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2015年7月9日大逮捕律师至今,共有30名律师、其子女及人权捍卫者被限制出境。2015年10月5日,冯正虎在上海浦东机场被限制出境,边检警察告知:接到北京市公安局的口头通知,你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冯正虎坚决维权,于2015年10月16日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公安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于11月中旬收到公安部作出的《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5年(答)110号)。公安部认定冯正虎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决定不予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从上海机场边检警察向冯正虎正式公布上述决定内容时即视为解密了,已解密的政府信息,就应当依法公开,公安部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这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所以,冯正虎不服公安部的答复,于12月1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82894541308)依法向公安部提起同级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冯正虎,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13524687100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法定代表人:郭声琨 部长
住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邮编:100745
电话: 010-66262550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公安部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5年(答)110号);
2、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申请人向其申请的2项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公安部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5年(答)110号)。申请人向公安部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1、公安部制作或保存的,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文件编号;2、公安部制作或保存的,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文件内容或原件。被申请人公安部认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理由如下:
1、申请人向公安部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权利,且与申请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申请人是上海市民,准备去日本探亲旅游,持有合法的护照及签证,已购一月内往返的飞机票。2015年10月5日在浦东机场乘中国国航CA919航班于14:15起飞,上午10:54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午约12:30申请人进入浦东机场海关,在浦东机场出入境检查站被上海边检警察禁止出境。边检支队长胡世云警官(警号034525)告知申请人:“北京公安局的通知,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5项,你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但是,根据上述法律,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北京市公安局不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这个级别,它无权决定限制一个上海市民出境。因此,申请人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安部)申请公开与申请人有直接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
2、法无授权被申请人可以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已公开实施限制公民权利的行政部门决定的政府信息,不公开文件的内容,也应该公开申请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的第218号事项(公安部制作或保存的,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文件编号),让公民明明白白依法配合国家的决定。公安部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决定,谁也不清楚自己是否被打入限制出境的黑名单,也搞不清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还是地方公安部门的滥用职权行为?公安部门的黑箱操作,势必人人自危,办了签证,拖着行李,到了机场出境口,被一句“不准出境”的口头通知拦下来,好端端的去探亲旅游怎么成了“可能危害国家的安全”?这种行政方式不像国家行为,倒像随随便便的私人行为。公安部门决定冯正虎不准出境的决定已实施,公众都知道,这个行政措施已不是国家秘密了,现在公安部公开这个已公开的政府信息怎么会是国家秘密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如果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文件编号及内容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但从上海机场边检警察向申请人正式公布上述决定内容时即视为解密了。已解密的政府信息,就应当依法公开,公安部门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这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提出同级复议,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依法审查复议,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申请人:冯正虎
2015年12月13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5年(答)110号)复印件
3、《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序号》复印件
4、申请人提交的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
5、《曾经不能回国的冯正虎又遇不能出境》一文及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