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律师:媒体进入看守所采访没有法律依据


近几年来,有多起重大“敏感”刑事案嫌疑人在央视新闻频道被出镜“自认其罪”。
由此,我想到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办案机关是否有权批准记者进入看守所采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为此,我查找了《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找到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可以批准除律师和家属之外的人进入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一个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刑拘送进看守所羁押,除办案人员外,是不允许外界人员会见犯罪疑嫌人,而律师的会见权,则是《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家属会见权是《看守所条例》规定(经办案机关同意,公安机关批准,家属可以会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判决没有生效前,极少有家属能被批准会见)。
对公权机关来说,法无规定即不可行。因此,办案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记者进入羁押场所采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完全是在违规操作,属于滥用公权。
特别是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时,办案机关允许媒体进入看守所采访犯罪嫌疑人,通过媒体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播出,且不说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利于案件公平、公正地处理。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中,没有人身自由,也没有律师在场,也只得被迫接受采访。有的还让他们光着头,穿着看守所囚衣,通过电视向全国播放,显然侵犯其隐私权。这类采访制作的新闻,也给家属带来极大压力。

办案机关对待媒体的采访,其实也是很纠结。他们一方面指责媒体采访干涉执法的公正;另一方面却又安排媒体进入看守所去采访。但因公权在手,办案机关批准媒体进入看守所采访也是有选择性的,他们只选择哪些有社会影响且已“自证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此证明办案机关没有抓错人。如此安排媒体采访,如此办案还有公正可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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