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破坏法律实施的罪犯,还是做受人尊敬的法官


(2010_7-26)权利运动发布:
2010年7月27日,对人称自贡民间信访局局长的刘正有是一个重要的日子——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的最后一日。有罪抑或无罪,都将在这一天得到宣判,刘正有苦苦期盼的一天终于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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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刘正有的辩护人,深知司法裁判犹如天气一般变幻莫测,于是在2010年7月26日16时35分给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法官王钟霞打电话,询问明天是否能够得到最后的结果。她的回答既在我的意料中,也在我的意料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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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她说:审判委员会还没有做出最后决定,所以要延长宣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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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刑事判决的最长期限为一个半月,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间要排除在法律规定的审限之外是依据什么样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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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她说: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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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我浅陋,还真没有见过这方面的规定,只能老老实实的上网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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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的结果令我大吃一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没有王鈡霞法官所说的关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导致审限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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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提问的我顺便搜索到了2000年9月2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该《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可见,王鈡霞法官给我的回答,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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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有等诈骗案能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依法宣判吗?已经不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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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上午自贡看守所的警察还给我打电话,转达刘正有期望见我的愿望,我很理解刘正有的心态:他期望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自己能得到公正的审判。由于我没有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任何形式的开庭通知,我婉拒了。我相信刘正有会理解我,并非我不依法履行职务,而是我反复提醒法官依法办案,人家根本不把国家的法律和律师的意见当回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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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法律就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无论法律遭受到来自何方的破坏,都将对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国家法律实施是需要具体的人来执行的,因此司法公正不仅需要制度的保障,更需要法官的脊梁、检察官的宽容,警察的自首,律师的参与。每一位法官都应当独立的依据法律和事实判决所经手的案件,而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预,更不应屈服于权威,沦为无情的工具,丧失人性的光辉、法官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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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2010年7月27日,刘正有及其亲属完全有权依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审判人员提出故意拖延办案和枉法裁判的法律指控。做受人尊敬的法官,还是做破坏法律实施的罪犯,完全在于每一位法官的选择。
(作者:郑建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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