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文东海,男,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朱玉芳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被告人朱玉芳的辩护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道办事处
住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西环路
负责人:李霞
申请事项
1、申请公开从2012年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期间被申请人对朱玉芳进行24小时稳控的法律依据及对朱玉芳进行24小时稳控的手段、工具、器材、方式(包含非法跟踪、监视、强行限制人身自由、非法调查等等);
2、申请公开第1项请求期间被申请人对朱玉芳实施稳控的40个机关干部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相关信息);
3、申请公开第1项请求期间被申请人对朱玉芳实施稳控花费50万元的开支明细(包括人员工资、差旅费用、购置设施、器材等办公费用)及专项资金来源。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朱玉芳的辩护人。
申请人在办理该案中,发现该案被申请人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7月21日提供了一份文件《关于朱玉芳信访问题的情况汇报》作为该案的证据,该文件第二页第二大点第(二)项第二段说道:从2012年起(2013年朱玉芳生小孩期间除外)派出机关干部40余人脱产,对朱玉芳进行24小时控访至今,累计费用达50万元。被申请人的这一事实陈述和申请人在会见时从朱玉芳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基本吻合,也正因如此,朱玉芳人身受到长期限制,因而不得不多次向被申请人借款度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二款之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利用公款以维稳名义对朱玉芳长期进行人身限制,已经涉嫌严重犯罪,为了更详细地了解有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涉及朱玉芳切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及街道办稳控的专项资金来源及明细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详见前述申请事项),要求你街依法办理!
申请人:文东海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