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冯正虎于2015年10月5日在上海浦东机场被禁止出境,边检警察告知:接到北京市公安局的口头通知,你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北京市公安局有什么权力可以限制上海市民冯正虎出境?冯正虎以身作则坚决维权,若精通法律的维权人士自己遭受违法侵权都不愿奋起抗争,还有什么胆略与能力去为他人维权?
冯正虎又一次被逼上为维护公民出境权利而抗争。10月8日向北京市公安局索取不准出境的通知书,同时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20988524214)向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是,上海官员没有北京官员大气,会玩小聪明耍无赖,装傻到底不回答。当然,冯正虎也是上海人,刁劲很足,一追到底。
11月27日冯正虎亲自去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提交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起诉状,童庭长接待并做了一个笔录。11月29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82289453408)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邮寄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等待立案预审。
起诉状
原 告: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法定代表人:施 健 职务:站长
住址:上海市申滨南路666号
邮政编码:201106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责令被告对原告申请的信息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0月8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编号:1020988524214 )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3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内容分别为:
1、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决定冯正虎不准出境的文件编号。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决定冯正虎不准出境的文件原件。
3、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浦东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具体实施不准冯正虎出境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或证明书
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原告,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邮局凭证,被告已于10月10日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表。但是,被告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当场给予答复;被告收到后,未在规定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也未告知原告延长答复15个工作日内。
显而易见,被告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原告对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秉承公正的立场,依法独立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得到正确贯彻实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5年11月27日
附件: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冯正虎2015年10月8日向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4)、(5) 。
3、2015年10月8日向被告邮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EMS凭证。
4、2015年10月10日被告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邮局凭证
5、《曾经不能回国的冯正虎又遇不能出境》一文及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