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凡事情要变好之前,总归要出很多幺蛾子。如同一颗疮要好之前,必须先出脓水。据说政府要推广律师分级制度,高级别的律师才能在高级别的法院出庭。从报道中陈卫东教授透露的信息,说律师等级制度的改革有可能在明年进行推进,届时可能对律师执业的法院进行部分限制。从我看来,陈卫东教授一向是政府投之以桃,而陈教授报之以李的人。所以,陈教授释放的信息,其实是不容忽视的。而且,从最近对死磕律师规制的立法看,这样的律师分级制度,政府极可能会推行。一叶落而知天下秋,弗兰西斯福山有幸被接见数次,福山提倡治国三大件之强政府执行力,确实是我国政府所喜欢的。(其他两大件是法治和问责制,国家能力不是不重要,福山强调了这三者的平衡),袁世凯以前不也借古德诺的口推行帝制,但古德诺也由自己的体系。
这些东西都是以西方国家也有的名义推广的。如同刑法九修正案的扰乱法庭秩序罪一样,理由是西方也有藐视法庭罪。至于西方的法官之独立于党派,法院内没有党委、没有闹访,没有政法委之类的,就完全忽略不顾了。反正拿来主义,都是为我所用。即使西方没有这玩意,他们也可以从古代中国的最优秀的文化中汲取。如果以刑法修正案九来评定,贵州小河案的辩护律师,估计可以抓好多。因为木偶法官检察官在法庭上,多少总归有点被人鄙视,一旦鄙视流露出来,就会因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不听法庭制止,最终律师和他的被告人关在一起,当然,好处是这样肯定解决了这个律师的会见难的问题。
我国的律师制度,建立时是苏联式的,改革开放后,律师从数量和质量上看是美国式的,律协本质上依然是苏联式的,虽然苏联已然不在人世,但仍不妨碍既得利益者的小车不倒自管推。德国日本的律师,考试进入门槛高,人数精当,而美式律师进入门槛相对校对,当然,依然比中国高。我国现在大学三年级就准备司考,毕业后实习一年,即可成为“大夫”看病,而美国是四年本科,三年法学院,如此七年,律师依然泛滥。不用说中国的四加一体制了。如果律师协会是自治的、公正的,推行分级制度,以年份资历来分,似乎也未尝不可,犹如藐视法庭罪,在一个法庭有尊严的地方,也不会被滥用。在中国,威严的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最终要听审委会的,审委会要听政法委的意见,反腐案子还有纪委这个老大哥,如果把这个讲给法治国家的法官听,第一反应都是,哦,My God。
中国的律师协会鲜有直接选举的,大概就深圳直选,但篮子里的苹果,要司法局选挑好,和前阵子香港特首选举一样。如某大城市,是先选律师代表,代表选理事,理事选常务理事,常务理事选会长。非常精妙的选举制度,确保政治坚定、领导放心的律师当选。地方律协的领导是全国律协的班底,这样的情况下,进入全国律协的大佬们,多是律师中政治正确,社交娴熟,精致的商业律师,(虽然其中确有少数行为正直者)。当需要底层律师需要支持的时候,他们会沉默,甚至有的会落井下石,如李庄案中的某市律协。如果律协主持了律师分级制度,或者司法局控制了分级制度,就类似市场上规定了馒头店,必须认证,一级馒头店可以在闹事区卖,二级的在非闹市区,三级的,只能在郊区卖。这认证机构,利益太大了。老百姓也无法选择自己要的大眼包子,只能吃庆丰包子。
很多年青律师,工作五年以上之后,他们的天才能力显露出来,有的甚至很容易地超越了干了几十年的律师,如果但以资历论,往往对他们不公平。因此,律师分级制度在目前这个律协来说,他们往往缺乏代言人,因为他们实质上也没有代表 选举权。选举往往是事务所为单位的。另外,如果一个高级律师可以到高级法院执业,他的助手可未必能搞到高级律师证,就无法到高级法院出庭。就像打仗一样,林彪成为军团长才几岁?毛委员成为一大代表才几岁。律师的经验确实需要积累,但律师分级出庭制度,恐怕要有科学合理的制度下才能做到公正。什么时候法官、检察官都只忠于法律,律协可以普选的时候,其实,我也不反对某些特定级别的法院,如最高法院,去设定什么律师能出庭的资格。
看报道中陈教授说,律师是这次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想想最近司法改革,很多年青精干的法官检察官从机关里出来,看来改革两字却有魔力。以前说改革来了,都指望,现在说改革来了,撒腿就跑。不过上海总算有一个据说千万创收的律师进入法院,确实成了受益者。专家说,改革开放的经济改革,大家都是受益者,而政治改革,往往是政府限权民众扩权,此消彼长。对于中国这么一个大国强政府来说,改革就是看,政府是否让权,现在的律师分级制度,给政府或者二政府多了很多权利。让市场本身可以决定的,交给政府,是改革还是倒退,是很清楚的。不过,如果给陈卫东教授的话加五个字,可能就对了。这五个字是:小部分律师。其实,这些人往往是拥护分级制度最有力的人,甚至可能就是制度制定者。
但笔者看见,大多数律师反对这种分级制度。如小阿瑟等著的《中东史》中提到:这些改革家引发了其他难题。如果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缺乏共同的价值体系,现代化能够继续吗?(页258)
当事人不是傻子,如果他的案子很重要,到了高级法院,必定会请一个自己信得过的律师。如果政府规定只能在几个萝卜里面挑几个,只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我认识不少一级律师,不少都已经颤颤巍巍,且不熟悉当下法律。说不定开庭都带一本《经济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