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追赶你的囚车,你可看见我?

今天,两个案子开庭,牵动人心。

一个是浦志强案庭前会议。

浦妻孟群穿着二十年前浦买给她的粉色羽绒服,站在法院大门前,在北京红色雾霾警报中,扎着鲜艳的黄色围巾。就想让途径门口囚车里的丈夫,看见自己,哪怕只是一秒的回望。老浦身陷囹圄一年了,今日庭前会议,检方起诉寻性滋事和煽动民族分裂的证据,还是只有七条微博。

看浦妻写今日之感受,我泪流满面。
因为在过去的几年,父案四十七次庭审,我每每也在法院门口奔跑追着父亲的囚车,哭喊。
父亲在囚车里,我在后面伸手呼喊奔跑。被非法强拆抢劫一空后,被报复扣罪的父亲在看守所羁押三年都定不了罪的日子里,我和他始终相隔高墙囚车。

今日对浦志强的审判,不只是在审判浦志强,也是在审判亿万网民,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另一个令人揪心的案子,是我的朋友孟海霞夫妇。

孟海霞因父亲租赁经营的加工小作坊被强拆,父母腊月天被扔河中,后依法诉讼拆迁维权的。
去年在被村干部维稳包围家四周多日后,环保以涉嫌孟夫妇在孟自家院墙四周河堤填埋污染废弃铝灰为由,被环保执法,后以妨碍公务先行拘捕,后涉嫌环境污染和妨碍公务被移送审查起诉。今日开庭。

与海霞相识,源于拆迁维权。
她是个极热心的人,婆婆亲戚朋友对她的评价很好,她为人善良爽朗,与老实巴交的农民老夏结婚后,养育女儿,种田还债。普通的农村夫妇。因拆迁,学习法律,行政诉讼依法维权,对薄公堂,后偶尔举报干部违法乱纪,除了干部视为眼中钉,身边的朋友大多都评价她义气直爽。

海霞的案子,断断续续,也从家属那边听到一些碎片的细节。在不全面的了解案情基础上,也有些不成熟的想法。
1,环保执法,执法依据是什么?是已经有污染源的检测报告?还是有确切的污染物提取?案发当天,执法原有是取样,为何又大肆挖掘墙角和房屋旁边的河中央,还动用大型挖掘机,这样大规模的动作能否定义为取样?取样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完备?
2,环保取样后,挖掘出来的样品经长时间裸露,且无人看管。后续被监管是否有24小时监控录像?是否24小时人员监管?监管场所条件是否能保证样品不受污染?毕竟,你知道的,孟举报官员,仇家还是不少的。
3,依据上述样品,做出的鉴定意见,是否经得住考验?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送检检材是否未有污染?一般检材中都有的案件情况说明,尤其是铝废弃物属于国家危废名录的法律依据是否具备?而上述是否会影响鉴定结论意见?
4,挖掘出的固体废物也就是检材,是否全部是孟填埋?毕竟在河中央也取样了,能否排除重要的合理怀疑,就是日常周边居民也往河中排放生活废弃物,河中也养鱼,挖掘出来的废弃物能否排除不包含周边居民排放的废弃物?依据挖掘出的固体废弃物检材中的污染指标来源是否全部来源孟海霞的为稳固房子的填埋物铝灰?能否排除来源其他居民排放的生活废弃物?
5,孟父所拿到的同家鉴定所不同的检测鉴定意见,作何解释?孟父拿到的海安如皋两环保局认定铝不属危废名录的答复意见作何解释?孟父请北京的环科院做的鉴定结论作何解释?
6,所谓妨碍公务的主观故意在哪里?妨碍之后的严重后果与量刑标准的对应性在哪里?
7,刑事案件,检方除了要证明有罪,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排除合理怀疑,在孟的案件,能否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如果不能排除一切所有合理怀疑,还能宣告被告人有罪吗?

如果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至少也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宣告被告人无罪释放。

我们都为人父母,为人子女,当越来越多刑事案件源于拆迁的时候,我们是不是该对这个国家的法律体制从新反思?

今日之审判,审的是爱之深责之切的国家的公民,他日,公民也将以宪法之名审判违法行政的少数滥用职权的干部,审判枉法裁判的公权面前弯腰臣服的法官检察官。

愿浦案的,海霞夫妇案的,法官检察官,守住法律人的良知和脊梁,你们,是人民最后的脊梁。

如皋笨熊乖写于2015年12月8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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