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清律师:张圣雨案情况通报


张圣雨(张荣平)定于2015年11月13日上午9时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仓边路28号)13庭开庭,原经办法官为:丁阳开,现变更为:王婧。昨天(2015年11月11日)下午我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张圣雨。首先,他坚信自己不仅无罪,而且对中华民族有功;其次,他要我转达他:对外面朋友的关心和声援表示感谢!
另:在会见时张圣雨向我披露了其悲惨遭遇:“因我脚有病,不能站,而管教又要我站着值班。2015年9月11日我就向他们申请要求晚上值班时坐着,他们首先同意了。后来有一天晚上我值班时坐了一下,被一位管教发现了,就要罚我再加一个班,我不同意。就说要见所领导和驻所检察官。我按报警器,按了好几次都没人理我。我说要见驻所检察官,他们说驻所检察官不愿见你,没空。”。为此,我又不停地按报警器,按了十几次,主管跑到监室门口威胁我说如再按一下就给我带脚镣。我说‘向驻所检察官投诉是我的正当权利,凭什么阻止我见驻所检察官?’我就又按了下报警器,他马上就拿一付脚镣手铐给我驻所检察官戴。在给我戴手铐时,我火了,就一拳一脚把这个主管打了。其他的管教(有10几个)跑过将按到在地下,对我拳打脚踢,打得我头晕眼花,他们主要是用脚踢我的头。(当时没记住警号)。后来就将我送到禁闭室。戴背背枷6天,(说明:背背枷就是将两只手绑腰中间),脚镣定在一个固定的地方。整个禁闭期间没有洗脸、涮牙、洗澡过一次,没有换过一次衣服。整整6天没有大便过一次。拉尿都是别人帮忙。开始报警时领导不出来,给我脚镣手铐后领导就出来了。一个自称是驻所检察官的人,问我有何要求,我说没有过分要求,我脚痛,连这点要求不能满足,你们这样管理也太没人性了,他说要我到医生那里去看病,我说医生看了好几次,医生既没说我有病也没说我无病,只是要我按摩。医生说我的病是坐骨神经。他说你有病可以反映,但打管教是不对的。我说我的脾气是有点燥,但我向领导反映是我的权利。后来驻所检察官就说:你是个好人,就是脾气太燥了点,一根筋;先在禁闭室呆几天,何时想好了,何时来找我。第二天,该驻所检察官,还有另一个管教又来看我,来做我的思想工作。在里面很难受,手绑着不能动。关了6天禁闭之后,2015年9月17日就将我换到另外一个监室。另,我在里面写了15页我的改革建议,主管说会通过内部渠道寄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改革研究机构)。”——刘正清律师

附起诉书: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穗检公一刑诉[2015]197
   
被告人张荣平(化名:张圣雨,网名:一路有雨),男,19694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219690404611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古楼乡苗元村12组。1997121 0日因犯抢劫罪(未遂)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213日刑满释放。2014103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11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荣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5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0年开始,被告人张荣平受境外自由思想的影响,出于对社会现状的不满,萌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想法。
20117月起,被告人张荣平在其名为鬼屋QQ空间先后发表《我们的民主不是梦》、《建党》、《人民致九大长老的公开信》、《民主革命简议》、《正义盟攻略》、《正义盟名单》、《正义盟组织纲领及发展计划草案》、《民主正义联盟网络销售筹资办法》等文章,恶意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宣称以和平的方式宣传和推动民主运动,最终废除一党专政,建立多党制民主政府,煽动筹集资金成立正义盟组织颠覆国家政权。上述文章阅读量为3149次,转载148次,评论71次,分享31次,点赞26次。
201251日,被告人张荣平印制200份写有我不是猪起来反抗吧,我们不要做猪!只有废除这种腐朽的专制,实行民主才能做一个有尊严的人等文字的宣传材料,纠集他人准备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散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被取保候审。
   
2013
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荣平先后纠集他人在广州南方日报社、广东电视台、广东省政府门口、广州地铁宝岗大道站D出口处、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人行桥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拉横幅、举牌、叫口号,宣称拥抱自由,走上南方街头拒绝黑暗,迎接光明打倒共产党,消灭独裁政府,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并将上述活动情况的图片上传互联网,制造影响,企图以此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2014103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荔湾区环翠南路附近将被告人张荣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的移动电话等物证;
   
2
.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宣传材料、QQ空间内的文章、网络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材料等书证;
   
3
.被告人张荣平的供述与辩解;
   
4
.证人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5
.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6
.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
.被告人张荣平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共三册、光碟七张。
   
3
.证人名单一份。
   
4
.查获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
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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