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5日下午,本律师在天津市看守所(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和第二看守所在同一地点)向天津市公安局法制处李斌警察递交了要求会见(屠夫)吴淦的全部材料,并向其了解吴淦案有关的程序事宜。
其告知:因吴淦与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的一起案件相关联,公安部将吴淦案指定天津市公安局并案侦查,在去年年底福建警方将该案移交天津市公安局;吴淦自被逮捕后未变更任何强制措施,之前经福建警方多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016年1月初,根据天津市公安局报请,因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自1月20日开始重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目前吴淦关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吴淦自逮捕后未变更其它强制措施;
2、24号逮捕通知书非吴淦,而是另有其人;
3、目前涉嫌罪名仍然是寻衅滋事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4、吴淦案在2015年年底已与709案并案侦查,也即在709案相关律师和公民被批捕之前移交至天津警方;
5、因吴淦案至2016年2月3日七个月最长侦查羁押期限即将届满,天津警方已于2016年1月20日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为由(实际上刑诉法法条表述为: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