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雄、孙德胜案二审进行不开庭审理,今日,代理律师从二审法院处领取了刑事判决书。郭飞雄孙德胜二审维持原判,郭飞雄有期徒刑六年,孙德胜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被告人杨茂东(郭飞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告人杨茂东策划、组织并纠合被告人孙德胜等人到多个城市的公共场所张打横幅、拍照,并编造活动虚假信息上传至互联网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茂东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茂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杨茂东、孙德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茂东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二、被告人孙德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