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燕益律师家属的第一封家书


通信自由,是中国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看守所条例》第六章会见、通信“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一条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谢燕益:

已有6个多月未见,很高兴能与你通信,这段时间,家人及朋友都很帮助、关心我们这个小家,家里一切安好。我与孩子都很阳光、自信的生活每一天。

现我给你聘请北京共信律师事务所的李柏光律师作为你的代理律师,你是否同意,请你见信当日回复我,否则我只当你没有收到我的来信。

妻子:原珊珊

2016.1.13

回信地址:北京市密云县檀营国际生态城1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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