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金花起诉井陉县公安局要求撤销对方捏造的携带材料聚集上访裁决


 上诉人:武金花,女,汉族,井陉县上安镇下安村人,身份证号:130121196309010228,联系电话:15128143868。
被上诉人(以下简称被上诉人1):井陉县公安局上安派出所,法人代表该所所长郝永春。地址上安东。电话:82090034。  
被上诉人(以下简称被上诉人2):井陉县人民政府,法人代表县长苏志超。地址:井陉县建设南路3号。电话0311-82022603
上诉请求:
1、依法对(2016)冀0121行初1号行政裁定书立案并撤销井政复决字(20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别再让被上诉人1浪费国家资源重新作什么“井公(上)行罚决字(2016)第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了,井公(上)行罚决字(2015)第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撤销。
    2、判令二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2在复制粘贴被上诉人1荒唐至极的事实基础上,凭空想象又杜撰补充了:“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携带上访材料,在北京天安门地区被北京天安门民警发现,对其出具了训诫书”更是无中生有的事实。
上诉人去北京连书包也没拿,更没携带任何信访材料,何来查获之说?!
被上诉人1、2管辖下的警察和公务员,利用职权三番五次残害上诉人以死为目的,令人发指!上诉人2008年反映坑农征地款,被辣椒水喷脸,带手铐脚镣,伪造证据造成2009年3月一家三口“被犯罪”,上诉人两年半冤狱刑满(该案已撤销重审),又被打伤、非法拘禁7次74天,拘留、警告、抢劫饰物不返还、不开票据、110不接上诉人电话、奖励打骂上诉人的村长梁彦海至今连任村长,不让换届。
2015年8月25日,二被上诉人的警察胡东兵、刘立强、信访副局长郭瑞存、副镇长李会平、陆坤等十多人在北京前门盛祥舂宾馆门口逼上诉人吃药自杀后打伤,扔到上诉人家门口看押。不让上诉人的儿子许彦龙开车去抢救,120抢救,被上诉人一分钱不出。30日二被上诉人又将上诉人交于恶警吕雪生等黑社会,拿黑布蒙头、堵嘴、黄胶带粘他们车牌号、佩带辣椒水、手铐、宽胶带等警器,在养狗户看押7天扔到半路。
上诉人走投无路到北京求助警察,目的到马家楼登记。就算查遍中国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均没有“带信访材料被民警发现”违法和被“训诫”的规定。明显是滥用职权捏造的事实为处罚而处罚,让社会充满仇恨和动荡。
二、二被上诉人故意玩弄法律,应依法查清,揪出幕后操纵者依法追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管辖。上诉人控告被上诉人才去北京登记,厉害关系人应当自动回避。不但没有回避,反而歪曲条文意思,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减头去尾,断章取义,将“可以”擅自该成“必须”。
第九条原文:“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
    上诉人没带信访材料,更没在天安门上访和滞留、一个人更无法聚集,被上诉人2为了包庇被上诉人1缺德到了极点,居然睁着眼瞎说:“天安门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也不允许信访人滞留或聚集”。胡说八道:“申请人违反了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扰乱了该地公共场所秩序”。违反了那一条?原告是谁?如何扰乱的?明显一派胡言!应当依法问责。
 三、《训诫书》真假不明,“训诫”本身就是轻微处罚应当“一事不再罚”,被上诉人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耍威风,闹特权,以权欺农。
《信访条例》第47条“违反第十八、二十条规定的,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行政处罚法释义》第八条(一)警告一般可当场做出。
第97条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被申诉人提供的“训诫”上诉人的《训诫书》,上诉人没见过,怎么莫名其妙的到了被上诉人的手里?依法应查清。
综上所述,上诉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二被上诉人利用可操纵普通农民姓命的独有权力,按他们的需要证据、依据、事实随心所欲的捏造编制删改,随时随地的打击报复信访人,应依法追责。
此致
井陉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武金花
                                  2016年1月25日
  附:1、身份证复印件;
2、井政复决字(20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井公(上)行罚决字(2015)第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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