胆敢如此放言,说明拆迁人为达目的任由中誉公司摆布、不惜违法的事实,而中誉公司霸气、底气的形成,无疑来源于徐汇区房管局的无底线维护、支撑。2、让徐汇区房管局来裁决隶属同样区政府的徐汇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与平民间的拆迁案,显然等同于法官兼任运动员。

三、悖离人情常理的房屋“买卖”,实为官商联手对我上访告状的报复和耍弄。

“购房”者殷大卫称:他和祖父殷余荣(承租人)、父母,原居住徐汇区石晖二村83号404室公房。 2009年3月该地块动迁,拆迁实施人也是中誉公司。2009年5月31日他家即与中誉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69万元。对于补偿款的用途,具正常智商的殷大卫作如下说法:1、起诉状称:用拆迁协议约定的部分拆迁安置补偿款购买了中誉公司提供的位于闵行区莘西南路155弄35号202室(建筑面积90.53㎡)一套安置房源。2、法庭上称:用动迁安置款购买了包括涉案房屋闵行区莘西南路155弄35号202室在内的两套安置房。

另调查得知,殷余荣还拥有徐汇区东安五村18号202室的房产,目前实际居住于该地。

由“购房”者家的安置和“购房”情况,反映出如下严重问题:

1、买卖双方存在的种种不合常理、违法行为,坐实了系拆迁人串谋政法系统假“法”之名义对王承起不断上访控告实施的报复。

(1)由“购房”者殷大卫(当时年仅16岁)的自述,可证:

其一、殷大卫出示的“拆迁安置协议”或者“房屋买卖合同”是假的。试问69万余元的部分款项能买下一套价值831065.40元的房源吗?何况其买下二套房源了。

其二、法庭所谓查明2011年1月17日殷大卫与中誉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831065.40元买下系争房屋一套,完全是罔顾事实、违背基本逻辑和殷大卫证词的,是故意忽视此案中存在房屋买卖合同造假和拆迁协议造假等诸多严重违法问题。

(2)2009年5月“购房”者就与拆迁人、中誉公司签订了补偿安置款,中誉公司于2008年就具有系争房源,可“购房”者却于2011年1月才与中誉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是完全不符合拆迁规律和政策的,期间近二年的时间空白令人匪夷。请问他们这些年住在马路上吗?又有哪个具正常智商者会莫名其妙做如此巨大损失?何况还是基本的生计。完全不符常理的行为,相信稍具常识的人都能作出判断。

(3)“购房”者买房前竟然不察看房屋、不核实室内、室外结构和面积是否与图纸、合同约定一致。其现居与系争房屋同一小区,相距路程步行近2~3分钟,却号称在购房前不知系争房屋内有人长期居住。如此荒谬的做法和说词应该只会出现在高度弱智或精神病患者身上吧。

与系争房屋相距仅2、3分钟路程的“购房“者,必定知晓王承起早在2009年就已搬入系争房屋,其明知该房有争议情况下还铤而走险的购买此房之不符常理行为,只能说明其中有诈。

(4)“购房”者于2011年3月28日办下产证,其称“2011年4月底5月初(法庭上言)要办理入住时发现房屋内有人居住”,之后通过动迁组了解到王承起2009年时就已入住的事实,又再次行使如下反常:

其一、从不找“侵占”者王承起沟通和了解情况,从不要求其立刻腾空搬出;

其二、不找拆迁人兼系争房屋卖出者中誉公司交涉,要求其履行合同交出空房、赔偿损失;

其三、长达二年八个月不办理入户手续;

其四、长达二年八个月不按常规将资金雄厚、负有直接责任的中誉公司诉至法院,却将无家可归、与中誉公司有着动迁纠纷、强迁后经济困顿的本人诉至法院,且明知小区租金高达3500元以上还甘愿损失高赔偿,仅要求王承起赔偿2500元。

 “购房”者称通过原产权人、卖方中誉公司与王承起交涉未果才诉至法院,是胡言阙词。事实是无论平时协谈、节点维稳做工作,还是听证会上,中誉公司和政府部门都从未要求无家可归的我们腾房搬离被“占用”的裁决房和可选房屋,更拿不出要求我们腾房的书面证据了。

(5)“购房”者与中誉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839483中,竟然放弃对中誉公司不履行格式合同约束条款项可施予的制约权、追责权,置显失公平和巨大风险不顾,这样体贴、信任对方的“购房”者,人间难寻啊!“购房”人非智障和精神错乱者,否则该买卖合同就应无效。只能说明双方私下存在不可告人的目的和交易,从中印证了“购房”者系枪手的身份。

(6)2009年6月前拆迁人将中誉公司拥有的该套系争房,作为可选房源供我们选择并报区房管局裁决。反观同期拆迁的“购房者”家,却在2009年5月31日先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再(号称)于2011年用拆迁款买下拆迁实施人中誉公司包括该套系争房在内的房源,而不是直接签订房屋安置协议。这其中所有的反常、奥妙和规避,都验证凡经政府默许和包容的就是可行的,而无关乎法律的缺失和齐全。

中誉公司作为拆迁实施方,按经营规定其不具房屋买卖资质,拆迁房源理该由开发商提供,现其私下购置诸多房源由拆迁人作为安置房、供被拆迁人“购买”,显然与法相悖。由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理当无效。

中誉公司超越市政公司的性质和经营许可范围,在徐汇区大肆围标土地项目,转手倒卖地皮,甚至农民的集体土地也不放过,做起了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将房地产开发、销售作为主营项目,其法人徐建国已成该区最有名的红项商人,其早将国有资产蛀成了千疮百孔。

2、 “法治”口号下的法院,本质上仍是彰显权威、帮助官权张扬的淫所。

其一、即便按“购房”者称是2011年4月底才知房屋被占用,其提起的诉讼也早过时效,但法院仍违法受理了该所谓“返还原物纠纷”案(后法院更改为“排除妨害纠纷”),对我们指出此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之辩置若罔闻。

其二、法院称:“购房”者诉至法院之前,未向“占有”者提出过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现我们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故支持“购房”者诉至法院之前两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酌情考虑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起每月2000元计算。此完全浆糊的理由和违法判决更令人瞠目。

我们提出“购房”者超过诉讼时效,是指其明知房屋被人占用起的二年内未诉至法院要求搬离和赔偿,也未出具任何证据表明其不间断的通过各种途径、方法向我们提出过搬离、赔偿的诉求,现法院却模糊并偏离主向,将诉讼时效归纳成仅对赔偿诉请的抗辩,且也彻底违背了法律规定。

其三、闵行区法院判决“占有使用费”每月2000元的低赔偿金和案件受理费由“购房”者负担1220元、王承起负担1300元,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徐汇区法院对此案中房屋买卖是否真实心知肚明。否则,哪有让被损害者承担部分诉讼费的道理?

3、本人暂住是政府和拆迁方同意的,“购买”者向本人提请赔偿和搬离是无理的。

裁决房和可选房源都曾经徐汇区房管局以“先拆迁后腾地”作为临时房源提供给我们选择,中誉公司此种非法谋利并严重损害百姓权益的做法,还得到了政府的支持。我们全家被逼进裁决房和可选房暂且谋生实出无奈,否则就是进一步逼无家可归的全家老少在天安门安睡了。故我们暂居于此合乎情理法理,也是政府部门应该给予的最基本人性措施。我们决非“占用”。

常言道:无声即默认。房产系大宗财物,房屋产权人明知“占用”却从未要求其归还、搬离,其多年默认的行为,本身也确认和坐实了允许我们暂时使用的事实。故无权要求王承起未被通知搬离前使用期间的赔偿等诉请;“购房”者要求我们搬离的诉讼对象也理当变更为允许王承起使用系争房屋的中誉公司,最起码应将中誉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调查。

在本人上访途中,曾亲临和无数次看到寻不到出路的访民被首都或地方当局动辄制“罪”整治,比如:本人就因行使合法控告权而被枉加罪名行政拘留3次、刑事拘留1次,公检法早成为狗官们张牙舞爪的仆从和利器。可此事件中,无论中誉公司,还是徐汇区政府都未要求警方出拳制止“侵占”、驱逐“侵占”者,是他们突然“不敢”动用公拳了吗?非也!只能说明他们对我们理该享有五套安置房和王承起对系争房屋认可的心知肚明。

综上悖离常识、法理和人性的种种言行,都指向:1、中誉公司和拆迁人、政府相关部门拆迁过程中存在严重造假和违法行为;2、该系争房屋的买卖存在严重猫腻和违法事实。3、“购房”者纯系中誉公司和政府的枪手,是官商联手串谋、恶意耍弄、报复告状冤民;4、明知系争房屋为王承起家意中的房源之一,且儿子结婚化费巨额装修才刚完工,就及时出此恶招,证明政府非但毫无解决诚意,还如狼似虎地妄图再次“吃”民吞利、逼民绝境。

而玩权耍民、倒行逆施的手段,决不会教化出让官方异想天开的屈从者。一无所有的我们,哪怕遍体鳞伤,都只会抬头向前直至公理、正义的回归!

王承起  2015年10月12日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西南路155弄35号202室,邮编:201199,手机:1381788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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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递:上海、中央各级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各级政法系统;各级全国人大;社会各界和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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