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庆案辩护词


陈树庆案辩护词
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和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树庆爱人的委托,指派刘书庆律师和付永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庭审,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基于自由心证来裁断该案。
我们认为我们当事人陈树庆的行为并未超越一个合法公民的行为边界,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检方指控我们当事人所谓“犯罪行为”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发表22篇“颠覆”文章,多数有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字样或者以之为落款;二是参与黄山会议;三是发展民主党党员;四是给过世的民主党人送花圈,参与给狱中民主党成员家属救助捐款。
针对这22篇“颠覆”文章,检方将之罗列出来作为指控证据,除了庭审时只言片语的摘读部分对政府和政治人物的激烈批评,并未点明文章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逻辑关系,证明发表这些文章与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性质的同一性。
到底是这些文章的内容在颠覆政权,还是上面的署名或落款“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这几个字,还是发表的平台(所谓外网),抑或是三者同时具备?检方并没有说明。
如果单看内容,这些文章确有对政府行为或者个别政治领导人的激烈批评,但与颠覆风马牛,陈树庆文风朴实无华,从不虚文矫饰为文造意,他是典型的文以载道,无意以文传世,其写文章着眼对社会问题探讨,具有强烈问题意识,体现一个知识分子忧国忧民的情怀,一封海外华人的求助信可以让他殚精竭虑呕心沥血写出一篇156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修正草案的说明主旨及依据》长篇报告,并据此制定出一份逻辑严谨、条文清晰完备,极具操作性的《国籍法修正草案》,其核心内容是希望国家遵照国际惯例允许双重国籍,然后他邮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领导人,希望能对国家立法有所裨益。
22篇文章中第一篇是《要求全国人大审议并规范对外经济援助及政府投资案》,该文核心观点是对外援助及政府投资的财富取之于民,要量力而行,援助前应当听取民意,要经过全国人大审议批准,且要考虑援助的效果,必要时附加政治条件以促使受援国持续的政治社会进步。要求全国人大审议本就意味着认可现有体制,在体制内寻求改良进步的目的。
树庆写文章习惯索引参考文献并附录,而非大而化之泛泛而谈,
这与他个性朴实做事踏实严谨理性不眼高手低好高骛远高度契合。
他QQ个性签名一栏,是“吾乃一兵,矢勤矢勇,尽信尽忠”12个字。
这种行事作风的人,写这种制度改良建议类文章的人,说他脑后有反骨,有意颠覆国家政权,逻辑是否过于强大?
至于文章出现在外网,首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些文章系树庆自己联系外网编辑或者自己张贴,此外互联网时代,网站刻意区分内外无助于信息流动,何况现有法律并无禁止将文章发表在外网的条款,再者鉴定一个网站是否外网的标准并不明确,互联网的根服务器都在国外,理论上除了局域网,面向全球用户的网站都是外网。
至于文章中含有的“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的字样或落款,按树庆的说法是为了扩大文章的影响力,以个人名义发表显然不如以一个社团的名义更能引起人的重视。
行文至此,回顾本案检方指控的四项所谓犯罪行为,几乎都有赖于一个立论的成立为前提,即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是一个“敌对组织”。
那么,该社团是否是一个敌对组织?或者更准确的说是否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敌对组织”?
树庆案卷中,确实附了一份据说是公安部的文件,抬头为“确认中国民主党”为敌对组织,上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印章。但辩护人以为仅凭这份文件就将一个社团定位为“敌对组织”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因为这份文件没有时任公安部部长的签名而缺乏形式要件,而且该份文件并未向不特定第三者公开,只是公安部的内部认定。如果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则应当向相对人告知处罚的事实和理由,而相对人有权提起复议和诉讼。如果它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则在出台之前应该经过听证等程序,且出台后不特定相对人可以就该文件向相关权力机关提起合宪与合法性审查。问题是这份文件从未向社会公开。以一份从未公开的文件作为处罚依据,甚至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从法理角度,当一个人因为加入某个社团并以该社团名义活动就可能涉嫌犯罪时,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对该社团系“敌对组织”的认定依法应是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的职权,而且应当出台普遍性法律规定来界定何为“敌对组织”,防止暗渡陈仓的剥夺宪法保障的公民结社权的实现。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考虑到中国民主党同时多源的发起历史且相互间互不隶属的客观事实,对中国民主党的“敌对组织”定位是否必然适用于“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
在庭审时,公诉人为了给我当事人涂抹上颠覆国家政权的色彩,根据一位证人询问笔录中几句话就推测有一个民主党章程,里面有废除一党专政的话语。而且该章程都没有入卷,检方也没有说明这份章程的来源,什么时间由谁发布的,证据如何调取的。然后就推断树庆是服膺该章程的,然后就指控树庆是有颠覆政权意图的。
而且这种自动对号入座是否默认中国是一党专政呢?至少从字面意义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来也应该是共和政体。
树庆性格敢作敢当,但做事理性不鲁莽,他所认可的从不推诿,但他没做过的、不认可的他也不会为了增加自己的悲壮色彩去违心的承认。
案卷中的确有份民主党的章程,系1998年从浙江民主党人祝正明住宅处搜查获取。但这份章程中并未有“废除一党专政”的话语。其章程反倒有“中国民主党以非暴力的、和平的、理性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提倡以文明对话方式解决任何争端和分歧,反对恐怖活动”及“中国民主党倡导有序的社会变革,反对骚乱和打砸抢,反对以暴力对抗暴力,支持经济建设和代表民意的经济改革,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倡导建立所有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的内容。
而且诚如我当事人在庭审时所说,一个人加入某个社团,不可能意味着他完全了解掌握或者认可其章程,在中共的发展过程中,有多少党员都是农民出身,其文化层次决定其不可能理解中共的章程,甚至有没有条件见过该章程都难说。而具体到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树庆说他们一直坚持无组织无层级无入党仪式的发展模式,一个人只要认可民主宪政理念,如果认为自己是民主党人他就是,自然退党也无需向任何人声明。因此本质上她只是一个理念共同体。
考虑到民主党多源并起且互不隶属及松散理念共同体的特点,一个民主党人无法约束其他的民主党人的行为,自然也无法约束别人发表一个激进一点的章程和行为。
因此检方提供的那份章程不管是否存在,与树庆毫无关系。如果检方想证明树庆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应当从其个人行为着手,看其个人行为是否触犯了刑律,而不是从一份来路不明的章程,也不是从互不隶属的其他民主党人的行为来推断。事实上,从树庆文章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其理念,其向别人介绍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的章程也从没有那种激进的话语。因为树庆是个有家国情怀而非唐吉可德的知识分子,他既是勇敢的又是理性温和的。
而令人感到悲哀的是,检方一直以来就是凭借这一有悖于“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法制原则来构陷树庆。他们将黄山会议作为树庆的一个罪证也鲜明体现了这一点。其牵强附会无端勾连足够让人感到震惊,比秦桧的“莫须有”更为无耻。
事实上,树庆从未参与所谓“黄山会议”,对“黄山会议”也完全不知情,在他未与会的情况下被选为“理念”(副主席),事后也无人告知他这一切。从理念上树庆反对这种做法,这并非因为恐惧,在树庆看来,当前政治条件并不成熟,且这种小范围选举代表性也不足,所以他告诉辩护人,他不会接受这种冠冕。尽管树庆对此完全不知情,但在庭审时,他却并未过多强调这点。而是质疑“黄山会议”与颠覆政权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再一次体现了树庆的担当。
检方对于树庆没有参与“黄山会议”且对此完全不知情也心知肚明。但在辩护人质疑仅仅因为树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选为“理念”而让其承担不利后果于法无据后,公诉人竟然说“我们没有说被告参与了黄山会议,但他在没参加的情况下被选为副主席说明他在这一组织中的威望。”
一个人有威望竟然成了罪过,真是欲加之罪。树庆威望高是因为他资历老、付出多,因为他急人危难急公好义,因为他多年来一直秉持温和理性公开的原则在法律限度之内做事。
威望高低是他者的看法,我当事人无法左右。不能因为一个人威
望高就认定他有政治野心和威胁,就认定他在预谋颠覆政权,就预防性打击和惩罚。
至于指控树庆发展党员。树庆并未推诿责任,直言说任何一个民主党人都有责任将认同本党理念的青年才俊吸收进来。这几个人主动联系到他,他就有义务向他们介绍中国民主党的章程,让他们了解自己的社团,至于其是否加入,作为成年人他们会自主决定。
正如辩护人在本文前面所阐述的,尽管公安部将中国民主党认定为一“敌对组织”,但这种认定因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而无效。我当事人基于宪法保障的结社权及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认定发展党员系结社权应有之义。
从庭审询问我当事人得知,“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在成立之初曾尝试去杭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民政局以超越其职权未给予办理。这实际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设置障碍,政府本应当为落实宪法权利制定配套的法律规定。且注册不成功不代表否认宪法权利的存在,也不代表这一社团就是非法。
在树庆眼里,一个没有注册成功的社团,也是一个合法的社团,只是对外不能以该社团名义承担法律责任而已。作为一个社团,吸收社团成员正当合理,同理以社团名义参加社团成员的葬礼,并送花圈吊唁,为生活陷入困顿的社团成员家属捐款聊表心意,也并无违法之处,更遑论犯罪。
从程序方面,合议庭也有严重违法,除了树庆三位近亲属,不允许树庆的亲朋好友旁听,违反了公开庭审原则,在庭审前本案辩护人多次要求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而且有多位证人主动联系到树庆的家人表示愿意出庭,在庭审中辩护人也一再申请让这些证人出庭,都没审判长无理驳回,这对查清案件事实极端不利,令人深感遗憾。
结语
从概念上,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此处的“组织”意味着为实现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而有针对性的对人员和资源协调、管理和配置,要完成该“组织”过程,要依赖有层级的组织架构,依赖于有人跟随和听从,而这必须有相应资源来保障。而此处“策划”则必然伴随对颠覆政权行动方案的设计、谋划等;至于“实施”则是实际的颠覆政权行为。
可是仔细审阅全部案卷,辩护人没有发现任何一项能证明我当事人有颠覆政权的组织、策划、实施的证据。检方也没有指出到底哪些行为是在“组织”,哪些行为是在“策划”,哪些行为是在“实施”。他们只是笼统的指控我当事人在颠覆国家政权,以一种诛心的方式认定他有预谋,然后给戴上一顶大帽子。
事实上,树庆对政府的严厉批评其目的在于维护人权推动社会有序进步。他无意也没有能力来颠覆政权,其发表的文章有批评无煽动,带有鲜明的问题意识,而且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是一种松散的理念共同体,其根本没有形成一个有行动能力的组织架构。至于“在野党”这种说法也只是一种真实状态的描述,
“在野”这个词古已有之,其意在描述一种处江湖之远的非执政状态,就如同说一个人不在朝即在野,并无一种“彼可取而代之”的野心,从其章程可以看出,最初的民主党人就清醒的将社团定位为执政党的监督者。从应然的角度,树庆坚信发展社团成员是结社权应由之义,并不违法。但无需讳言的是,这些民主党人也是考虑到中国的政治现实,其影响和发展党员的方式都比较克制,甚至某种意义上是被动的,这可以从王俊良、陈钢、孟小荣等人证言看出。
纵观整个案件,如果宪法和法律足够权威,我当事人当然无罪。树庆在07年就曾因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坐过四年的牢狱。而参加中国民主党这一“敌对组织”并以该“组织”的名义发表文章就是当时判决其有罪的原因之一,甚至是判刑的最终原因。距离他刑满释放刚刚过了三年,再次被追诉,而且从煽动颠覆升格为颠覆,而据以追诉的所谓“罪行”表面上看与07年有区别,但本质却是相同的,都与参加“敌对组织”存在莫大关联,而“敌对组织”的认定却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且根本上可能也是违宪的。这是否是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背?
对于一个矢志于捍卫人权推动社会进步且经历过牢狱淬炼的人,再枉法判他几年也无法挫折其意志,除了禁锢他的身体,除了损害国家的司法权威,除了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除了让普通人变得更犬儒,将一无所获。
古人说虐行则怨积,德布则功兴,百姓以德附,且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慎之。
辩护律师:刘书庆 付永刚
2015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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