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宏英实名举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公、检、法同案不同性,执法严重违背事实


(2015.11.19 权利运动来稿刊登)
  我叫郭宏英,女,汉族,身份证号220303196608302028,现年50岁,下岗职工,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海银花园小区,联系电话13756901626
    在全国司法公开公正的今天,我怀着无比悲愤的心情,说一说我哥哥郭洪伟11年前在吉林市所发生的民事经济纠纷一事,在今天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衷望得到帮助与呼声。
    11年以前,我哥哥郭洪伟因承包吉林火电医院总公司第三卫生服务站与发包方发生民事经济纠纷,在吉林市公安局干预和保护包庇下,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经吉林省公安厅、吉林市公安局、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等领导多方协商以弥补其个人投资33万元初步得以暂时结案(以息访协议为证)。
    2012年我哥哥郭洪伟及母亲肖蕴苓就2005年被吉林市龙潭区法院错判我哥哥郭洪伟挪用公款一事,因内情涉及官员腐败而导致多次向上级机关反映申辩,至今未得到依法正确答复。
    2015年3月9日,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以敲诈勒索之名枉法扣押我哥哥郭洪伟及我母亲肖蕴苓,4月9日被通知以敲诈勒索罪被捕,关押至今。
    现就吉林市公安局、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对11年前所因承包诊所而造成损失的赔偿款项定性问题提出质询,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给予公民合法利益和权利的保障,寻求各级司法机关给予依法明确答复。
具体如下:
1、2012年,吉林市公安局对郭洪伟与吉林电力医院总公司签订的承包诊所民事经济纠纷之事已做明确答复和处理意见,并合法呈请申报由吉林省公安厅程凤林处长、吉林市公安局运保华副局长、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领导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对郭洪伟原个人投资33万元进行救助补偿。(附有:息访协议为证)
2、2015年,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以莫须有罪名张冠李戴枉法定性为因挪用公款而补偿33.8万为由,给郭洪伟定性为敲诈非法所得并以此罪名于2015年5月19日起诉到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附有: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起诉意见书 四东公刑诉字【2015】0043号)
3、2015年,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于2015年5月20日又以郭洪伟就2012年承包经济纠纷所获得合法个人投资补偿33万一事定性为敲诈而公诉到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附有: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起诉书 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50号)
4、开庭情况:2015年8月18日,四平市铁东区法院以刑事敲诈一案开庭审理(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15)字印第51号);2015年10月22日再次以此开庭审理(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15)字印第51号);以上两次开庭均无任何司法解释未实质开庭而宣布延期审理。2015年11月10日,第三次再次开庭审理(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2015)字印第51号),在郭洪伟身体极度虚弱,依靠急救人员在场输氧而勉强到庭参加庭审。因缺氧而造成的大脑不能正常考虑控方所提出的各项控告而导致法庭再次休庭。对于一个身体极度虚弱,靠吸氧而维持生命的残疾人,铁东法庭连续三天无实质内容的开庭审理。
    在全国法制建设公开透明的形势下,作为11年前的同一案件,为何四平市铁东区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产生性质截然不同的定性原则?吉林市公安局,以民事纠纷而处理、妥善结案。而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为何张冠李戴,把吉林市以民事纠纷处理的结果在今天定性为刑事案件?而且是定性截然不同的两个案件?试问:刑法条例有何特殊规定?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在明知案情为民事经济纠纷却定性为刑事提起公诉;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在明知案情由民事经济纠纷众多原因情况下,以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试问:法庭立案审理案件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而认真审核立案?
    为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为见证司法公正,恳请司法界朋友及媒体给予帮助与呼声。感激!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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