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南粤有个案件宣判,引起轩然大波,倒不独因为该案嫌疑人的知名度及由此带来的高警戒级别,而主要因为法官的制度创新,法官在宣判前突然告诉辩护人他们发现嫌疑人还构成另外一项犯罪,依据的是已经查明的事实,法官要求律师发表意见.律师闻所未闻自然抗议,并试图指出这一行为的违法之处又被粗暴打断.
结果不出所料,法官完胜,成功宣布嫌疑人不仅构成公诉人指控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且也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决结果甫一出来,在律师微信圈炸锅.瞬间”无耻”和”极端无耻”在风中飘.但也有技术派律师举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一本书,以证明法官并未违法,而且还是充分尊重了辩护人的程序权利,律师不熟悉程序,指控法院胡作非为,这不会让法官更同情.本案错在辩护人庭审策略失当.
本人学问浅陋,但对该技术派律师观点不敢苟同.
第一,该律师支撑其观点的是一本书,且人家已经说明了只是”观点的集成”,写书的人工作在最高法院但不能因此就代表最高法,他们只是一个叫”<人民司法>的研究组”,而且其结论也只是”认为”.说白了就是一个小组的观点.其法律效力几何,作为律师群体就不必说了吧.
第二,我们不谈自然法,就谈实定法的<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判决一个人有罪要经历公诉人起诉,给辩护人准备开庭时间,开庭要经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和最后陈述阶段.法庭调查核心是围绕犯罪事实由公诉方举证,用证据说话,这些证据不仅要证明是嫌疑人所为,而且要要证明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同时也要证明该证据与指控的罪名之间的关联性,这才是完成了举证过程。
说的更明白一点,即一个证据被举证证明嫌疑人构成A罪,哪怕他事实上也构成了B罪,在公诉人没有就该证据与B罪之间存在关联性说明之前,不能想当然认为对B罪也完成了举证,当然更没有法定的质证环节。
众所周知,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方会重点从犯罪构成角度进行论述,而犯罪构成理论本就是围绕着某罪来构建的。脱离了具体的指控罪名,法庭辩论就是无的放矢。
由此可见,在宣判前新增罪名极其荒诞。这等同于剥夺了嫌疑人的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也包括最后陈述的权利。
再联想到判决书都已经打印好了,事实上辩护人如何说都已经无法改变你的判决结果,甚至他们的理由都根本无法得到反映,就更显得司法之颟顸。
总之,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的制度创新只会败坏人们对司法的信心,破坏司法的可预测性,在历史上留下笑柄。
刘书庆律师草就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