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微博六百余字,被控两罪,已囚19月,够重。基于共同的微博网友身份,我有义务和责任为浦辩护。
一、以人类固有的良知和常识辩护,以七微博为证指控的两罪不能成立。
二、依据宪法35条41条赋予公民的权利,七微博未超出宪法的赋权范围;只是言辞激烈,存在不妥!
三、证明煽动民族仇恨情节严重的事实不成立
涉四微博对政府民族政策批评,非煽动民族间的仇恨。
2012年1月25日连发两微博,对藏疆民族政策批评,为“同一行为”。二年后的2014年3月2日微博,针对昆明暴力事件评论,又是“一起行为”。两个月后的2014年5月1日微博,对疆政策反思评论,是另“一起行为”。
三个时间四条微博,评论所指的事实完全不同,当属三个独立的行为。三个行为,无法找到主观故意完全一致的联结点;四微博断续时跨二年多,且评论的事件相互独立,在客观上没有关联。
将三个在主观上、客观上时间和事实完全不同的独立的行为,串联成一个犯罪事实来指控,满足刑法249条中“情节严重”的要件,没有法律依据。
四、证明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事实不成立
起诉书称,被告“以侮辱性语言,对相关人员田某某、申某某等多人,肆意辱骂,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后转发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涉三微博的发出日期:2011年7月29日(疑与田某某有关),2013年1月31日(疑与申某某有关),2013年7月26日。而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2013年7月22日起才开始施行。
罪行法定,前两微博应依法排除之。如此,指控对田某、申某有损的微博无法构成犯罪。仅剩的2013年7月26日微博也不能指控犯罪事实!
首先,此微博没有涉及起诉书所称的田某、申某。仅涉项平但起诉书未提及。构成刑法293条的本项指控,必须三要件:一是辱骂他人。浦确有“他妈的”国骂;二是情节恶劣。仅此一条微博,何以“情节恶劣”?三是破坏社会秩序。网络是虚拟空间,与破坏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秩序岂能占边儿?
请注意,起诉书在认定事实部分,也只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既未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也未称破坏社会秩序。
法国大师孟德斯鸠说: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浦的自由人权当受宪法法律保护。此若构罪,天下人危矣!为了正义,同为网友,我不能沉默。
法律人童朝平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